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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交流】] 推荐几本法学方法论和法律解释学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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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0 12:4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承猫版不弃,相邀推荐一些法律解释学著作,我也就厚着脸皮发表一些浅陋心得,欢迎指正。



裁判是找法(Rechtsfindung),适用法律至案例事实,以此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这种法律适用的过程,通常表现为逻辑三段论的形式。不过,正如拉伦茨指出:“即使认为...法律适用始终是属于逻辑推论过程的“涵摄”的人也必须承认,这种涵摄是以一些单纯的判断为前提,这些判断指出,规范构成要件中的某要素存在其中。”

所以才说,法律适用仅仅是一种伪装的形式逻辑三段论推理,如果把法律论证视为单纯的三段论作业,这实际上并未觉察到法律适用的“评价”特质。也就是说,
法律适用的重心不在最终的涵摄,而在于论证和判断案件事实的各项要素是否符合法条构成要件。


但是这决不是说三段论作业没有价值或者不重要。法律论证中的形式推理的逻辑性和正确性是维护裁判客观公正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如果连推理的形式逻辑都可以不必遵守,那么我们很难想象会有怎样一种的裁判结果。维护推理上的逻辑一致性仅仅是一种基础性的、前提性的工作。

在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中,除了解决内部推论的逻辑性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如何解决作为大前提法条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裂缝或间隙的问题。因为抽象的法条和丰富具体的生活事实之间中有差距如何解释法条、依照法律和社会经验对案件事实作必要的判断,填补的差距和裂缝,这才是法律适用的核心部分。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我们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获得裁判论证所适用的前提(法源问题),以及如何论证这些前提本身的妥当性。这正是法律解释学要研究的重点。

既然需要解决规范的一般性和具体事件的特定性之间的裂缝问题,研究司法判例对于解决法律解释的难题、发展法律就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了。


下面就我非常有限翻阅范围,打肿脸充胖子,推荐几本,还请各位方家补正。


一、适合的入门读物不多:

1.  比如王泽鉴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 虽然非常好,但是却是举的都是台湾的例子;引用的也是民国民法,不免有些隔靴搔痒,很难让初学者依葫芦画瓢。


2.  不过所幸,德国技术合作中国法律改革咨询项目出的一套中国法律比较法案例丛书可作补充。重点可以看一下其中的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比较分析》葛毅主编,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1。完全是德国套路,但是分析中国法分析的却头头是道,这难免令我们这些学习本国法多年的人,感到汗颜,对于法条的熟知程度竟不如老外。
   http://edu.duxiu.com/bookDetail. ... lei=0410031506#ctop

3.  王亚新等著《法学进阶之路》这本新书,则是汇编了国内的名家论述法学方法论的进阶之路,反映了我们当前主流学界的认知,也适合初学者细读。

4.  其他的补充读物如梁慧星的《裁判的方法》;杨立新《民事裁判方法》等


二、进阶阶段:

1.  首推的当然是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很多人都有畏难的情绪,读不下去。但是耐下性子,慢慢的读,读出味道了,却别有一番乐趣。其中中文版的第一章现代方法上的论辩,初学者可以跳过;读完全书,有兴趣和余力的,不妨再看。

2.  区分和类推在裁判中有相当重要的作用,考夫曼的《类推与事物本质》,(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 )值得仔细研读。

3.  解释法律主要涉及对规则和原则的认识和运用;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和德沃金的《法律帝国》对于法律解释者来讲无疑意义非凡。

4.  季卫东先生的关于法律解释学的几篇论文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法律解释的真谛“;”中国司法的思维方法及文化特征“等。

5.  如果侧重实务方面的考虑可以看看孔祥俊的《法律解释方法与判解研究》、《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


