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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揭开“黑卡”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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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23:4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上去很粗糙,用起来却很方便;签名歪歪扭扭,像拼音又似外语;一连刷10张卡,只有4张见效……近日,长宁区检察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信用卡诈骗案,揭开了有关“黑卡”的种种细节。
  
  刷卡者

  2006年9月29日,我参与了老易、老头子、大眼睛一起用假信用卡买东西的勾当。但卡不是我的,买下来的东西也不归我。老头子和老易是主谋,他们把卡给我和大眼睛,还教我俩刷卡买东西,我们拿到货品价格10%的提成,作为回报。
  9月28日,在一家宾馆的大堂,老易拿出一张卡,向我们比划,只要用这张卡到收银台划一下,签个字,就能把东西买下来。随后,老头子和老易带我们来到中山公园的一家大型购物商场,老易买了两副价值4000多元的眼镜,刷卡的时候特意叫我们呆在边上,看他怎么在一张纸上签下几个英文字母。我到上海打工不久,还是头一回知道买东西可以这样买法。
  从商场出来,老头子说我们身上穿得太差,于是把我们带到一家服装店。挑好衣服后,老易交给我一张卡,叮嘱我记牢要签的英文字母———‘HEMAN’。我把卡交给收银员,结果刷了两次都没刷出来。老易等不及了,把我挤开,摸出另一卡让收银员刷,还是刷不出来。他从裤兜里又摸出一张卡,总算刷了出来。
  第二天中午,刚吃过午饭,我们就出动了。首先在一家商厦的烟草专柜,我按照老易和老头子的意思买下5条硬中华、3条软中华,一共3900元。卖烟者看到我们用的是国际卡,硬要我们交税,老易很爽快地给了他200多元税钱。接着我们来到南京路步行街,找到两家南货店,专挑香烟买,每次都消费4000元。除此之外,我们还到一家药店买了两盒牛黄丸。营业员提醒我们说每盒要3500元,‘没问题,只要能刷卡!’我们口气很大。每次消费时,我们四个都在一起。我和大眼睛进店买东西,老易和老头子守在店门外,买下的东西都交给他们。

  盗卡者

  2006年4月,我就因为用伪造的信用卡到超市购物,被当场拘留,随后被取保候审回到江西老家。信用卡是‘老头子’给我的,让我用卡替他买东西,他给我消费金额的10%作为好处费。我被抓时,他已经不知去向。
  回老家后,我联系到老头子要他补偿损失,他却让我找人再去‘刷卡’,并许诺给我更高的回报。我一时贪钱就同意了,于9月27日又回到了上海。老头子一直没有告诉我卡是偷来的、伪造的还是冒用他人的,但我猜想卡里的钱来路不正。否则,他不会找我去拉卡消费,也不会给我好处。买来的东西,都由老头子保管,他早就找好了下家,以6折价甚至更低把手里的货卖掉。
  据查,这些“信用卡”来自南方,全部由专业的信用卡诈骗团伙伪造而成。造卡人从一些特殊渠道截取了一批国际信用卡持卡客户的个人资料,然后根据这些资料制作磁卡。伪造完成的卡每张“售价”2000元,但不能保证每张卡都能使用,一般来说,“成功率”在25%左右。虽然有些假卡能够刷出来,但卡上的识别码与发卡银行不符,最终会被辨认出来。

  发现者

  “我是陕西南路上一家服饰店的营业员。9月29日下午,2个看上去不像有钱人的男青年,一进店门就挑贵的东西买。他们最后买了2件T恤和3双鞋子,分两次用境外信用卡,共支付了2100元。
  大约1小时后,这2个人又来了,又准备买东西,还是要刷卡。他们一口气拿出好几张外卡,说要一张一张刷,我们不禁起疑。他们先后刷了两张,都刷不出来。我说,刷不出就到银行取现来付。他们说这卡是不能提现的,如果你能取出来,我们就与你对半分。我拒绝了。等他们走后,我悄悄跟随在他们后面,发现总共有4个人。同事一边与我手机联系,一边报警。我跟到新乐路时,警车及时赶到,将他们一网打尽……”
  目前,此案中的嫌犯已被长宁区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起诉。
  (文中姓名为化名)

  假卡购物成功,损失谁承担?

  点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吴浩仑律师

  先刑后民原则

  信用卡诈骗是刑事案件,由此引发的种种损失,首先要追究的是刑事犯罪责任人,也就是案件中的被告。“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照理说,无论损失最后落在商家还是发卡银行,都应该由罪犯来承担。
  当然,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把骗到手的钱大加挥霍,剩下的赃款根本不够偿还损失。因此,在刑案结案之后,损失还得依照民事法律的原则来解决。

  商家和银行有无条约?

  用伪造的卡刷走商家的商品,商家是否还能从银行拿到这笔钱呢?首先得看商家和发卡行之间的合约中,对此类情况有否具体约定。如果没有具体约定,只要商家没有明显过错,发卡行便不能把钱“赖着不给”商家。因为按照一般的理解,只要这张卡能在pos机上拉出来,就意味着这笔消费已经得到银行的授权,银行没理由不付钱,至少,按照公平原则,也得由两家共同分担损失。

  什么算“商家过错”?

  签购单上的签名明显与卡上不符;营业员与持卡人狼狈为奸刷卡套现,这样的情况才能称得上是商家的“明显过错”。至于持卡人在一家商家疯狂刷卡,或拿出一打卡轮流刷,这种情况尽管有些蹊跷,应该引起商家的注意,但并不能肯定是盗卡行为,也不能作为认定商家过错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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