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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交流】] 【模拟法庭】深圳梁某拾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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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15:0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模拟法庭: 深圳梁某拾金案


时间:待定

地点:读书园地法院刑事审判庭

主审法官:待定
审判员: 待定
书记员: 待定
公诉人: 待定 
被告人:  待定【梁某(为尊重当事人,改称梁某)】
辩护人:待定
听众:若干,待定
媒体:待定,若干



案由:
读书园地法院中级茶客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和77条有关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由读书园地茶客检察院向我院起诉的第一被告人梁某涉嫌盗窃罪 。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停@-@


因剧情发展需要,读书园地法院中级茶客法院代理院长老布先向广大茶客招募主审法官、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告、辩护人及听众、媒体若干名,本法庭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日审理。有意向者请立即告知意向的剧情角色及联络方法(如qq,mail)。

模拟法庭宣判之日即各位剧情角色的领取薪水之日,只多不少,将根据角色的表现和对读书园地法律制度的促进作用论功行赏

本模拟法庭已经由黑猫保安队全力负责安全保卫工作,请各位听众入场时不要携带西红柿、臭鸡蛋等违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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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9 15: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梗概

案情梗概

[quote]下面是根据最新报道整理的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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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15:2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活跃版面的活动。

公诉人、辩护人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人。 法官、公诉人、辩护人的奖励都将十分丰厚,保守估计不会低于5威望^_^,前提是,你能真正深入角色。听众、媒体只要发言之有理、言之有物,威望、财富奖励也大大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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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16: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在线》专题节目文字实录

女工“捡”获金饰案调查:盗窃罪若成立可判无期

【演播室1】观众朋友您好,欢迎收看法治在线。大屏幕上的这个妇女叫梁丽,她就是现在备受关注的那位因为捡了300万黄金首饰而有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清洁女工。一位月收入不足一千元的清洁工,一个装有300万黄金首饰的小纸箱,一起有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天价盗窃案,这三者究竟有着怎样的演进过程,带着这些疑问,法治在线的记者从事发的2008年12月9日那一天开始调查。


  清洁女工突遭刑拘

  【采访】梁丽的丈夫 刘建华

  公安机关到家是六点钟左右,他们就进屋了。

  【解说】 刘建华,梁丽的丈夫,他们夫妻从河南到深圳打工已有9年,妻子梁丽是深圳机场的保洁员,他是一家企业的维修技工。2008年12月9日,由于当天是夜班,刘建华一直睡到了下午5点50左右才起床。而梁丽是下午2点多钟回的家。

  【采访】梁丽的丈夫 刘建华

  他说你叫梁丽吗?他给我老婆在床上坐起来,最后站起来,说我叫梁丽,你在机场工作?她说,是。

  那你有没有捡到一件东西?她说你们是,我们是公安机关的,她说,是的,我捡了一个小箱子,她就从床底下拿出来。

  记者:那时候是你爱人主动拿出来的?

  当事人:对,是。

  【解说】警方在梁丽家找到的这个纸箱子里装的是足金的黄金首饰,总价值300余万元。刘建华和妻子梁丽随即被警方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讯问,第二天梁丽因涉嫌盗窃被刑拘。

  【解说】刘建华说,在警察找上门来之前,他完全不知道300万黄金首饰这回事,还是警察问梁丽时,他才听到了这样一个解释。

  【采访】梁丽的丈夫 刘建华

  他(警察)问你是怎么捡到这个东西的?她说当时19号那个柜台,安检门旁边就一个车子,放着行李,我看没人要了,我以为是丢弃的东西,我就捡起来了。

  【演播室2】既然是捡的,怎么就变成了盗窃?由于随后妻子梁丽就被警方带走了,所以刘建华脑子中的这一疑团也就无法打开。于是他到机场找到了妻子的同事进行询问,并为梁丽聘请了律师,根据梁丽同事的讲述和律师与梁丽会见时她的说法,事发当天的情况刘建华才逐渐清晰了起来。