三、进一步的研读

请参阅维基百科相关词条http://de.wikipedia.org/wiki/Juristische_Methodenlehre
http://de.wikipedia.org/wiki/Juristische_Dialektik
重要者摘录如下:
1.  Hans-Martin Pawlowski, Methodenlehre für Juristen, 3. Aufl., Heidelberg 1999.
2.  Robert Alexy: Theorie der juristischen Argumentation, 3. Auflage, Suhrkamp, Frankfurt a.M. 1996, Nachdruck 2001. 延伸读物 Law, Rights and Discourse: The Legal Philosophy of Robert Alexy (Legal Theory Today)http://gigapedia.com/items:links?id=207713
3.  Karl Engisch, Logische Studien zur Gesetzesanwendung, 3. Aufl., Heidelberg 1963.
4.  Karl Engisch, Einführung in das juristische Denken, 10. Aufl., Stuttgart 2005.
5.  Friedrich Müller/Ralph Christensen, Juristische Methodik, Bd. 1, Grundlagen, 8. Aufl., Berlin 2002; Bd. 2, Europarecht, 2003.
6. Wank, Rolf, Die Auslegung von Gesetzen, 2. Aufl, 2001
7. Zippelius, Reinhod,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9. Aufl, 2005
8. Wolfgang Gast Juristische Rhetorik (Gebundene Ausgabe) Müller (C.F.Jur.), Heidelberg; Auflage: 4., neu bearb. u. erw. A. (1. M鋜z 2006)


另外cuplav 兄开的书单,也非常有价值,我这里转录如下:


[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经典著作)
[德]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德]阿列克西著:《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德]考夫曼著:《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法律有个新版)
林立著:《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写的很通俗易懂)
考夫曼著:《类推与事物本质》,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书不太好找,园地里有一丁兄做的一个版本,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 ... 2%CE%EF%B1%BE%D6%CA,我就是因为这本书才来到园地的)
黄建輝著:《法律闡釋論》,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也不好找)
还可以看看舒国滢老师和郑永流老师翻译的、写作的一些文章,以及《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

对方法论的形成史有兴趣的,还可以看
[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雅各布•格林著:《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杨代雄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德]佛朗茨•维亚科尔著:《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陈爱娥、黄建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
[德]米歇尔•施托莱斯著:《德国公法史(1800 -1914)——国家法学说和行政学》,雷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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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0 16: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就一个字!G兄真的很强啊!
收获很大——感谢!
说几句补充的话,不知道对不对?

如果说读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有难度,看看杨仁寿老师的《法学方法论》也有些帮助吧。

另外关于法律解释学方面,是不是还可以通过具体内容反观理论,以便于深入理解“解释法律”之内涵?如梁慧星老师的《民法解释学》从1995年初版,到现在也出了几版,特别是该书从民法解释学的沿革到罗马、中世纪以来及各国的情况作了实证概括,这对于理解纯粹的法律解释或本质与真谛等概念更便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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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0 17: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gjqdzzh的书单很有价值啊,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从第二张开始读吧,很多人先读第一章信心都被打击完了,其实没有那么难的,呵呵
黄茂荣的那本读起来感觉比拉伦茨的还要晦涩些,我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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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0 17: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季卫东是真正的顶尖高手,张志铭,梁治平的一些文章可以拿来读读,关于中国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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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0 19:3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顶! G兄和C兄的书单真好,以后又可以按图索骥了。
讲到拉伦兹的那本书,我就是倒在第一章上的,再也没勇气读下去,看来什么时候试试从第二章开始农村包围城市。
有关法律解释,梁治平在1998年主编过一本《法律解释问题》的书,不知大家觉得如何?另外,有关我国法律解释现状的研究,各位学兄有没有可推荐的书。我只知道侯猛的一本书《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以司法的影响力切入》算是与这个有点关系,但是还没买来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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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1 20:0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hong于2009-03-20 16:11发表的 :

说几句补充的话,不知道对不对?

如果说读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有难度,看看杨仁寿老师的《法学方法论》也有些帮助吧。 另外关于法律解释学方面,是不是还可以通过具体内容反观理论,以便于深入理解“解释法律”之内涵?如梁慧星老师的《民法解释学》从1995年初版,到现在也出了几版,特别是该书从民法解释学的沿革到罗马、中世纪以来及各国的情况作了实证概括,这对于理解纯粹的法律解释或本质与真谛等概念更便利呢?
.......


