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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哲学类原创】] 伦理的范围(原创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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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0 09: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注:我不是伦理学专家,只是曾经客串做过一次伦理学方面的讲座。下文是讲课录音摘录。

伦理的范围

如何确定伦理的范围?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如果我们想把握一个概念,最好的办法就是,把这个概念放到一个更大的概念之中,比较这个概念与其他同类的概念的差别,看看它有什么独特之处,这样我们就把握了这个概念。这就是所谓的“属加种差法”。我们今天就用这种方法研究伦理的范围。
下一个问题,伦理应当与哪些概念相比较?英国哲学家边沁说,存在着四种影响人的行为的约束力,它们是自然的约束力、政治的约束力、道德的约束力和宗教的约束力。我们用一个例子来说明这四种约束力。我们考虑这个问题:我现在站在这栋大楼里,我为什么不放一把火把大楼烧掉?我想有四个原因。其一,如果我放火,我自己可能被烧死,出于对这种后果的恐惧,我不放火——这是自然的约束力;其二,法律对这种情况有明确的规定,这叫做“纵火罪”,如果我放火,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出于对这种后果的恐惧,我不放火——这是政治的约束力。政治的约束力表现为法律;其三,我是一个有道德的人,如果我放火,我会受到良心的谴责,出于对这种考虑,我不放火——这是道德的约束力。道德的约束力表现为伦理;其四,如果我是一个基督徒,我会这样想:放火是邪恶的,会受到上帝的制裁,我会被打入地狱,出于这种考虑,我不放火——这是宗教的约束力。这四种力量既相互支撑,又相对独立。
以上我们得到了三个与“伦理”并列的概念。为了确定伦理的范围,我们要把伦理与另外三种力量对比,对比伦理与自然约束力、伦理与法律、伦理与宗教。通过这三个比较,我们自然就了解了伦理的范围。
1、  伦理与自然约束力(*)
首先比较伦理与自然约束力。什么是自然约束力?说白了就四个字:趋乐避苦。有些事自然地带有快乐的后果,我就愿意做它;有些事自然地带有痛苦的后果,我不愿意做它。关于这种力量,美国心理学家斯金纳的表述最清楚。斯金纳做过一个著名的实验:把小白鼠放到笼子里,笼子里有两个按钮——一个红色,一个绿色。每当小白鼠按一次红色按钮,就给它一次电击;每当小白鼠按一次绿色按钮,就给它一粒花生米。若干次之后,小白鼠就形成了一个行为模式:它尽量避免按红色按钮,而总是按绿色按钮。这是一个刺激-反馈过程。
在斯金纳看来,人和小白鼠没有本质差别,人不过就是一个“刺激反馈机”。他接受刺激,作出反馈,所谓伦理,就是对刺激反馈过程的一个模式描述。斯金纳的想法对我们很有启发,但是他似乎把伦理与自然的约束力混为一谈了。
下面在理论上做一下比较。有两个要点。其一,伦理以自然的约束力为基础。伦理不是先天的,人刚生下来是一个自然人,他没有伦理意识,必须经过教化和教育才能掌握伦理规范。这个过程符合刺激反馈原理。我做出一个正确的伦理反应,得到一个奖赏;我做出一个错误的伦理反应,得到一个惩罚。长此以往,符合伦理的行为模式就建立起来了。这是其一。其二,伦理与自然的约束力有明显的差异。伦理是一个规范体系,而自然约束力不过是一种本能。我们考虑这个例子。有一位同学坐在这里听我讲课。其实他还有另外一个选择,他本来可以躲在自己的寝室里看电影。单就自然的约束力而言,看电影恐怕要比听课快乐。但是他为什么要选择听课呢?这是因为伦理的约束力抑制了自然的约束力。伦理的约束力表现为伦理义务,伦理义务要求他来听课。这说明人比小白鼠复杂多了,小白鼠是不会来听课的。大家注意,一切动物都受自然约束力的作用,而只有人类才能感受伦理规范。
以上比较了伦理与自然的约束力。下面比较一下伦理与法律。
2、  伦理与法律(*)