“捡”来的300万

  【解说】我们现在根据2009年3月12日,深圳市公安局对梁丽一案起诉意见书的说法,结合当事人和律师的说法,以及记者的调查,带领大家对事发当天的情况予以还原。

  【现场出境1】这儿是深圳机场B楼的出发大厅,我手里拿的深圳市公安局对梁丽一案的起诉意见书。根据意见书的描述,梁丽当时就是在这样一个位置,这样一个手推车上发现了一个纸箱子。

  请注意这个手推车的特殊性,他的旁边就是一个垃圾桶,再往左边去,是所有旅客办理安检手续登机的出口处。再往右边看,离这辆小推车大概十米左右的地方是旅客办理登机手续的值机柜台。

  【解说】根据起诉意见书的描述,事情发生在2008年12月9号,当天上午8点20分左右,梁丽如往常一样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柜台时,看到垃圾箱附近有两位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便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

  【现场出境2】根据起诉意见书上的表述,梁丽捡到那个纸箱子以后,顺手把它放到了这样一个垃圾清理车上,然后继续在大厅里做她的保洁工作。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她来到位于大厅北侧16号卫生间处。在这呢,碰到自己的同事老曹。并告诉老曹自己捡到一个纸箱子,要求借他的地方放一下。经过老曹同意以后,她把纸箱子放置了这间专供残疾人使用的卫生间的地板上。

  【采访】梁丽的同事,事件亲历者

  当初梁丽是从车子里面提起来,老曹我捡到一个鬼东西她说。好重她说,我当时下来打水嘛,下来打水我在这里看见的,她也是可能是电瓶啊,还是切割机,还是什么铁的东西她这样说。

  曹万义他说那我们打开看一下,她说不要打开,不要打开。人家来问要,我们就拿给他,就这样说嘛。

  记者:有人要要的话,我们要给人家?

  保洁女:对,人家来问,我们就要拿给人家。

  【解说】梁丽的这位同事说,当时曹万义怕丢失了纸箱自己承担责任,所以就把纸箱放在了他认为更安全的男洗手间。

  【采访】记者:老曹又拿过来,又放到了这边?

  保洁女:对。

  记者:这个过程梁丽知道吗?

  保洁女:梁丽晓得他放到哪里的。都说有人来找就拿给他。

  【解说】梁丽把纸箱交给同事老曹保管后,继续在机场出发大厅做保洁工作,后来又去吃早餐。

  【采访】梁丽的同事,事件亲历者

  记者:当时梁丽讲这个事儿了吗?

  保洁女:梁丽她说了,她说捡什么鬼东西。

  记者:吃饭的时候又讲了?

  保洁女:她说了,好多人都说了。

  记者:她说了,而且好多人都听到了?

  保洁女:对都听到了。她说捡到一个鬼东西。

  【现场出境3】这个房间是梁丽和她的同事们平时吃饭和放物品的地方。当天上午9点钟左右呢,梁丽和他几个同事老曹等人一起呢在这儿吃早餐。吃早餐的时候,梁丽再次提到自己捡到了一个纸箱子挺重。好象一个电瓶什么样的东西。……梁丽同意了。

  【解说】梁丽同意后,老曹和老马两人一起来到放置纸箱子的卫生间,老马用指甲刀打开纸箱的封口胶带,拿出其中一包打开,发现是黄金首饰,于是两人私分了其中的两包,然后离开。

  【采访】梁丽的丈夫 刘建华

  这中间他俩打开,拿走这个东西,我老婆都不知道。快下班的时候,老曹告诉她,他说梁丽这里面可能是那个首饰,是黄金首饰。我老婆都不相信,说这个东西谁拿一箱金银珠宝到处乱丢不可能的事情,这一箱子金子值多少钱,这个东西肯定是装饰品或者什么的。

  【解说】起诉意见书说,梁丽对这个说法表示不相信,并拿出其中的一件首饰交给同事韩某到候机楼内的一家黄金首饰店进行鉴定。韩某咨询后回复梁丽,她拿的首饰与首饰店里所买的黄金首饰是一样的。

