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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交流】] 《形式逻辑》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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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1 09: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形式逻辑与思维能力

   一、形式逻辑的发展
   形式逻辑(formal logic)是研究演绎推理及其规律的科学,包括对于词项和命题形式的逻辑性质的研究、思维结构的研究与必然推出的研究,它提供检验有效的推理和非有效推理的标准。它总结了人类思维的经验教训,以保持思维的确定性为核心,用一系列规则、方法帮助人们正确地思考问题和表达思想,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必要工具,是人类认识发育到一定阶段后出现思维方法。康德首先使用了这个术语。

   
    形式逻辑已经历了2000多年的历史,19世纪中叶以前的形式逻辑主要是传统逻辑,19世纪中叶以后发展起来的现代形式逻辑,通常称为数理逻辑,也称为符号逻辑。
  形式逻辑在欧洲的创始人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的建立了第一个逻辑系统,即三段论理论。其论述形式逻辑的代表作有《形而上学》和《工具论》。继亚里士多德之后,麦加拉-斯多阿学派逻辑揭示出命题联结词的一些重要性质,发现了若干与命题联结词有关的推理形式和规律,发展了演绎逻辑。而古希腊的另一位哲学家伊壁鸠鲁则认为归纳法是唯一科学的方法。中世纪的一些逻辑学家,发展和丰富了形式逻辑。到了近代,培根和约翰·缪勒则进一步发展了归纳法。
  在中国,形式逻辑的产生基本与欧洲同时。代表学派有墨家与名家,此外还有儒家的荀子。墨家对于逻辑的认识集中体现在《墨经》中,该书对于逻辑已有了系统地论述。例如它区分了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提出“大故(充分条件),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与“小故(必要条件),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而名家的惠施则提出了“合同异”的诡辩原则,目的是取消概念的边界。与惠施相反,同属名家的公孙龙则提出了“离坚白”的诡辩原则,认为任何独立的概念都有且只能有单一的属性。名家提出了许多诡辩命题,例如“白马非马”、“鸡有三足”、“孤犊无母”、“连环无扣”、“白狗黑”以及“今适越而昔来”等等。
  显然,名家此种“开倒车”的研究方法是中国特有的,它能够建立其诡辩体系恰恰表明当时逻辑发育的水平很低,有着大量漏洞——因此名家才有机可乘。不过,名家此举也使得这些漏洞得到了充分的暴露,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垫脚石——若要发展逻辑,就必须去克服名家的诡辩命题。此外,名家的诡辩命题中也有合理因素——有的确实击中了形式逻辑的要害,这就意味着,除了形式逻辑之外,还有其他逻辑。最后,名家的部分命题里,可能含有合理的关于自然界以及人的认知过程的认识。比如一个命题是“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这个命题若要成立,则必须以“地球是圆的”作为前提。在当时天圆地方的“盖天说”占主导的情况下,名家能有这样的认识是不易的。再有一个命题是认为“飞鸟未尝动”,若做正解,应该是名家认识到我们对于“运动”的直观概念是建立在将归纳了两次静止的认识的基础之上的。当时能做出这些判断实在不容易,可惜这些认识都是以诡辩的形式出现的。
  此后,形式逻辑在中国的发展基本陷入了停滞。
  数理逻辑 它是现代形式逻辑。之所以称为数理逻辑,一方面是由于在研究中广泛地使用了人工的符号语言,并发展为使用一种形式化的公理方法,同时也应用了某些数学的工具和具体的结果;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现代形式逻辑的发展受到数学基础研究的推动,特别是受到深入研究数学证明的逻辑规律和数学基础研究中提出来的逻辑问题的推动。数理逻辑之所以又被称为符号逻辑,是由于它使用人工的符号语言。19世纪70年代,G.康托尔创立了集合论。集合论,特别是第一个一阶逻辑体系的建立,是形式逻辑的发展进入现代阶段的标志。

