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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0楼sindasun于2009-02-14 23:11发表的 保证金是否适用于盗采造成的矿山环境问题?——兼与南溪先生谈 : 盗采,也就是对矿山资源的非法开采。按照《矿法》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同时,《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按照《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盗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可以依照《刑法》第156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现在矿产资源的价格高企,利润丰厚。马克思的资本论里说:当利润超过百分之十七就是剥削,当利润超过百分之五十就足以使人冒险,当利润超过百分之三百时,人就会愿意冒杀头的危险。因此,虽然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矿管股工作人员有2人,监察大队有8人,打击非法采矿力度也不断加大,但非法采矿者与执法者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偷偷摸摸地专选在节假日、休息日和下班后的时间开采。对付猖獗的盗采者他们有些疲于奔命。对小规模、游击队式的盗采活动几乎无力阻止。 国务院28号文颁布实施以后,文昌市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好转,但仍难以杜绝“盗采”现象的发生。 就其原因,盗采的根源应在于现行的收益分配制度。按照现行收益规定:中央政府与省(市、区)2:8分成;地方中,以山西省为例,省与市(地)4.5:5.5分成,市(地)与县2:8分成,更具体的基层乡镇渔村以及在收益中没有具体的分成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会有分成却不得而知。但按照《宪法》规定,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则乡镇与村一级也应该有收益体现。 按照《物权法》第三章第三十四条到三十八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乡镇与村一级矿业权收益有体现的话,那么乡镇与村一级将有更高的热情自觉地保护矿产资源,就会随时举报矿产资源的盗采现象。因为,矿业权收益就有他们的一份,保护矿产资源就意味着保护他们自己的收益(就像保护他们自己的私有财产一样)——谁家自留地中的萝卜白菜补自己看管好。 所以说,盗采现象的出现,根源在于现行矿业权收益分配制度造成的,改革现行矿业权收益分配制度应急刻不容缓。
引用第2楼maobu于2009-02-15 18:57发表的 : 恕我愚笨,通篇没有看到楼主与“保证金”相关的论述。内容与标题好像没有多大的关系。法条的引用占了文章的很大比例,与别人商榷,但是不能清晰的看到楼主的观点到底是什么,文中也看不出标题里面南溪先生的观点,不知道楼主如何“与南溪先生谈”。 ps:投稿纸媒,《矿法》最好使用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否则读者不能清楚的知道你说的究竟是什么法。 “就其原因”是“究其原因”之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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