  【采访】梁丽的丈夫 刘建华

  我老婆说,你可能骗我,这东西不可能是金子,之后他们同事下了班,他就把这个东西拿到家了。

  【解说】刘建华通过了解得知,当天下午四点钟左右,自已还在睡觉的时候,老曹在他们家出租屋的楼下喊梁丽,说你捡的东西,人家失主报警了。

  【采访】梁丽的律师 司贤利

  梁丽当时说,明天我上班,还给人家不就行了吗。

  【解说】当天下午六点钟左右,警方在家中找到梁丽,梁丽随即将装有黄金首饰的纸箱交出,警方随后又在老曹和老马家中将两人私分的黄金首饰搜出。

  【演播室3】事情发展到这里,可能大家都会有一个疑问,这300万黄金首饰的主人究竟是谁?300万的金饰为何无人看管被梁丽认为是丢弃的垃圾?

天价纸箱的易手经历

  【解说】原来,这个纸箱子的真正主人,是东莞市某金店员工王某。根据起诉意见书的表述,当天上午8点20左右,事主王某携带7件行李,其中5个大纸箱,一个小纸箱,一个黑色帆布旅行袋,在二楼大厅办理登机手续。当时王某将7件行李放在一辆行李手推车上,其中那个放有价值300余万元黄金首饰的小纸箱放在手推车上方的篮子里。在19号柜台,当他将5个大纸箱和旅行袋送到安检机上时,工作人员得知王某托运的是黄金物品,便告诉他需要咨询当天的值机主任,于是王某马上到10号柜台找值机主任咨询,而装有黄金首饰的小纸箱仍在19号柜台附近的行李车上。

  【现场出境3】根据起诉意见书的表述,这个小箱子的所有者王先生,当时是离开了箱子和小推车,前往10号咨询柜台,咨询一些事情。起诉意见书对这段距离的表述是小推车到10值机柜台有22米远,并且当时呢是办理登机手续的早高峰。

  【解说】而就在事主王某离开小推车前去咨询的这段时间,作为清洁工的梁丽,在垃圾箱旁发现了这个小推车和上面的小纸箱。

  【采访】梁丽的律师 司建利 梁丽在发现这个纸箱的时候,当时有两个中年妇女在旁边,她是看着两个中年妇女跑到安检口去,这时梁丽认为,这两个人跑进安检口,以往的是丢弃那了,然后梁丽去拿的时候,也左右看了一下,也没有其他人,这才把东西放在他的清洁车里面。

  【解说】事主王某,大约十分钟后从10号值机柜台回到19号值机柜台前,这时发现放有小纸箱的手推车不见,箱子也不见了,于是报了警。

  【演播室4】装有300万元黄金首饰的小纸箱子不管像不像垃圾,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纸箱在脱离它的主人五个多小时后,被梁丽带回了家。梁丽的丈夫刘建华说,妻子平时也经常带一些机场旅客丢弃的东西回家。那么,梁丽究竟是一个怎样的人?保洁公司对员工日常工作中捡到物品又有怎样要求呢?

“捡”来的物品是否需要悉数上交?

  【解说】梁丽夫妻租住在机场附近的镇上,虽然生活清贫,但夫妻相守,看着8岁的儿子每天高高兴兴上学,他们对这份日子过得非常珍惜。现在妻子出事后,刘建华由于每天要上班,不得已把80岁的岳母请了过来,帮助照看孩子。

  【采访】梁丽的丈夫 刘建华

  你感觉你爱人是一个爱占便宜的人么?从我个人来讲,她不是一个爱占便宜的人。

  具体能怎么说?