  二、形式逻辑与发展良性思维的培养

   众所周知,从宏观上看,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科学。关于这一点,恩格斯早就有过论述:“逻辑是关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形式逻辑作为第一种类型的逻辑,从其产生的具体过程和本质特征来看,更是和思维有着天然的联系,并在思维的训练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用。我们不妨回忆下比较经典的名言即可知其深刻关系。

  要把我们的思想 正确地表达出来,第一件事情是要讲逻辑。
——语言学家 吕叔湘 朱德熙
   一个人的思维假使没有逻辑性就容易产生混乱。……假如没有逻辑发展的完整性和首尾一贯性就构不成体系。即使有个体系,也是一个坏的体系。
——文化学家电器 王元化
  学习形式逻辑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培养良好的思维方式,形式逻辑有助于我们培养下列思维能力。
  

  1、训练正确运用概念进行精确思维的能力
进行思维训练是从训练正确运用概念进行精确思维的能力开始的。概念是思维的第一种形式,是构成其它思维形式的要素,是人类理性认识的起点;另一方面,概念是反映对象特有属性或本质的思维形式,而提高思维的准确度就是要求思维如实地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因此,必须训练正确运用概念进行精确思维的能力。
  2、训练正确分析命题和运用命题的能力。命题是通过语句来反映事物情况的思维形式。换句话说,事物的情况是通过命题来表述的。思维的确定性的提高实际上就是通过命题对事物的情况的真实表述来实现的。因此,必须训练正确分析命题和运用命题的能力。
  3、训练正确分析推理和运用推理的能力。推理,作为形式逻辑的主要研究对象,集中体现了思维的间接性特征。它可从已有的认识推出新的知识,而不受直接认识的限制。为此,我们要保证演绎推理形式的有效性,提高或然性推理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对演绎推理而言,如果某一推理的前提与结论的联系是必然的,那么该推理就是形式有效的。这种有效性只与推理的形式结构有关,与推理的前提或结论在内容上的真假无关,是形式逻辑研究的一个重要议题。
  4、训练正确分析论证和运用论证的能力。论证是思维的重要能力之一,因为论证就是用一个(或一些)己知为真的命题确定另一个命题真实性的思维过程,而这一思维过程存在着一般的形式和结构。姑且不论论证是否是一种思维形式,由于它能够根据己知的真实命题去确定另一命题的真实性,因此在认识上具有巨大的作用。不仅如此,使用论证有助于人们准确地、严密地表述和论证思想,也就是说,使用论证有利于我们提高思维的精度和速度。因此,必须训练正确分析论证和运用论证的能力。当一个论证以完整、明白的形式陈述出来时,我们就可以应用逻辑规范其逻辑上的正和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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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8 09: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形式逻辑中的基本规律

  形式逻辑是以思维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形式逻辑的规律主要是关于思维形式的规律,即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是客观事物某些最普遍的性质的反映。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要求与保证思维有确定性,要求民保证任何思想有确定的内容,确定地反映客观对象,是正确思维必须满足的,是逻辑对正确思维的基本要求。当然也是数学推理和数学证明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

  一、同一律
  
  基本内涵

  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是:任何思想如果反映某客观对象,那么,它就反映这个客观对象。通俗地讲,在同一论证过程中,概念和判断必须保持同一性,亦即确定性。同一律可用公式表示为:A是A。即A这个事物永远是A这个事物。

  基本要求

  就概念方面说,同一律要求一个概念如果反映某类事物,那么它就必须反映这类事物。例如,“法律职业”这个概念,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和高尚法律职业伦理的人从事的工作。它既然反映具有法律职业这类事物,那么它必须反映出这一类事物的本质性,即法律职业以专业性、法律技能和法律伦理为基本的内涵。
  就判断方面说,同一律要求一个判断如果确定了某种事物情况,它就必须断定这种事物的情况,即到底是真或假。例如“律师是法律职业者”这个判断,断定了律师是否属于法律职业这一事物的基本情况。
  同一律对逻辑一致性、不矛盾性、确定性的要求,同时,也是法律公正的要求。法律公正要求对法律一贯地、严格地、有规则、确定性地执行。