我这么点货色跑出来贻笑大方了。泓兄纵横文史哲,旁涉法律、经济诸学科,是公认的学士的师傅,才是真正的强。

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文字浅显,深入浅出是很好的入门读物。梁慧星先生的《民法解释学》,似乎是大陆最早的法学方法论著作,梁先生奠基、启蒙之功,不可磨灭。我只是在当年粗略翻看过初版,印象中前半卷涉及解释学的一般理论及历史发展问题,后半卷则是论述法律解释的方法,初版并不完美,结构和论述还有些粗糙。但是不知道再版情况,啥时候也找来再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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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1 21:3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martinu于2009-03-20 19:39发表的 :


有关法律解释,梁治平在1998年主编过一本《法律解释问题》的书,不知大家觉得如何?




法律解释学和法学方法论都是颇具包容度的概念,学习方法论,似乎大多数法律人的任务均应定位于在学习狭义上的法学方法论,即教义学的方法上。但法律学本身是一门尴尬的学科,一方面有严重的封闭性,甚至是闭门造车的倾向,并且这种自我封闭和独立性对于法治社会又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了;另外一方面,近代以来概念法学有暴露出很多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借助于法教义学本身无法克服;所以才会产生研究法学的多种方法,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的方法等等,其中包括了梁治平的文化解释的方法、苏力们的法社会学和邓正来的某某法等。但是它们对于法教义学有多少价值,就目前的中国现状来看,是令人怀疑的。一定程度上还制造了很多负面的干扰,让人产生时代的错觉,甚至干扰了正常的法律教义学的发展。好在学界似乎逐渐在廓清迷雾,慢慢认识到这些方法仅仅是辅助性的,不会、也不应该成为法学研究的主流方法。

引用第4楼martinu于2009-03-20 19:39发表的 :
另外,有关我国法律解释现状的研究,各位学兄有没有可推荐的书。我只知道侯猛的一本书《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以司法的影响力切入》算是与这个有点关系,但是还没买来看过。


宏观层面,我也没看到什么好的成果,还请大家多推荐推荐。但是我国法律解释现状的研究,微观层面,可以看看判例研究;但是遗憾的是大多数判例研究,水平不敢恭维,而且也远远没有成为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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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0:36:54 | 显示全部楼层
G兄着实谦逊!泓哪里敢“纵横文史哲。。。。。。”今天就坦白下:本人所谓纵横文史哲不过是“票友”真真的票友。。。。。法学、经济学等都是正在学习中滴,小小小学生而已,真的!为了下次还有勇气来这个栏目,非要给自己壮壮胆子的话,只能拉出与啥啥啥的一点点关联啦(反正吹牛也不上税)!
另外,我提到杨老师的《法学方法论》,正如G兄所说的,比较适合入门;而谈梁老师的《民法解释学》,则希望提供一个学习较深的理论性著作(拉伦茨)的另一个入手点——总之,G兄应当能够看出来,我的发言均属“入门”前的小小小学生之思量!

猫猫来这里之后,真的很有起色,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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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2: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都是俺这个大老粗看不懂的。俺还是找些图片看看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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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2: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久没在“法律之窗”里看到这么好的文章了,非常不错。其实我个人理解,法学方法论知识的把握的多少是对不论你从事的是法律实务还是研究都是必不可少的。我也是在从事法律工作以后才有此体会的。因为有许多案件需要你结条和案件本身的特点来综合分析。盲目、机械的照搬法条只会让你左右为难、无所适从。所以说,学习法学方法是一种基础性的要求。
  请教:gjqdzzh兄,葛毅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比较分析》,能否在此发布,让我们学习学习。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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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4: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诸兄推荐的书单似乎是以德国传统法学方法论为主,其中的大多数译作,小弟也曾读过些许。发源自德国民法的方法论具有相当的系统性,体系庞大,蔚为大观,可谓是当下法学方法领域内的主流理论。这是一种典型的德国式理论,囊括万象,无所不包。任何法律学习者,站在这样的理论城堡面前,都会有望而生畏之感。说实话,我就曾被吓到过,而且还不只一次两次

