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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新京报:把“免职”当处分怎么像是“免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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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21:3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9/05-11/1685238.shtml

据新华社报道,在已查明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踪的河北蔚县2008年“7·14”特大矿难瞒报案件中,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处分。经张家口市委研究,免去李宏兴的蔚县县委书记职务,免去祁建华蔚县县委副书记职务,责令其辞去县长职务。

  蔚县矿难处理的结果似乎表明,在张家口市委的“研究”中,对李宏兴、祈建华两人做出上述处理,就是给予他们“处分”了。然而,事实果真是这样吗?

  按照《党纪处分条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也就是说,免职和责令辞职根本不是什么处分措施。

  李宏兴、祈建华两人作为蔚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对“7·14”特大矿难瞒报案件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理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张家口市委既然经“研究”,决定“高高举起”给予两人处分,就应当在警告、撤职等5种党纪处分形式和警告、撤职等6种政纪处分形式中选取适当的形式,而不能用并非处分形式的免职、辞职“轻轻放下”。

  要知道,官员辞职或被免职之后,其原有相关职级待遇保持不变,官员辞职“一年以上”可以重新任职,被免职后复出任职甚至不受“一年以上”的时间限制。这足以说明,一些地方用免职、辞职“冒充”处分,一方面是为了应对舆论的压力,不得不做出“严厉问责”的姿态,实际上却让被问责官员免于处分,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更加方便快捷地安排被问责官员复出任职,岂有他哉?

  以免职、辞职的方式对官员进行“象征性问责”,近年来在许多地方俨然已成为风气。虽然有关方面在发布问责信息时,并未向公众交代清楚,这些被免职或辞职的官员仍然享受原有的待遇,而且“注定”了一段时间之后就要复出任职,但他们至少还算“诚实”,没有说对这些官员进行了什么“处分”。相较之下,这次有关方面对蔚县书记、县长仅仅免职、责令辞职,却声称两人“受到处分”,有关方面如果不是对法律法规无知,就是故意要混淆视听,难逃欺瞒公众之嫌疑。

  用免职、辞职代替处分,这种轻飘飘的“问责”还要玩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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