  基本作用

  同一律的作用在于保证思维的确定性,这是正确思维要求满足的必要条件,一切正确思维都必须遵守同一律。如果思维不遵守同一律,那么就没有确定的内容,也就不能正确反映客观事物。转移或偷换论题是论证中常见的错误,这种错误突出地表现在有意或无意地用另一个判断去代替原来要论证的判断。


  二、矛盾律

  基本内涵

  矛盾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论证过程中,对同一对象的两个相互矛盾(对立) 的判断,其中至少有一个是假的,不可能全是真的。即任何思想不能既反映某客观对象而又不反映这个客观对象。

   例如,对两实数a和b,a>b和a<b,这两个判断至少有一个是假的。又如判断“两条直线平行且相交”是错误的,因为平行与相交是矛盾的结论不能同时成立。矛盾律要求正确思维不能自相矛盾,它也是正确思维必须满足的条件。它的作用也在于保证思维的确定性,排除思维中的形式逻辑矛盾,但矛盾律决不否定客观事物本身存在着矛盾。

  基本要求

  在概念方面,矛盾律要求,一个概念不能既反映某类事物而又不反映这类事物。例如,“律师”这个概念不能既反映律师这类事物,而同时又不反映律师这类事物。
  在思维方面,矛盾律要求,A和非A必须是同一论域中的概念。加上同一论域的限制,是为了使非A这个概念确定起来,使它具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即它不允许思维中同时断定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
  在判断方面,矛盾律要求,一个判断不能既断定某一事物情况,而同时又不断定这一事物情况。例如“律师是法律职业”这一判断,断定了律师是法律职业这一事物的基本情况,它就不能同时又否定律师是法律职业这一基本情况。
  有趣的矛盾律在法学研究中一个典型的违背矛盾律的例子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职业律师马歇尔根据《 一七八九年司法条例》接受此案, 又以它与宪法相冲突为由宣布它违宪。由此, 我们可以看出,马歇尔的 做法是“自相矛盾”的 ,因为 如果《 司法条例》有效力 ,由马歇尔按此管辖的效力进行的司法行为可以推出它无效力;如果它无效力,根本就不会有马歇尔 的司法行为,则它有效力。 这更像是一个“ 悖论” 。但这个“ 悖论”是虚假的。《 司法条例》在进入司法审 查之前“有效力”是假定的 (假定的合理性在于它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司法条例 》“无效力”是司法审 查之后的一种确认。

  三、排中律

  基本内涵

  排中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论证过程中,对同一对象的肯定判断与否定判断,这两个相矛盾的判断必有一个是真的。即任何思想或者反映某客观对象,或者不反映这个客观对象。通俗地讲,任何思想或者是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

  例如,“△ABC是直角三角形”与“△ABC不是直角三角形”两矛盾判断必有一个是真的。排中律要求一对矛盾判断不能同假,与矛盾律要求一对矛盾(对立)判断不能同真有区别,一对反对判断同假并不违反排中律。例如:“△ABC不是锐角三角形”与“△ABC不是直角三角形”是一对反对的判断,它们同假是可能的,因为△ABC有可能是钝角三角形。

  基本要求

  就概念方面讲,排中律的内容是确定的,即任何一个事物或者属于一个概念A所表示的范围,或者属于非A所表示的范围。

  在判断方面,排中律的内容是,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都是假的,其中必有一个是真的。

  综上所述,法律职业必须具有严密的逻辑性,符合形式逻辑中基本规律的基本要求。一是不得违反同一律。即分析、判断必须前后一致,一方面不能偷换概念,把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证据等认定混为一谈; 另一方面不能转移论题,在论证过程中实际证明的判断要和需要证明的判断同一。二是不得违反矛盾律。在相互矛盾、冲突的证据、事实、法律选择上不能同时判断为真,也就是说理不能前后矛盾。三是不得违反排中律。这就要求表述的要观点鲜明,是非明确,不能观点含糊,模棱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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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2 20: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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