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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时事】] 发黄色短信讲黄段子 北京修法定为“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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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08:4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昨天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向女性发送黄色短信、滥讲黄段子、有肢体行为等为“性骚扰”。

  草案在第38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中国在2005年12月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由于这项法律对于什么算是“性骚扰”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被骚扰女性很难依据这项法律指控骚扰者。

  中国人民大学一名法学学者对本报说,性骚扰行为在现实中相当普遍,例如给异性发黄色短信、在酒桌上讲黄段子,对服务员、下级、求职者等进行性暗示甚至提出性要求等等。但法院很少受理这类案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对性骚扰的界定不具体。

  他认为,这次北京市明确界定性骚扰行为或许能限制一些“黄段子大嘴”的随意发挥,也可能使一些借工作关系对异性进行骚扰的“色男”有所顾忌。

草案实施未必令

性骚扰案件大增

  但他也指出,由于性骚扰案件需要由受害女性自己举证,而这些骚扰行为往往都比较隐秘,加上多数被骚扰女性碍于名誉或情面,不愿将这类事情公开,更不愿意为这类事打官司,因此,草案的实施未必会大幅增加法院审理的性骚扰案件。

  法律界人士介绍,性骚扰一般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熟人之间的性骚扰,如同事、同学、朋友、客户等。另一类是陌生人之间的性骚扰,经常会发生在较拥挤的巴士、地铁等公众场所。
对熟人间的性骚扰,被骚扰者留存证据对指控骚扰者十分重要;对于陌生人之间的性骚扰,主要靠被骚扰者提高警觉,以及有关部门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来防范。
  北京市将颁布的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实行性骚扰的行为。

  中新社昨天引述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袁芳说,草案在性骚扰问题上实现了突破和细化,扩大了性骚扰行为的禁止范围,对于遏制性骚扰更具有实用性,在实践中便于操作。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上月也审议通过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明确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一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
http://www.zaobao.com/zg/zg090522_508.shtml
我们国家的法律还很不健全,这也给了一些人可趁之机,希望法律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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