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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搜索引擎需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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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7 12:3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搜索引擎业亟待规范化
  2005年以来,中国的搜索市场正在进行一场前所未有的重组和变革。随着百度案件的出现,搜索引擎之争愈演愈烈,它凸现了我国法律对此的束手无策。搜索引擎的功能主要为:一是确认、搜索新的网站;二是提供一系列网站的链接地址。作为一种信息化的服务工具,一方面满足了大众日益频繁的信息需要,一方面又“善意”地侵犯了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利。面对这种矛盾,如何有效地规范搜索引擎业的发展、及时地防止网络侵权行为,笔者以为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探索。

  一、建议引入个案平衡原则,切实保护合法权益。
  我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判例不是法律的正式渊源。但是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可以兼顾各种利益,灵活地运用法律基本理念,创造具有判例性质的典型案例。具体到百度案件,一方面制止不法侵权行为,保护合法权益是我们坚持的原则;另一方面,我们要兼顾大众搜索信息业的发展前景,注重大众的权益。如何在本案中实现各种利益的协调发展,实现利益的最优化应当是法律界的追求。因此,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的判例,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合理地解决纠纷。

  二、依法规范网络环境,立法亟待加强。
  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发展形势,如何防止网络侵权、如何有效地保护合法的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实践性课题。具体到搜索引擎业,作为利益主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何、怎么认定搜索引擎的侵权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立法机关应当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制定一部完善的网络管理基本法。在完善网络基本法时应当处理好两对基本关系。
首先,协调好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搜索引擎作为现代社会一种非常重要的网络工具,是大众获取信息的基本手段。为了信息业的正常发展,我们有必要以公共利益优先,兼顾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其次,处理好民主立法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法律应是大多数公民意志的体现。所以在进行立法价值选择时,我们应当以“尊重多数和保护少数”为原则。针对引擎业的现状,我们可以充分尊重多数意见,民主立法;同时对少数人的合法利益必须切实保护。

   三、搜索工具的提供者应当严格把关,及时制止侵权信息的传播
  搜索引擎的提供者,作为网络信息的服务者具有一系列的义务作好把关工作。具体分析如下:首先,尽充分必要的注意义务。网站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要认真履行管理员的职责,通过精选信息内容、删除侵权信息等严格审查方式及时防止网络侵权的发生。其次,加强网络监管软件的开发,为防止网络侵权提供技术支持。搜索引擎网站在获取丰厚利润的同时,要积极投资以开发相应发监管技术,以应对潜在的风险防止侵权行为发生。再次,加强管理队伍的建设,培养专业的管理人才。专业的管理人才是搜索引擎业正常发展的必备条件。管理人员应该具有专业意识强的特点,既具备相关知识、技能与经验,又有一定出众的网络管理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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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8 17: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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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00:24:29 | 显示全部楼层
生死未明,不知以后能否再见steelburns2003 的高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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