  就像他对孩子的教育方面来讲,你像孩子就是说,那同学铅笔、橡皮什么的,她就会很严厉地批评他,让他第二天还给人家。

  【解说】不过,刘建华也承认,妻子梁丽在机场上班的5个月左右的时间里,也时常会捡回家一些东西。

  【采访】梁丽的丈夫 刘建华 她平常捡的,像她的同事也有讲,听她们同事也讲,平常也捡一些,就是说像榴莲、洗发水、沐浴露这些,带不上飞机这些东西,她们也捡。

  【解说】对于员工在机场保洁期间捡到的物品,梁丽所在保洁公司的这位负责人表示,他们要求捡拾物品一定要上交到当班的领班,最后交到失物招领处。他还说,以前梁丽捡到过一部手机,并主动上缴。

  【采访】保洁公司经理 冯忠波

  记者:比如说沐浴露啊,洗发水啊还有一些什么榴莲禁止携带上飞机的物质。这些东西怎么规定?

  冯忠波:这些东西我们规定员工捡拾了就往垃圾箱里面仍,当做垃圾处理。不允许携带的。

  记者:员工有没有携带走?

  冯忠波:这种情况没有。

  【解说】在机场的失物招领处,我们确实见到了很多员工上缴过来的东西。

  【采访】机场失物招领处负责人

  你比如说什么样的东西上交?什么样的东西不上交?

  女1:我们都交的,所有的东西我们都交。

  记者:那刚才的你说到的,什么榴莲啊,洗发水啊什么这些东西交吗?

  女1:这些不交了,全都是半瓶半瓶的。全都是人家用动过的,遗弃的不要的。

  记者:那清洁工人就自己拿走了?这是可以的。

  女1:我本人不要的,我主动给人家的,我是主动给人家的。肯定可以拿走的,一般扔半瓶或者一点点。

  记者:那这个东西怎么区分?是捡到的,还是旅客主动遗弃的呢?

  女1:这个我不清楚了,这个我就不清楚了。

  【解说】保洁公司经理讲,梁丽案发生后,他们加强了对员工的管理,绝不允许员工从机场私自往外携带不属于自己的物品。

  【演播室5】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深圳市检察院认为以盗窃罪起诉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然而宝安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却倾向于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并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从案发到现在5个多月了,梁丽仍然未被起诉,现在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5月11号,梁丽案经媒体公布,立即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因为盗窃罪名一旦成立,梁丽有可能面临无期徒刑。一时间,各方观点,针锋相对,有专家甚至认为梁丽可以说是深圳的“女许霆”,其争议之大比许霆案有过之而无不及。

盗窃?侵占?还是无罪?

  【解说】“捡”还是“偷”,这是在关注梁丽案件时,网络中争论最多的问题。很多网民倾向于梁丽无罪,他们认为首饰是清洁工捡来的,她的问题在于没有做到拾金不昧,她应该接受的是教育,而非法律的制裁。

  而此案的办案机关——深圳市公安局认为梁丽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并且在2009年3月12日做出了一份起诉意见书。

  【出镜】根据起诉意见书的说法,深圳市公安局认为梁丽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涉嫌构成盗窃罪,并最终以这个罪名将案件移送到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那么深圳市公安局认为梁丽构成盗窃罪的依据是什么?他们当初是怎么考虑的,我们现在就到公安局作一个调查采访。

  【解说】那么梁丽的行为在法学意义上究竟应该如何判断呢?相关领域的法学专家也有不同观点,他们结合媒体公布的以及起诉意见书中的案件情节进行了分析。

  【同期】韩玉胜:梁丽知道了箱子里是一种财物。而这个财物呢,是在机场她捡到的,这个东西是她不应该占有的,但是她把它拿回家去了。那从刑法讲,刑法讲的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秘密窃取,当然运用别人不知觉的方式。当然按照我们有个说文解字里面讲,叫什么叫偷,叫不告而取为之偷。就是你不打招呼把东西拿走了,这就叫做盗窃。

  【解说】那么,梁丽的行为到底是否属于秘密窃取,她的律师并不认同。

  【同期】梁丽的律师:本案中秘密窃取这个情节,我觉得无法体现出来,整个过程他不是说,背着你当事人,背着失主偷偷的把东西拿走的,她是说公开的,就是说理所当然的,跟她的清洁工的清理这个垃圾一个范围之内做这个事情的。

