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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0楼xiayu002于2009-03-05 14:11发表的 关于姓名权的一点胡扯 : 在本案中,姓名权的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的女儿。丈夫不是权利人,他无权提起诉讼。 法院正确的做法似乎应是驳回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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