首先,伦理与法律这两种力量是大致协调的。我们无法设想,一种法律明显地违背道德;也无法设想,某种伦理规范严格地违反法律。为什么这样?因为人类同时生存于伦理和法律这两种规范之下,如果这两种规范长期地处于严重的冲突之中,人类社会是无法延续的。因此,这二者一定在整体上大致协调。
但是,在大致协调的背景下,这二者经常发生冲突。为什么呢?因为法律无一例外,是由人制定的;伦理规范无一例外,是在人类的历史中形成的。而人是会犯错误的。所以这两种规范不可能完全地、完美地协调一致,矛盾在所难免。有一个例子,在法理学中非常著名,叫做“安提戈涅之怨”(*)。安提戈涅是希腊悲剧中的人物,她有一个哥哥,犯了叛国罪。她哥哥死后,国王命令,将之弃尸荒野,不许给他收尸。这是一个非常严酷的惩罚。因为希腊人相信,人死后灵魂安居于墓穴之中,如果暴尸荒野,灵魂将四处游荡,不得安息。这时候安提戈涅处于痛苦的抉择之中。一方面是国王的律令,国王的律令有法律效应,违反它必受严惩;另一方面是伦理的要求,作为死者的妹妹,她有义务为哥哥收尸。最后,安提戈涅毅然选择了违反法律而满足伦理的要求。她掩埋了哥哥的尸首,自己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这是一个非常困难的抉择。大家想一下,如果我是安提戈涅,我应当如何抉择?理论界有两种观点:其一是“恶法依法”,就是说,即使法律违背良知,我也要遵循法律,以后再考虑如何修订法律;另一种观点是“良知高于法律”,如果法律是不道德的,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有义务违背法律,宁可接受法律的制裁也不能违背道德义务。不过我们的目的不是分析这个冲突的内容,而是从形式上比较这两种力量。
从形式上看,二者有两个明显区别。第一,法律是一种他律的力量,它表现为外部的惩罚,而伦理主要是一种自律的力量,它是一种自我约束。良心的谴责是自己谴责自己,即使别人对我的道德谴责,也必须转化为我的自我谴责才能生效。如果安提戈涅不给哥哥收尸,那么她的痛苦是内心的煎熬,而不是外部的力量。第二,法律以国家强力为依托,它由权力中心向每一个公民辐射,这个结构就像太阳系一样,由一个中心辐射四方。伦理恰好相反,伦理是一种无中心的力量,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伦理主体,没有哪个主体比其他主体更重要或更高贵。这个结构就像渔网,各个节点地位平等,没有中心。
以上比较了伦理与法律。下面比较一下伦理与宗教。
3、  伦理与宗教(*)
简单地说,二者的关系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在理论层面上,宗教对伦理提供支撑;第二,在实践层面上,宗教对伦理提供支持;第三,二者有深刻的差别。
首先考虑宗教对伦理的理论方面的支撑。在历史上,很多哲学家有非常深的宗教背景,他们的哲学理论中有很重的宗教痕迹。表现在伦理学中,许多伦理理论立足于宗教。这方面的证据太多了,最明显的一个例子是康德。康德有一个难题:有什么力量能把道德和幸福这二者必然地统一起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康德引入了上帝,上帝的力量保证道德与幸福的统一。
以上是在理论层面上宗教对伦理的支撑,宗教提供一种“终极关怀”。下面考虑实践层面上宗教对伦理的支持。在现实生活中,伦理经常处于宗教的影响之下。我们考虑这个例子。有一个二十岁的年轻人,驾驶一辆装满炸药的汽车,冲进一家以色列咖啡馆,炸死了几十个人,包括他自己。我们如何评价这件事?在以色列人看来,他是穷凶极恶的杀手,是邪恶的化身,他死后要受到炼狱的煎熬;在巴勒斯坦人看来,他是正义的化身,他已经回到了真主的身边,在七十个黑眼睛的漂亮姑娘的环侍之下享受永恒的幸福。我们的重点不是强调伦理判断的相对性,也不是强调宗教冲突引起的偏见;我们的重点在于,在伦理判断中,宗教的影响是极其深刻的。对于中国人来说,这种影响没有如此明显,因为在中国人的生活中,宗教所占的地位没有这么大。但是这决不意味着中国人的伦理不受宗教影响。中国人经常说“抬头三尺有神明”,“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我们还说“浩然正气,天地长存”。以上种种表明,中国人在伦理实践中同样有深刻的宗教背景。
