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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在台被砸死游客获天价赔偿 这个数网民被震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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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7 14: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责编:黄炜信 作者:东无风)


据网络媒体报道:上月24日台北起重机吊臂砸毁大陆游客游览车意外事件中的3名遇难死者,在5月5日早上在台进行火化仪式,火化之后再由家属带回广东。初步协调的结果,承包商将赔偿每位死者750万新台币,合人民币180多万元。

  此新闻以公布,在网络上即引起关注。一是因为天价的赔偿实在是令大陆网民唏嘘,甚至有网友无不诙谐地讲:以后想自杀的,贷款或借点去台湾旅游,然后在吊臂下等死,做新时代的“守株待兔”;二是很多网友抱怨“为什么大陆的死人赔偿却那么低?……”;三是有些网友感叹出生在中国大陆有些冤枉,连死都不值钱……

  网友们的感慨虽然有些情绪化,但是从侧面亦说明了在中国大陆,生命的价值的确是存在值得反思的诸多问题。

  无独有偶,类似的事情在2008年的年初同样发生过。在韩国京畿道利川的冷冻物流仓库发生爆炸和大型火灾中,有12名中国公民死亡,遇难者家属和“Korea冷冻”方面在赔偿金支付达成的最后协议书是:遇难者家属将得到最低1.45亿韩元至最高4.8亿韩元赔偿,而人均赔偿金将达到2.4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95万元)。

  180万或195万,在中国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绝对是个天文数字了。按照目前的收入标准,中国80%以上的夫妻奋斗一辈子,即使是不吃不喝,可能也赚不到这个数目,因此两件事故的赔偿协议一公布,国人震惊、唏嘘不已也就很正常了。然而,在震惊和唏嘘之余,结合中国的死亡赔偿标准,又不能不令人惊叹和质疑诸多。

  不仅是对那巨额的赔偿数额以及与中国大陆死亡赔偿标准的巨大差距惊诧,更是从中看出中外对死亡赔偿理念的不同,对生命价值的不同理解。

  中国的死亡赔偿,经过多年来的几次变化,目前,最高限额是40万。请注意,这里有个最高限额问题,这本身就是个不可思议的事情。

  生命的价值是至高无上的,是根本无法用金钱去衡量的,也就是说,生命价值本不该有最高限额问题。生命不是商品,不可以讨价还价,更不许有最高限制。相反,应该做相反的规定,那就是只有最低标准,没有也不该有什么上限标准。40万的最高上限,其实就是自己给自己的国民人为地标定了生命价值,一个中国人类似于商品一样,生命是有价值的,而且是低价值的!而40万的标准又有几个死亡家属能得到?就拿发生的“2007年山西洪洞矿难”中的赔偿看,轰动那么大,影响那么广,104名矿工身亡后,每名死者的家属仅获赔21.5万元。

  最可气和匪夷所思的是铁路部门,其竟然完全脱离了国家的统一标准而自成体系,自行制订了自己的赔偿标准。

  它们执行的赔偿依据是国务院1979年的178号文件《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规定》明确指出:“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150元,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须由本人交纳……”不管是什么原因,这几百元的赔偿费存在的理直气壮真让人可笑!

  实在地讲,台湾、韩国给中国遇难家属的赔偿数额相比中国,当然是多了很多,但和美国等更发达的国家相比,还是要逊色的多。但无论多少,其对待生命价值的理解和态度是一样的。据说,在韩国死亡的中国人基本就是三无人员,也就是所谓的“打黑工”者。但韩国企业在赔偿过程中,始终没有纠缠于他们的合法身份问题,而是将其等同普通国民,等同于普通国民的赔偿标准。相反,在看看我们,城市和农村不同;不同地区的城市又不同。

   新闻媒体报道了多少车辆撞倒人后,再反复地碾压了?记不清了吧!为何这样惨绝人寰的事情在中国屡禁不止?道理很简单,因为中国人生命是有最高价限制的,反正死了后有个标准,也省心了不是。如果伤了,连续的治疗,那将是无底洞……相反,如果按照只有最低价的规定,就象美国等发达、民主国家的模式,每条命要赔个百八十万,甚至是几百万,估计所有的司机都不用警告就知道怎么开车了。还有那矿难为什么能不断地发生?不就是那日进斗金的矿主心里清楚的很,不就那40万以下一条命嘛,不过是一天或者是几个小时的利润罢了,各位说,它能将安全当回事情吗?更多地还有很多类似的现象……

  的确,在中国大陆的人口多,消费水平相对较低,制定发达国家的赔偿金额不太现实,但也不能规定赔偿上限。


转自:http://www.voc.com.cn/article/200905/200905070911237496.html

很遗憾,我们都出生在了这块神圣的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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