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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开办个体餐馆,应否环保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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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4 20: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意导读:餐馆污染超标被停业 上诉称责任在环保局
链接:http://www.lawyee.net/OT_Data/LawyeeCase.asp?MailID=805#2182
一家经营了10年的老餐馆,因污染超标被西山区环保局责令停业,餐馆将昆明市西山区环保局告上法庭希望“刀下留人”。
餐馆经营十年小有名气 一纸行政处罚责令停业
1999年2月,李聪义投资约48万余元成立了这家名叫“旺旺园”的饭店,至今已有10年的历史了,在昆明餐饮业也算小有名气。然而2008年8月1日,这家餐馆突然接到了西山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饭店逾期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外排餐饮废水、昼间厂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责令饭店停止餐饮经营。
经营者状告环保局 希望“刀下留人”
“这不就是让我关门大吉吗?”2008年11月,旺旺园饭店一纸诉状将西山区环保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西山区环保局责令饭店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旺旺园因污染扰民已被投诉多次。2008年4月2日,西山区环保局立案调查,经核实污染扰民确实存在,且该饭店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后已逾期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西山区环保局局长戚自良亲自出庭应诉,他表示:“考虑到这是一家老餐馆,当时我们给饭店1个月的时间进行整改,然而餐馆的外排废水CODcr和厂界噪声仍然超标,我们才依法按程序下达处罚决定。”
法院判决:餐馆污染超标证据确凿 行政处罚应维持
2009年2月25日上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老板李聪义和西山区环保局局长戚自良都亲自到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山区环保局对旺旺园立案进行调查,对餐馆进行了现场监察,经检测餐馆外排废水CODcr超标1.7倍,厂界噪声最大超标为8.2dB(A)。“西山区环保局具备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旺旺园要求撤销西山区环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西山区环保局2008年8月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旺旺园饭店承担。
经营者表示将提起上诉
“对这个判决我很满意!”作为打输官司的一方,李聪义的这句话让大家都很吃惊。他解释说:“其实官司的胜败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打官司让我说出了心声,让我与环保局局长面对面,给了大家一个相互交流的平台。”但是,李聪义还是准备上诉。“我肯定要上诉,为了餐馆里30多名员工,为了自己10多年的心血。”“这个结果是我们意料中的,毕竟我们每一步都是严格按法律的规定来办事,我们对自己有信心!”西山区环保局局长戚自良介绍:现旺旺园餐馆还在继续经营,按法院的一审判决,如果旺旺园在15日内不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西山区环保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居民:餐馆污染对其健康造成很大影响
“这么多年,我终于盼到今天了!”餐馆楼上的住户刘女士说,她2001年住进这幢楼里,楼下餐馆的油烟很大,平时根本没办法开窗,洗了衣服都没办法拿到外面去晒,窗子再密封都挡不住那股味道,且噪声污染又大,对住户的健康造成了很大影响


我的思考:经营者经过整改,废水和厂界噪声仍然无法达标,环保局依法处罚应当没有问题。经营者对此好象也没什么意见,“对这个判决我很满意”。但问题出在哪呢?
这餐馆是建在居民小区内,而且楼上就是住户。这种环境下,餐馆要环保达标,不影响住户生活是有难度的。这么说,问题的隐患在餐馆选址开业时就存在了。
环保部门只要有了投诉,污染超标了才出来制止,进行处罚?对于本案情形,在居民区从事餐饮业是否应当依《环境影响评价法》取得环保部门环保影响评价许可后,才可向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在营业登记时是否要审查?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过程中,是否应当根据《个体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5条第4项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的规定,把环境噪声评价批准文件作为其行政许可的前置程序?
问题的关键在于,公民个人开办个体餐馆,是否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3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如果属于,登记前就应取得环保批准,环境评价过程中就会听取周边居民的意见;如果不属于,就只能通过事后民事途径或行政执法监督了。
这类案件不少。我所在地区有一个同样的案件,请示过最高法院,答复[(2006)行他字第2号]是:公民个人开办个体餐馆,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3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公民之间因个体餐馆排放的噪声、空气污染产生争议的,可以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经营管理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排放物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物的排放标准;对他造成危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答复的精神是:无需事前控制,通过民事赔偿就可以促进经营者排污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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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5 10:3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在小区内办餐馆不是环评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符合物权使用的有关原则,需要邻居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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