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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活动】] 转贴+新企业所得税操作实务与解答+doc+12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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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3 16:3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所得税操作实务与解答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
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哪几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于本法。
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后,先前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再具有独立纳税人身份,其所得应并入设立企业汇总缴纳。

2.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可以成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规定,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以汇总纳税。
因此,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并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  如何界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答:根据“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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