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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请教房屋契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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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21: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个房子2007年买的,但是一直没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去办理房产证,当然也一直没交契税。
现在,出台了房产新政策。政策出来之前是3%的税率,现在是1.5%的税率。
问题是契税税率确定的日期应该是哪天?就是说应该按3%交,还是按1.5%交?

这个问题跟老婆吵了很久,老婆是财税局的税务员,按道理她和她的同事应该很清楚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是这么规定的: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是这么解释的:
第十八条 条例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这里清楚的规定了“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可是什么是:“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呢?老婆说是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合同,我说不是。我认为现在房屋权属还不在我这里,当然房屋权属转移还未发生。如果已经发生了房屋权属转移,那么我还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证吗?我认为只有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办房产证)的那天才是“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也才是我“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老婆始终说和房产商签的合同就是“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我说只有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证才是“房屋权属转移”。
你们说,我怎么才能说服她?

我和老婆举了例子:
一年前,两个人写了个合同,说以后一定结婚,但是先同居。
同居了一年后,两个人去民政局登记了。
请问这两个人是写合同的时候算结婚吗?还是去民政局登记的那天算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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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22:5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理解是错误的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注意“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只是合同的定语 去掉定语 就是 “签订合同”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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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30 23: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含笑饮砒霜于2008-12-30 22:53发表的 :
你的理解是错误的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注意“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只是合同的定语 去掉定语 就是 “签订合同”的当天!!
我和开发商签订了好多合同,那么有好多个“当天”,可是没有一份合同上面写明是“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现在,我手里有一份开发商的委托书,开发商委托我去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按此理解,“房屋权属”还未转移到我这里,那么那份“房屋权属转移合同”至今应该尚未签署吧?

按条例说明: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这个“凭证”是一个“合集”,内容包括“以及”前面的和“以及”后面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应该只有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才能拿到,我至今没有任何政府颁发的“其他凭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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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1 00:29: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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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31 08: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签订售房合同的那天,没有发生“房屋权属转移”。
“房屋权属”中最重要的是房屋的“出售权”,和开发商签订了售房合同的当天,我并不能将房子再出售。实际上,签订了售房合同的当天,房款还未付清。当然,开发商也不会将“房屋权属”在售房合同的当天“转移”给我。
只有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那天(是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那天,但不是拿到“房产证”证书的那天),我才可以出售房子。也只有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那天,房屋权属正式转移给我,政府作公证,我交保护费——契税。

“以及”是“and”,“或”才是“or”才是“任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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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31 08:57:33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info.ebdoor.com/ProductReports/11276.aspx

石某认为市建委为他人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市建委告上法庭。今天,二中院终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4年10月25日,石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赵某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予石某,但未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后赵某病故。

  2005年3月9日,赵某之妻将该房屋转让给松某后,市建委向松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此后,石某起诉赵某之妻,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驳回。

从此案例看,“房屋买卖协议”并不是“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石某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房屋权属还不在石某。只有办理了“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权属”才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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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31 09: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utax.com.cn/taxguide/ ... Shui-81eh01454.html
问:去年8月份,我计划购房,并签订了购房合同,但由于对方的原因,银行贷款手续今年1月份仍然无法办下来(据说是因为他把所购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由于他没有偿还银行贷款,因此银行不给他开银行贷款许可证明),我打算退掉该房,但对方说,首付款可以退,但所交契税不能退。请问,因对方原因终止合同后,契税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之规定,以及房地产权属的转移以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取得为标志等,契税纳税义务的产生,不应以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为标准,而应以取得权属转移合同或者证书为标准。而你与出卖方仅仅签订了购房合同,还没有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因此你还没有发生契税的纳税义务,现在终止购房合同,应当退回应缴契税的款项。

本文来自:中国优税网 http://www.utax.com.cn 中国税务专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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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 20: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办理产权证时,才缴纳契税;如果开发商的房屋,则是开发商预收,办理证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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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 21: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着说着 就无意中转移了话题了 呵呵
契税计算依据的时点 和 契税缴纳时间 可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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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18:43:57 | 显示全部楼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实际缴纳税款的时间是两个概念,用工资个人所得税来举例,你发了工资做好工资表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是实际缴纳税款都是下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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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3 23: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按1%交了税,并拿到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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