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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首邀公民代表当庭发表意见引争议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近日在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何晓国、赵强抢劫上诉一案时,邀请公民代表当庭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这种在刑事案件审理中,邀请公民代表当庭发表意见的做法在全国尚属首次。
2006年12月20日,陕西省兴平市无业男子何晓国骑摩托车带着当时16岁的赵强路遇西安铁路局职工童某。童某因饮酒过量睡在路上,何晓国便要过赵强随身携带的匕首,一刀刺中童某颈部右侧,在其挣扎反抗时,赵强从后面用双手抱住童某,何晓国又在其颈部猛刺数刀。两人将童某的尸体拉至礼泉县烽火镇新庄村南的麦草地里焚烧,抢走童某身上的200元现金、一部手机以及银行卡等物。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两人作案手段残忍,影响恶劣,以抢劫罪判处何晓国死刑,赵强有期徒刑15年。两人不服,提起上诉。
负责该案二审的陕西高院刑二庭,主动邀请公民参加庭审旁听,同时邀请了数名来自社会不同群体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普通群众作为公民代表,就案件裁判当庭发表意见。
礼泉县人大代表李成国围绕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上诉理由进行了驳斥,建议法庭维持原判。其余几名公民代表也先后发表了意见,认为法院二审开庭很公正。
两名被告人在最后陈述发言中均表示认罪悔罪。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首邀公民代表当庭发表意见,引发各界关注,褒贬不一。褒者认为有利于判决公平公正,贬者认为“法官太不自信”,且有违法之嫌。
4月26日,陕西高院刑二庭法官、本案代理审判员王琪轩,就法院为何会这样做,向本报记者一一释疑。
记者:加入公民当庭发表意见这样一个程序,你们的初衷是什么?
王琪轩:这是陕西高院刑二庭的一个尝试。这样做,一是可以使合议庭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确保最终的判决更加公平公正;二是有利于提高庭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参与和监督需求,扩大审判公开和司法民主,达到以公开促公正的效果;三是通过公民代表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前就案件发表意见,提高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接受程度,促使其认罪服法。
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规定,旁听人员应遵守的纪律之一是“不得发言、提问”,这次的尝试是否与这一规定冲突呢?
王琪轩:实践中,旁听人员多是与被害人、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亲朋好友,发言难以保证中立客观性,且旁听人员发言会影响法庭秩序。而公民代表并不能算是一般的旁听人员,是在庭前经过推荐、遴选的,是在法庭主持下有序进行的民意表达,不但不会影响法庭的正常庭审,还可以使庭审程序更加公开公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陪审团制度司法民主的一面,可以说是我们的“人民陪审团”吧。
记者:这次的5名公民代表有两位人大代表、两位政协委员和一名教师,我想知道,法院选取公民代表的原则是什么?
王琪轩:这些公民代表都是人大、政协和其他单位推荐的。我们的考虑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是人民选举出来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同时,为了确保意见的公正,法院会审查公民代表和案件有没有利害关系,并当庭宣读保证书。
记者:我发现,公民代表发言被安排在法庭辩论之后、被告人陈述之前,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王琪轩:一是必须保证法律规定的被告人最后陈述权;二是使合议庭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同时,能够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使案件在评议时能更加公平公正。
记者:公民代表的意见前期是否和审判人员沟通过?
王琪轩:没有。合议庭前期只是向他们介绍案件的大概情况,详细的材料在开庭时才交给他们,他们的意见也是听了庭审才作出的。
记者: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但此次选定的公民代表并非人民陪审员,对他们的意见,法官是否仅仅是姑妄听之?