爱过怕过也崇拜多,借机抒发下胸中块垒,恰好也向诸位留德或并非留德但也学养同样深厚的方家请教:

这套理论在本质上来说像极了“工具箱”,箱子里面里面装着各色螺丝刀、起子、锯子、扳手,只要你能想到的工具,箱子里头都有。可问题也是从工具箱这个隐喻出来的,工具箱不可能告诉你该怎么做一条板凳,更不能告诉你怎样的板凳是好的板凳。假设我们要做一条凳子在旅途中使用,既要保证重量适宜、便于携带,又要保证用料扎实、坚固耐用。首先,我们要有一个动手能力很强的板凳制作者,他知道怎么做板凳,这是工具不知道的。其次,板凳制作者可以做一条轻便的板凳,也可以做一条结实的板凳,但是工具却没法告诉我们怎样的板凳适合长途旅行。德国传统的方法论也是一样,它是工具主义的:它准备了精致的工具,也仅仅准备了精致的工具。

常见的德国式方法论解释方法有合宪解释、文义解释、历史解释(原意解释)、体系解释、漏洞补充等等。即使不懂法学方法论的人也很容易看到的一个问题是,分类的基础在哪里?比如合宪解释和体系解释,他们是同一范畴的概念吗?如果是同一范畴的话,这个范畴是什么呢?接下去,还会有更多的疑惑:比如,文义解释能够和历史解释(原意解释)共存吗?文义解释的解释原则是探究语词的字面含义(语义学意义,semantic meaning),历史解释则诉诸立法者立法原意(历史上“立法者”的心智状态,mental states)。这两种解释策略表面上看起来是不能相容的,如果立法者原意说了算,就要一直算数;如果文意说了算,也要一直算数。

我们可以想象用这两种策略读一本小说,我不妨将它们称为幼稚读者读法和熟练读者读法:

幼稚读者读法不去找作者的创作背景和创作动机,就把文本的阅读当成消磨时间的方法,她只看到作者在字面上呈现的小说情节并且直觉地限制在字面的内容中;熟练读者的读法(比如布鲁诺兄,致敬!)就不一样了,她会找出作者的创作背景和创作动机,并以此为指导来阅读文本,挖掘出文本背后作者深层次的意图。读者们用这两种读法阅读同一本小说会有两种可能,最简单的可能性是两种读法读出来的意涵是一样的,那自然没有争议;可问题是,万一两种读法读出来的东西大相径庭,又该怎么办?法学方法论就是来解决这个问题的。针对这第二种可能性,我们假设这两种读法读这本书的每一章都会有分歧产生。问题就出来了:难道读者可以在第一章用幼稚读者读法,而在第二章用熟练读者读法,并且一直变着读法子读完整本书?这种阅读方法是完全不能想象,并且在逻辑上也是讲不通的。我们怎么能在同一个文本之中一下诉诸一种解释策略,一会诉诸另一种解释策略,并且这两种解释还不能相容呢?小说真有作者,可法律的作者是谁,是智力运作能力低下的People Big Law Work Committee吗?小说无所谓权威的读法,可能两种法子混着读也是一种享受,但法律需要一种权威的阅读策略,混着读显然就不行了。

再退一步,假设我们坚持贯彻这个“精神分裂式”的读法,并且用更深层次的指导原则来指引解读策略的选择。那么是什么在左右着我们读法的选择,是文本吗?明显不是,因为文本本身是被决定的对象,它的含义随着解读策略的变化而变化,又怎么去决定别人?一种策略就是设定一个更为基础的方法,我们称为“元方法”。元方法很可能就是拉伦兹非常喜欢讲的“评价法学”,无奈这个术语从来没有被清晰界定过(囿于语言能力所限,这个说法可能很有问题,但中文世界出版的作品直到现在都没能让我弄明白究竟啥子是“评价法学”)。既称“评价”,则必然是规范理论,伦理学上主要规范理论无外乎道义论、美德论和结果论。前两者似乎可以排除,因此以自己的粗浅理解,评价法学可能——或者其最佳形式——是某种结果论(功利主义)。纯粹瞎猜,这一点还请古卷、martinu等熟悉德文文献的诸兄多多指教。