  【解说】应该说,梁丽是机场清洁工的这样一个职业,使她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到别人的遗弃物或者遗忘物。那么在梁丽最初拿到纸箱时,到底能不能判断这个箱子是别人不要的呢?她的律师和法学专家都结合当时的情况进行了分析。

  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失主到机场的19号柜台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后去相距22米的10号柜台咨询装有近15千克黄金的纸箱能否托运。梁丽的律师认为,在这个过程中,失主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对纸箱的控制。

  【同期】梁丽的律师:这说明这个东西梁丽拿走,并不是拿走失主占有的财物,而是用失控的,或者说从梁丽角度来说,是一种被遗弃的一个东西,从正常人角度看,他也是一种就是说别人不要或者遗忘的东西。

  【解说】而对于这样一个情形,法学专家却有不同的解读,因为机场是一个特殊的公共场所。

  【同期】吴学斌:一般来讲像我们办理登记手续的时候,我们也不可能把东西全部拿在手上,是吧?放在车上很正常,所以说根据我们这种法律上的这种占有的理解来看,实际上这个小纸箱里面的这些黄金首饰,都属于那个人占有的财物,不是遗忘物。

  【解说】在吴学斌看来,从结果上说,梁丽确实把不属于自己的纸箱带回了家,属于非法占有。但是他认为这并不构成盗窃罪,梁丽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源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因此更倾向于侵占罪。

  侵占罪和盗窃罪都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一种行为。但两者的最高量刑却明显不同。侵占罪的最高量刑是五年,而盗窃罪最高可判无期。

  【同期】吴学斌:梁丽主观上认识发生了错误,她以为纸箱是他们的遗忘物或者是他人的遗弃物,那么根据我们刑法学家的这种观点来看的话,行为人想犯轻罪,可是实际上犯了重罪。这两个罪他的性质是一样的,就可以在轻罪的范围内肯定犯罪的事实,轻罪就是侵占罪。

  【解说】而且有的专业人士认为,如果梁丽是想盗窃财物,那么她不会告诉同事自己拿到了什么,更不会在公共场合吃早餐的时候和他们讨论这件物品。

  【同期】吴学斌:因为偷别人东西毕竟是不光彩的事情。那么通过这个细节,我们按照一般的推理来讲的话,我们就觉得她捡东西的这种故意,应该说是这种可能性要大一些。所以从这个事实和法律的角度来讲,我个人比较倾向于说,梁丽缺乏盗窃的故意。

  【解说】但也有刑法专家认为,梁丽与同事讨论的这个情节,并不能影响对她盗窃行为的判断。

  【同期】韩玉胜 尽管她向几个人讲了,但是这些人都不是她必须要讲的人,而没有想应该讲的人应该讲。比如说机场的公安,比如说上级的领导,这些他都没有讲,而且她自己知道之后,自己占有了。所以在我看这个行为以盗窃罪来认定它,应该是合适的。

  【解说】现在,网络上有很多人把梁丽称作“女许霆”。我们姑且不论这种称谓是否合适,但是,当时许霆案引起轰动时也有很多人认为他很无辜,因为法律并没有对于那种具体的情形进行规定。现在,大家对于梁丽案的关注,除了关心她本人的命运,也在思考一种法律规则和它的社会意义。

  【同期】韩玉胜:从理论上来说,在现在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但是我觉得这些观点的争议都是很正常的。但是最后它一定要有一个结论性的东西。那么结论性的东西,不是由学者做出来的。最后应该对这个行为怎么定性?我想恐怕一个有赖于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那么还有一个通过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这类行为的性质作出认定。我想这个应该是解决这种问题的一个最直接的也是最有效的方法。