王琪轩:案件评议时,合议庭会在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将公民代表的意见作为重要参考。
何晓国、赵强一案,在某铁路局产生了较大影响。被害人亲属情绪激动,多次到陕西高院要求尽快严惩罪犯,并对该案能否公正审理心存疑虑。另外,本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对犯罪事实基本供认,但在一审开始时,却对部分犯罪事实予以翻供,并不认罪悔罪。
为了提高被害人亲属及社会对该案公正审理的认同度,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我们主动邀请公民参加庭审旁听,并在法庭审理的辩论程序之后、被告人最后陈述程序之前,就案件裁判请公民代表当庭发表意见。
从实际效果来看,公民代表的发言对两名被告人产生了很大触动,二人在最后的陈述中均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现场
法庭新设“公民代表发言席”
4月24日,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大法庭,陕西高院刑二庭正在公开审理被告人何晓国、赵强上诉案。
审判席、检察员席、辩护人席、上诉人席之外,庭上新设了“公民代表发言席”。
上午8时30分,庭审开始,5名公民代表准时坐在旁听席的第一排,并拿到了合议庭准备的包括案件审理情况、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判决内容、被告人上诉理由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内的材料。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按部就班地进行。
法庭辩论阶段一结束,审判长宣布“下面由社会各界的5名代表发表意见”。公布完公民代表身份后,审判长特意让何晓国、赵强回头,问他们是否认识。在得到否定答复后,5名公民代表依次走上发言席。
公民代表李成国(礼泉县人大代表,干部):“听了庭审,我认为两名上诉人作案手段非常残忍,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一审判决是公正的,量刑是适当的!”
公民代表左建忠(礼泉县人大代表,干部):“犯罪事实清楚,一审定性、量刑准确。”
公民代表胡铁成(礼泉县政协委员,农民):“犯罪事实清楚,一审定性、量刑准确。”
公民代表段宝锋(礼泉县政协委员,农民):“自首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交代犯罪事实。我认为何晓国没有自首情节,提供同案犯也不能说是有立功表现。一审判决是准确的。”
公民代表孙清义(礼泉县教师):“庭审过程客观公正,调查、辩论体现了法律尊严。根据犯罪事实,两名上诉人产生了两次犯罪意图,是有预谋的。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准确!”
公民代表发言结束后,何晓国、赵强作了最后陈述。
庭审4个阶段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择日宣判。
出台背景
公民代表是如何产生的
在礼泉县人大、政协机关及其他单位的推荐下,陕西高院刑二庭遴选了5名来自不同社会群体的公民代表,确保公民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在庭前,法庭对公民代表与被告人、被害人有无利害关系进行了严格审查,组织公民代表当庭宣读保证书,确保其意见公正客观。
为了使公民代表在旁听时能听得明白、看得清楚,对案件作出全面、清晰、准确的判断,刑二庭还特意为其准备了案件审理资料,其中不仅有庭审程序、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还有被告人上诉理由及有关法律规定等内容。
陕西高院早有相关规定
公民旁听庭审之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作为法院合议庭评议和裁判案件的参考,从2008年10月1日起,陕西高院出台的这项规定开始试行。
陕西高院在《关于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了应当征询旁听庭审公民意见和建议的案件:
在农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地就地开庭审理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及群众利益的案件;当事人多次申诉、申请再审或重复信访的案件;适用法律疑难的新类型案件;需要征询旁听庭审公民意见和建议的其他案件。
“规定”提出:旁听庭审并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和建议的公民,应当是依法可以旁听庭审、并与所审理的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专门性业务的,应当确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公民参加。
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法院在休庭后、合议庭评议前组织座谈会,听取公民意见建议。座谈笔录经公民阅读签名后装入案件正卷,作为合议庭评议和裁判案件的参考。
大多数公民代表意见一致,但与合议庭评议意见分歧较大的,合议庭可提请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或经庭长、主管院长同意后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案件宣判后,合议庭须书面告知公民代表对其所提意见、建议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并抄送该案的裁判文书。
陕西高院要求,省法院和中院各审判庭依据“规定”审理的案件,每年不少于4件,基层法院各审判庭和人民法庭不少于5件。(记者台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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