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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表】] 家长偷看孩子短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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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18: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荆楚网-楚天都市报报道,孩子的手机短信,即使是作为家长的您,今后也不能随便翻看,因为这有可能导致您违法。前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武昌举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草案)》被提交审议。

根据该草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及其他个人信息,未经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查看、隐匿、毁弃、公开。

这意味着,即便您是家长,没征得孩子同意也不能私查孩子的短信。否则,这部新地方法规通过实施后,您的行为将属“违法行为”。

现在的问题是,假如家长偷看孩子的手机短信一次就是违法的话,那么,两次呢?三次呢?是不是大大的违法?

要不要把多次违法的家长抓起来,扔到监狱里面劳改?关他十天八天?或者,判刑?假如父母都违法了,都被抓起来了,都在蹲监狱,那么,这个家庭、、、、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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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18:4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提到处罚措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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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19: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难定性,孩子总不会去告爹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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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19: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成年的孩子没有自制能力,应该受到正确的引导,恰当的查看孩子的短信内容可以随时了解孩子的思想动态,应该不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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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22:3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我觉得那得看多大的孩子。如果是16、7的孩子,那就别看了,看了还真应该算是违法。不过要是六七岁的孩子呢?我觉得还是应该看一下,毕竟此时的孩子判断能力上还有所欠缺,还需要大人家长更多的关爱和指引,万一碰上个什么色情聊天,把孩子带坏了怎么办呢?现在各种色情短信什么的,还有那些手机上网的黄色东东,防不胜防,家长此时不加干预,任凭孩子发展,那是很危险的。所以应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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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7 13: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偷看孩子短信的“罪与罚”

2009年05月27日 11:30 来源:荆楚网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湖北省的这一地方性立法,从理性角度挑战传统的道德观念和家庭教育模式,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尊重,在全国有标本和示范意义,值得肯定。

  但实施惩罚并不容易。家长偷看了孩子短信,如果做得隐秘,孩子不会发觉。其次,即使家长偷看了孩子短信,被孩子知道,却很难认定,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举证难”。再次,即便家长偷看了孩子短信被当场抓到,估计一般的孩子只会默认,生生气撒撒娇而已,大约不会与父母较真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最后,即便有对簿公堂者,结果多半是调解,只会是家长赔礼道歉而已,估计以后,家长该怎么管还得怎么管。

  笔者以为,湖北拟立法认定家长偷看孩子短信违法,意义在于给家长一个提醒,也给了孩子树立隐私观念一个契机,不是要存心为难谁。还是该报以掌声。(曹玉兵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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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7 14: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立法者真是无聊
一个没有具体实施方案的法规,跟一张擦屁股的纸有什么区别?-----也许有,就是比手纸更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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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7 14:4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dspcan于2009-05-26 22:37发表的 :
呵呵,我觉得那得看多大的孩子。如果是16、7的孩子,那就别看了,看了还真应该算是违法。不过要是六七岁的孩子呢?我觉得还是应该看一下,毕竟此时的孩子判断能力上还有所欠缺,还需要大人家长更多的关爱和指引,万一碰上个什么色情聊天,把孩子带坏了怎么办呢?现在各种色情短信什么的,还有那些手机上网的黄色东东,防不胜防,家长此时不加干预,任凭孩子发展,那是很危险的。所以应该区别对待!


首先我想这种地方法规针对的都是用得起手机的相对富裕家庭的子女,
几岁大的孩子除了在手机上或者计算机过网络生活和游戏外,这些短信基本都是无效而且没什么意义的,所以这种法规算是整治家长和孩子的专用法规了

第二未成年人在伸张自己权力同时是不是也要承担自己的义务啊,既然这么主张反感自己最亲爱的家长花了钱却不能监管自己孩子,那么请这些孩子自己负担上网和手机一切费用,这也算是合理的了

第三法规最好规定,必要情况下面家长有权到电信部门查阅孩子通信内容或者监管,以免孩子有不当行为或者预防犯罪

最近的法规有点意思:

明星代言药品可以治罪,前提是明星明知药品有害,这种法规有意思,基本等于没有说什么有效的信息,明星代言药品就该严厉治理,这样才能压低药价,好药做什么广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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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7 15: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henry2000888于2009-05-27 14:48发表的 :
最近的法规有点意思:

明星代言药品可以治罪,前提是明星明知药品有害,这种法规有意思,基本等于没有说什么有效的信息,明星代言药品就该严厉治理,这样才能压低药价,好药做什么广告啊
.......

所以说我们的法律制定者真是些世外高人,绝对的高人,外星生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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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7 16:3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heraldic于2009-05-27 15:20发表的 :


所以说我们的法律制定者真是些世外高人,绝对的高人,外星生物体


没事,告诉所有想看短信的家长

孩子的手机费和网费自理,家里没钱摆谱,要钱自己正大光明的挣钱去,想要补贴可以,自己自觉把手机和网络信息上交审查,这还要说什么违反得废话

享受了权益就该承担责任,孩子自己要明白玩什么花样自己挣钱来玩那是汉子,吃老爹老妈的还不让这样那样,那算什么人

有时候觉得这些立法者都在考虑什么事情啊,这种地方规定都能想出来,太有才了

难怪现在人才都去当公务员了,我要有时间我也想做个公务员,出来个法规玩玩家长,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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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7 17: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9楼henry2000888于2009-05-27 16:35发表的 :



没事,告诉所有想看短信的家长

.......


我們這個思路,是絕對沒法當上公務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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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7 18: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偷看孩子短信违法”这个草案,我想如果从我们以及孩子家长的角度看,这样的草案简直就是愚蠢,制定草案的公务员都是脑子进水。不过尝试着从公务员的角度看这件事的话,我想他的初衷可能针对的是这种偷看短信的行为,但却没有像一般法规那样忽略父母、孩子这样具体的情境。比如说,在我国偷看他人信件也算违法行为,那么你如果偷看我的信件造成我的权益上的损失,那么我就可以据此对你进行惩罚。因此,这个法规界定了一般情境下的人与人之间的权益交往。但是如果是父母偷看孩子的信件呢?我想法庭会根据具体情境据此作相应的分析,毕竟法律只是更加抽象性的考虑人的权益问题,层次更高,而非站在具体社会角色的角度上考虑问题。与此类似,从所谓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我们的公务员就铁面无私、不近情理的提出了这样一个法规。出发点是好的,但实际上这个法规是从一个抽象的角度评估具体情境中的行为,这实在很困难的,有数不清的情境需要界定和考虑,估计制定法规的人对法律不熟悉,没办法对具体情况进行有效的界定,所以可操作性不大。这个现象可以看做是该公务员一次堂吉诃德式的挑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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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7 19:3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偷看短信这种行为根本无法取证,除非家长对孩子确实造成实质危害,最后还是要靠证据链来推测家长偷看了孩子的短信,或者孩子自己搞一个xxxx头对家长进行偷拍,家长和孩子关系如果真的到了这种地步,都成敌国关系了

那家长养孩子支付教育费用,手机费用有什么意思啊,何必呢

为这种生活的极端特殊的事例规定法规,纯粹是找事情做公关宣传吧

这种新闻听来心寒,不想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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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9 09: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在这里我们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家长要靠看短信,来知道孩子的想法呢?
显而易见,是缺乏沟通的不良后果!
  父母如何做好父母的义务,不光是给他们物质上的享受,还有精神上的依靠。让他们畅所欲言,那是否就不会出现此类情况呢?
  因而,我觉得即使是法律给予了什么?也是治标不治本的!重要的还是父母与孩子间的沟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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