  【解说】那么检察机关最终是否会起诉梁丽,会以什么罪名起诉她呢?目前,检察院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不过他们也发表了一份关于此案的几点说明,表示该案目前处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我院将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并在合适的时机主动向社会各界公布该案的案情和诉讼进展,以满足广大民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演播室6】关于梁丽的罪与非罪、如果有罪又是什么罪,相信法律会有一个公正的裁决。细心的观众可能会注意到,我们今天节目标题““捡”来的天价“盗窃”案”中,“捡” 和“盗窃”都加了引号,这是因为一方面,此案还没有进行最后的法律定性;另一方面也想提醒大家,我们平时所理解的“捡”和“盗窃”与法律内涵是有一定差距 的。平时,大家心目中约定俗成、情有可原的事情未必都不会构成犯罪,这也许就是梁丽案件带给我们的最大启示。


给补点素材,此活动相当好,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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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16:2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还要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本案没有这种情况吧?
既然列出第一被告,也即意味着涉及共同犯罪,但本案好像没涉及其他被告吧?。只有一名被告,无所谓第一第二,只列被告人某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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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17: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以后不能乱捡垃圾,捡到了也要及时交给警察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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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18:4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不是学法律的,我还是做为听众或观众吧参与讨论
对各方陈述的理由和法律见解发表点自己粗俗的意见

角色应该更象陪审团成员

个人认同有罪说,但最终还要看各角色的发挥水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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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21:5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整个细节需要进一步确实,证据似乎是有不全的地方,但是至少是达到了非法侵占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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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23:4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正是我的专业
呵呵
我来报个名吧
公诉人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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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0 09: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作人民陪审员吧无责任,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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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0 15: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报名做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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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0 20: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俺 也报名做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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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0 21:46:43 | 显示全部楼层

Re:案情梗概

引用第1楼blueicenan于2009-05-19 15:05发表的 案情梗概 :
案情梗概


我来概括一下案情:
    啰嗦版:
  梁丽看到一个纸箱,误以为是两位已进了安检门的嗑瓜子的女士落下的(其实是一位叫王腾业的男子的,王当时把纸箱放在嗑瓜子女士旁边去不远处的柜台办理手续),于是梁丽把这个纸箱当做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准备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后来两同事从梁丽口中得知有这么个纸箱前去查看,发现好像是黄金,于是两同事取出其中两包首饰平分后离去。快下班时,其中一个同事韩英告诉梁丽纸箱里面可能是黄金(估值290元万),梁丽不相信,于是从纸箱拿出一件首饰,让同事韩英拿到大厅内的黄金首饰店询问。韩英回来告诉梁丽,这首饰和首饰店里所卖的黄金首饰是一样的。梁丽以为韩英和自己开玩笑,认为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顶多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还是不信装的是黄金首饰,并觉得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不如拿回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戚朋友,于是梁丽在中午下班后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当天下午四点,同事同事曹某告诉梁丽说你捡的东西,人家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就行了。傍晚约6时左右,两个警察来到梁某家问梁丽是否捡到一个纸箱,梁丽在确认两人身份后就主动从床下拿出那个纸箱交给他们。(据其中一个办案民警办案张奇峰透露,他们一开始询问梁有没有从机场带东西回来。梁当时说有,就是矿泉水和洗手液。后来警方发现梁某态度不对,表示要搜查时,梁某才从她家的客厅里拿出了涉案的黄金饰品。)

  精炼版:
  梁丽把别人价值较大的黄金误认为是假首饰和丢弃物给捡回家,后两个警察来家里询问,梁在确认两人身份后就主动从床下拿出那个纸箱交给他们,但办案民警说梁丽当时态度不对并不愿意交出黄金饰品,在交涉20分钟警察要求搜查才交出涉案的黄金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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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0 21: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报个名,辩护人,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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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1 22:5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恩,有人报名了,不错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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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1 14: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财产法保护下,失物可以先占啊,谁先捡到就是谁的。当然失主找上门来再归还也是应当的。

个人感觉梁某并非明知金额巨大,出于贪心而占有,不应该判刑。

外行话,请专家慎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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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1 14:5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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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23:4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报名做听众吧,凑个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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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23: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名凑够了没有?野人等着论功行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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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 23: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野樵半年不现身,原是新郎蜜月行。
三月湖南游仙境,四月深山寻近亲。
五月假勤讨欢心,六一网络现原形。
婆娘七月主板置,可怜野人终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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