到这里先打住,如果我们不持有批判的态度(参考如歌老师的善意原则),我们可以抽离出两种看待德国法学方法论的观点:

第一点称为“分离论”。这种观点认为方法论本身是且仅仅是一套工具,这套工具可以和任何一套规范理论相衔接。

如果我们这样理解方法论,那么“精神分裂式”的解释策略是它所应当竭力避免的。我们确实可以在大脑中想象一套完美的、融贯的方法,可以与任何规范性理论搭配。就像上文指出的,传统理论在这上面还有很多路要走,至少文义解释和愿意解释就是个很大的障碍。

第二点称为“结合论”。这种观点则认为方法论只能和一种适当的规范理论(元方法)相结合,在这里,就是所谓的“评价法学”。方法论必须要和某种规范理论融为一炉,方法可以是工具的,但它的使用必须受到某一理论目标的指导。

结合论在直觉上似乎更加有说服力一些,因为法律本来就是规范性的学科。这种解读的优点是能够避免前文精神分裂症困扰,但遗憾的是,在传统方法论的理论中,“评价法学”(我所理解的)似乎并不能很好地与“方法论”结合在一起——至少我没能在中文翻译的文献中看到令人信服的论证。传统的方法论似乎也意识到这一点,它们引入许多方法背后的规范性要求,比如合宪解释体现了尊重人类的基本权利的要求,文义解释则是考虑到法律指引社会生活的确定性,但问题是我们没有发现有哪个理论将这些规范性要求整合到一起。或许,评价法学可以简单地以“利益衡量”一语带过。但“利益衡量”听上去很玄妙,玄妙的东西往往很模糊(比如国产马牌辩证法,参考如歌老师关于哲学大杀器的妙文),也就帮不上方法论什么忙。人家本来就是各种考量纠结在一起,搞不出个一致标准来,法哲学家们不给出一个天平称就已经够失职了,还让人家继续衡量,这不坑人嘛。

不管以何种同情的观点来看,传统的方法论似乎都有一定的问题。古卷兄的这个论题正是绝佳的机会,特在这向诸位大兄请教。最大的可能是我严重误读了德国传统方法论,还请诸兄多多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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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17: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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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5 09:5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试着把Kid兄的问题归纳一下,提出下面的回应,请kid兄和大家指正

1、  什么是“评价法学”?为什么是“评价法学”?

“评价法学”认为:裁判不是一种单纯的逻辑演绎,而是一种评价和判断,即判断案件事实的要素和法条的构成要件是否吻合。按理说,法条自身已经给出了评价的标准,为什么还说是判断而不是单纯的涵摄?因为通常情况下,法条和案件事实之间有差距,法条需要解释,是否能够将案件事实包括进来,这就是一个判断的问题,而非单纯的涵摄问题;那么显然法条本身提供的评价标准不够用,只能依赖于裁判者的评价和判断,所以说是评价法学,而非是简单的概念与逻辑的法学。我们可以说,“评价法学”包括了利益衡量的方法,甚至多数情况下就是一种利益衡量,但是“评价法学” Wertungsjurisprudenz比利益法学Interessenjurisprudenz更具解释张力的概念。 “评价法学”,针对不同的评价对象,可以进行以感知为基础的判断,借助于一般社会经验进行的判断,参照当时社会普遍承认的社会伦理进行的判断,对人类行为的合理解释为基础的判断等等,但是无论如何,都给法官留下不少的判断余地,而且这里的评价标准远非有恒定的次序和方法,毋宁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有很多的腾挪躲闪的空间。加上对于法律文本的解读,很多情形下也有多种可能性。所谓的法学方法论就是使得这些判断和解释学操作一定程度上有章可循,大抵就相当于kid兄所称的工具箱了。



2、  法教义学是否得了精神分裂?

