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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时事】] 老师打坏5岁幼女耳膜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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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21: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2008年12月23日,广西鹿寨县雒容镇“五彩叶幼儿园”5岁女童小艳被女老师打,耳膜出现问题。起初该女老师否认,后因其他小朋友作证,女老师承认并道歉,称愿意负责。一周后,小艳伤情恶化,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该女教师却称不再管了,拒绝赔偿。

新民网2月26日报道 去年12月23日傍晚,家住广西鹿寨县雒容镇的覃女士前往镇上的“五彩叶幼儿园”接5岁的侄女小艳回家,当即被两边脸上留下的两个手印、已经哭红眼睛的小艳给吓呆了。

“难道是孩子和人打架了?”覃猜测了种种可能,却被小艳的一句话所惊住:“是幼儿园的苏老师打的!”覃说,听罢孩子的诉述,覃和小艳的父母随后找到苏老师对质,刚开始,苏否认自己打了小艳,并表示等她调查后再给家长回复。但覃后来询问了幼儿园的其他小朋友和工作人员,他们均证实苏老师曾经扇了小艳两个耳光。

当天晚上,小艳回家后一直喊耳朵疼,因担心孩子的听力受到影响,次日,小艳家人又找到了幼儿园的苏老师。小艳在家人以及苏老师陪同下,到柳州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了检查。医院检查后认为小艳耳膜有问题,听力中度受损。苏支付了此次检查的全部费用,并拿走了小艳第一次看病的病历资料。

去年12月24日晚,苏老师写了一封致歉书。苏在文中承认了其在12月23日下午因“情绪差到了极点”而动手打了小艳一事,并承诺小艳在一年之内若出现以上问题(即受挫伤未复原)便可来找她医治,包括所有费用外,还要用“真诚与努力”弥补这个已经造成的错误。

因为苏老师的一纸致歉书,因为听了她的“规劝”,小艳家人便一直没有向警方报案。一周后,小艳仍喊耳朵疼痛,慌了神的家长赶忙带他到鹿寨县人民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确诊小艳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可是,当小艳的家人带上医院的诊断报告及医疗票据找苏老师索要医疗费用时,却遭到了她的拒绝。苏表示,小艳今后进行检查发生的费用,她再也不管了。于是,小艳的家人便找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反映此事,对方则让她们找苏老师。

法律详解

报案并未过时效

幼儿园要担责任

昨日,小艳家人在向幼儿园索赔无果的情况下,遂向雒容镇派出所报案。接待的民警称,家人由于未及时报案,如今事情已过了两个月,确实给公安机关的工作带来相当大的被动。此案该如何处理,他们要求向领导汇报后再答复小艳的家人。

对此,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的韦律师表示自己观点,小艳家人在事发两月后才报案其实并不算晚,因为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构成治安案件的,时效为两年;构成刑事案件的,时效最短的也有5年。

此外,五彩叶幼儿园作为管理机构,苏老师则是该园的一名员工,因此幼儿园应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幼儿园在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后,可在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内,向当事人苏老师进行追偿。

家长应如何维权

司法鉴定是途径

那么,小艳家人该如何维权和举证呢?带着这一问题,记者采访广西明桂司法鉴定中心主任王英,她告诉记者,小艳的家长只有通过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小艳的伤情,以及小艳的伤者与苏老师加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才能启动司法程序来维权。

在进行司法鉴定前,家长最好能提供小艳受伤以来所有的医院诊断材料及苏老师本人亲笔写下的致歉书。如果苏老师不提供其手上的初诊材料,家长还可到医院申请调阅小艳初诊的相关材料,司法鉴定机构拿到这些材料后,能够完成对小艳的伤情及伤情与苏老师加害之间因果关系的鉴定。小艳家人拿到司法鉴定结论这一重要证据后,公安机关才能依追究加害人相关责任,同时小艳家人也可依法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来要求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


http://news.163.com/09/0226/13/5336HOJG00011229.html


这种人还配当老师,打了小孩还拒绝承担责任,品性太恶劣了,建议公安机关要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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