以上是第二个方面,在实践层面上宗教对伦理的支持。下面看第三个方面,二者之间存在深刻的差别。我是一个人,我是一个经验性的存在,我生活在凡俗世界中,对于我来说,伦理规范是一种凡俗性的约束,它制约我的经验生活;相反,宗教的约束力是一种超验的约束力,它制约我的灵魂,但是并不直接干涉我的世俗生活。当然宗教对我的世俗生活有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间接的,它渗透于政治、经济、法律和伦理的深处,通过这种方式间接地发生作用。所以说,伦理直接干涉经验生活,而宗教作用于超验世界。西方有一句谚语:“上帝的归于上帝,凯撒的归于凯撒。”这两个世界之间不存在交叉统御关系。上帝是神圣的力量,他高高在上,正是因为它高,所以它干涉不到我的世俗生活。
我们考虑一个例子,这个例子在西方思想史上非常著名,叫做“亚伯拉罕的抉择”。亚伯拉罕是一个非常虔信的人,他在100岁的时候得到一个儿子叫“以撒”。有一天亚伯拉罕听到上帝的声音,上帝命令他杀死自己的儿子,把儿子作为祭品献给上帝。这时候亚伯拉罕面临痛苦的抉择:一方面,他虔信上帝,他应当听从上帝的旨意,杀死自己的儿子;另一方面,他钟爱自己的儿子,出于伦理的考虑,他不应当杀死自己的儿子。当然,在《圣经》里这是一个喜剧故事,亚伯拉罕决定服从上帝的旨意,但是在杀人的最后一刹那,上帝换走了他的儿子。
这个例子似乎对我们的结论提出了反驳,因为在这个例子里,上帝直接干预了亚伯拉罕的世俗生活。但是这个例子里有破绽。亚伯拉罕听到一个声音,这个声音自称是上帝。但是他怎么知道这个声音确实来自于上帝?这个声音是上帝的,还是魔鬼的?是来自天堂,还是来自地狱?亚伯拉罕永远无法辨别,永远无法确知。为什么呢?因为上帝声音是神圣性的,永远无法以经验方式证实。如果这个声音得到了经验证实,就说明它不是神圣性的。所以也就没有必要遵行。在我们看来只有两种可能:其一,这个声音确实是上帝的,但是永远无法证实;其二,有人假冒上帝的名义。
表面看来这是一个虚构的故事,但是类似的事每每发生。在西方历史上,发生过8次十字军东征,每一次,无一例外,都是以上帝的名义进行的。宗教领袖宣称自己听到了上帝的声音,上帝下达了开战的命令。但是在我们看来,这恐怕是假传上帝的命令。本•拉登宣称的真主,也未必是真正的主。这个问题的要点在于,宗教不能对我在世俗生活中的行为发生直接影响,它只能间接地起作用,通过渗透于政治、经济、法律和伦理之中发挥作用。所以说,伦理直接干涉经验生活,而宗教作用于超验世界。
下面做一下总结。我们完成了三个比较。通过比较伦理与自然约束力,得到两个结论:其一,伦理以自然约束力为基础;其二,伦理是一个规范体系。通过比较伦理与法律,我们发现二者整体上大致协调,但是有两个差异:其一,伦理是自律;其二,伦理是无中心的。通过比较伦理与宗教,我们得到三个结论:其一,在理论层面上宗教对伦理提供支撑;其二,在实践层面上宗教对伦理提供支持;其三,二者之间有深刻差别,伦理作用于凡俗生活,而宗教作用于超验世界。自然的约束力、法律、伦理和宗教,这是四种对人类的规范。伦理不同于其他三者,通过比较,我们把握了伦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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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21: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东西很好
辛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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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3 21: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banquet于2009-01-13 21:21发表的 :
东西很好
辛苦啊
banquet兄过誉了。我对伦理学基本是外行。
我不辛苦,我的学生辛苦了:-)
我给学生讲了一次,他们把录音整理出来了,其中第一部分就是这篇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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