既然评价标准可能是多元的,法律解释方法也是多样的,那么法教义学患上“精神分裂”似乎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但是,拉伦茨们以及德沃金们都振振有词地说没有“精神分裂”。这就是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的客观性问题。无论是妥当解释、还是连环小说理论都竭力的要维护这种客观性。因为法律适用的客观性对于维护法律的可预期性、法律适用的公正性以及维系法治秩序本身意义太过重大了,这个问题据说是任何法律人须要认真对待的,而不能打马虎眼的。

3、“精神分裂式”的读法问题,精神分裂式的解释方法能干什么?

这个提问是颠覆性的。要提出合适的解答超出了我的能力。我就试这回答一下:这种多元的“精神分裂式”的读法是植根于人性自身的,也是法学这门学科本身的特性带来的,好在这精神分裂的还不是病入膏肓,仍然遵循一定的章法。其次,法学据称对于价值取向的思考也发展出了一些方法,比如对于案件事实首先是以感知为基础的判断,借助于对人类行为的解释、借助社会经验的判断,通过比照过往类似的判例和类型化,通过类推和区分的技术等等。它是没有一以贯之的方法,特定社会的尽管可能多元的,但还是会有主流的伦理观念和法律价值取向,追寻法律问题的答案,我们也早就放弃了那种自然科学性的确定性和逻辑性,而是最大程度的追求其妥当性,当然你也可以说这种妥当性是人言人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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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10: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大家可以关注孔祥俊法官写的法律方法论三部曲,都是结合案例的,比较好读。作为一个资深法官,有很多方法是值得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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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10:4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贼好贼好,真的能够学习很多东西,现在不能胡侃了,需要认真学习之后再请教,尤其是G/L两位大学士的高论更是学习的好机会!偶真的有点激动呢!

自己看书、学习甚至上课,都很难有这样的受益——特别是针对一些原理性、方法论等基础理论方面较为深入或枯燥的问题,通过高手这样的发言、启迪以致善意的讨析,受益匪浅受益匪浅啊!

猫版真的厉害啊,能够动员本坛这些法学大佬来发言,多么有魅力啊!

建议此文授予精华如何?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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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6 17:2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9楼tongxuke于2009-03-23 12:57发表的 :
   gjqdzzh兄,葛毅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比较分析》,能否在此发布,让我们学习学习。先谢谢了。

tongxuke兄稍后猫版会展开读书活动,到时应该会有图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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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6 19: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也是一个法律人,但对于法学方法论的接触很少,本贴展开对法学方法论的讨论很具教益,可以从中汲取不少养分!但是如我一样学法律,但不读法学方法论的书,大概有体是因为法学方法论理论过分抽象,读来头疼,理论过于宏大,甚至玄乎,读来云山雾罩。许多方法论并不能很好地指导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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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0 19: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解释论在中国有多大的用武之地?为政治而判决,还是为学术而判决?目前更倾向于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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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10: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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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2: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法学方法论的文章与书籍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界与实务界研究的重点问题,我个人认为,研究法学方法论,以下几本书是值得推荐的,这是以一个初学者为目标的。
首先是梁慧星的《裁判的方法》及《民法解释学》,梁慧星先生写书最大的特点就是通俗易懂,而且举很多与生活非常接近的案例。
其次是重点研究一本《法律逻辑学》,这对法律人的逻辑思维训练非常重要,尤其是法条分析。
再次,我不推荐作实务的人去研究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这本书写得太深,而且译者水平不够,非常难以理解,一上来就读这本书,可能会让人失去信心。

最后,对于台湾方面的书,其实还是值得一读的,尤其是几本比较著名的书,如王泽鉴的《法学思维》及传说中的“天龙八部”,对于杨仁寿的书,我觉得可以选择性地看,不是必须看的,我推荐大家看一本《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总体来讲,台湾法学走在大陆的前面,这是公认的,而且台湾继承了德国的思维方法与研究套路,对于法学方法的研究比较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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