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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偷自己的车算不算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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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20:4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在江苏广播网上听到一段新闻,说北京一个黑车主,车被城管查去了,车主又偷偷的把车开走,城管把车主告上了法庭,法庭判车主1年半。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是我觉得不应该这样吧!我怎么感觉这件事怎么也说不通呀!自己的车怎么能算盗窃呢!不知道大家的意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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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21: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1.偷自己的东西也可能会构成犯罪,但不是盗窃罪,但比如偷自己存在银行保险柜里的物品,之后可以向银行或者保险机构索赔。
2. 就本案而言,假如被告成功开走被扣汽车,然后又向城管要车,城管就需要赔偿了。
3. 所以,被告还是构成了犯罪,但并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不是盗窃罪。从案情分析,被告可能构成了妨害公务之类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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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22: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车被扣押,车处于车主无权支配的状态。窃取无权支配的财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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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23: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构成盗窃罪无疑。车被城管查去后,车就处于城管 的合法占有下,车主私自取回,属于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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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2 00: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向城管主张就不算 城管对车只有占有 又不是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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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2 07:2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构成盗窃罪。偷偷开回自己的车,隐瞒该事实,再向城管要求赔偿,当然就是要占有该车。这跟偷别人的车没什么区别。虽然车辆被扣期间,城管没有所有权。但因为该人的“秘密”“窃取”行为,加上已获赔款的事实,其实该人已经不再拥有车辆所有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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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2 09: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所说的案件可能是这个:
车主开走扣押车首次被判盗窃 夫妻双双获刑1年半
本报讯(记者于杰 通讯员樊强)开黑车拉活被城管扣车后,司机任伟和妻子拿着备用钥匙潜入停车场,准备偷偷将车开走,结果被管理员发现。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任伟、李建娣各有期徒刑1年半,并分处罚金2000元。

  据悉,这是本市法院首次将车主私自开走被扣车辆的行为认定为盗窃,此前类似行为被认定为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

  36岁的任伟经常开着自己的吉利车在城铁站附近拉活。2008年4月14日10时许,任伟在海淀区西二旗城铁站西侧驾驶吉利汽车从事无照运营时,被海淀区上地城管分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将该车扣押于上地城管分队停车场内。

  当天11时许,任伟和妻子李建娣持备用钥匙准备偷偷将该车开出,因被停车场管理员阻拦后报警而未得逞,任伟、李建娣也被抓获。

  法庭上,任伟夫妇辩称,他们认为车辆没有被合法扣押,开走不会有什么大事,所以才将车开走,并不是偷车。而且被城管扣押的车辆所有权没有转移,他们只是想逃避城管处罚,其行为性质不是盗窃。

  公诉人则称,任某的车被城管扣押之后,该车占有权转移到城管部门,任伟夫妇偷偷将车开走侵犯了国家机关财产权,构成盗窃罪。

  法院认为,涉案车辆已经被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法扣押,在此期间,任伟、李建娣已无权支配该车,但他们仍然用备用钥匙偷车,已经构成盗窃罪。任伟、李建娣偷车时,因被发现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且其主观恶性不大,法院依法对其二人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最后,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任伟、李建娣各有期徒刑1年半,并分处罚金2000元。


本篇文章来源于京华网 原文链接:http://beijing.jinghua.cn/c/200904/06/n2503106.shtml

欢迎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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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2 10:3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maobu于2009-04-12 09:01发表的 :
当天11时许,任伟和妻子李建娣持备用钥匙准备偷偷将该车开出,因被停车场管理员阻拦后报警而未得逞,任伟、李建娣也被抓获。 .......
楼主介绍的案情,我没认真看清楚。
如果是猫版提供的那样,定盗窃罪就值得商榷了。因为这样很难认定任某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不排除是为了临时急用而将车开出。要是之后,有主张赔偿,或城管询问时否认或不主动交待的情节,就足以认定。疑罪从无,还是不认定的好。当然,上面提供的材料较简单,也许庭审中任某的供述或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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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2 20:4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盗窃罪吧,扣押的汽车是被城管合法占有,在没有返还给车主前城管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也可以认为是城管管理中的国家财产,车主去偷开车辆就应该构成了盗窃罪,但是情况特殊,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也是从轻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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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3 03: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应该是: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我理解呢,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所以,这里被城管扣押的车辆,应该是属于“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盗窃罪的成立,应该和事后是否去找城管主张无关的吧。

还有一个问题是,6楼的具体案例中,双方辩论的一个焦点是,该车的所有权是否移交到了城管。其实,我觉得可能这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并非从所有人手中盗得财物才能成立盗窃罪。例如,A将一车辆借给B使用,B只取到了使用权,并没有取得所有权,但此时C从B手中盗得车辆,自然仍然是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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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3 10: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的被告人构成典型的盗窃,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处于其他人有效控制下,私自拿回就是盗窃。因为拿回后他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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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3 12:5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车在车管所已经形成了一个保管合同,已经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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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3 21:55: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认为车主虽然有偷窃行为,而且数额较大,但是因为是自己的车辆,而且只是为了取回,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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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21:42:49 | 显示全部楼层
车主构不构成盗窃,应该看后续车到车主手里后,他怎么向城管表示?如果仅是偷拿回自己的车,事后明确告之城管,我认为车主不构成盗窃;如到手后,仍去向城管要车,则构成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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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8 17: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3楼tongxuke于2009-04-15 21:42发表的 :
车主构不构成盗窃,应该看后续车到车主手里后,他怎么向城管表示?如果仅是偷拿回自己的车,事后明确告之城管,我认为车主不构成盗窃;如到手后,仍去向城管要车,则构成盗窃。

事先违法行为不能用事后行为进行抵消,做了就是做了,事后告知或者城管不追究,并不代表没有做违法的事(只要行为当时这个法律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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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8 23:26: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其实涉及到的问题很多。
有一种强有力的说法是不管事后是否有欺骗行为,都按照盗窃罪论处
但个人觉得这是把问题搞复杂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何构成盗窃罪?
要命的是,非法占有为目的被日本人整出很多奇奇怪怪的学说,把本来并不是那么复杂的问题搞得复杂无比,相反让人失去了判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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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0 12: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换作被人把车偷走,那是盗窃罪没得说。而这里是失主自己偷偷开走,属于妨碍公务,没有这么大罪。判一年半,太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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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0 13: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妨碍公务有明确定义,方法是以暴力、威胁方法,行为状态是正在依法执行中的公务

楼主的案例,第一,没有采用暴力、威胁方法,第二,已经是处于扣押这一执法行为 执行完毕的状态
所以是不能定妨碍公务罪的。

盗窃罪也要分离 “合法占有权”和 “所有权”

另,非法占有这一行为的“目的”,这个目的:就是指在法律禁止占有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某种行为或手段或方法(包含盗窃,抢劫,抢夺等等)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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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09:5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温故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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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14: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一个问题想不通,城管有权利扣机动车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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