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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咨询】] 学习  小小龙虾组之《学习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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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1 16: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些简陋的问题,请法律顾问解答一下,不是很急,周四前完成即可,谢谢。


1、下列情形中,属于犯意表示的是()。
A.甲为非法制造枪支而购买钢管
B.乙对朋友发誓说要杀死仇人张某
C.丙发电子邮件邀约朋友参与盗窃
D.丁向他人发送敲诈财物的短信息

2、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A.甲持匕首在张三每天下夜班经过的路口守候,准备杀死张三,但张三当夜没有出现在这一地点
B.乙携带匕首乘坐出租车,准备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因形迹可疑,出租车司机将车开进了派出所将其抓获
C.丙非法购进两支手枪还未来得及出卖即被抓获
D.丁为抢劫李四钱财,假装劝酒将李四灌醉,没来得及取走李四财物,因被李四的妻子发现而慌忙逃走
【为什么B不是?】


3、甲欲杀乙,乘乙与朋友在餐馆聚会,向其投掷自制炸药,炸药爆炸后没有伤着乙,却致与乙一起聚餐的丙当场死亡,丁、戊受重伤。甲的行为应以()。
A.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B.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
C.爆炸罪定罪处罚
D.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爆炸罪并罚。

4、甲为某市副市长,在代表该市到其他省、市进行招商引资活动中多次接受对方省、市赠送的礼品,价值50万元,应当交公而没有交公。甲的行为构成()。
A.侵占罪 B.受贿罪 C.贪污罪 D.职务侵占罪


5、下列权利中,其客体既可以是动产也以是权利的是()
A.所有权 B.抵押权  C.地役权  D.留置权
【对这些权始终没有弄明白...】


6、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电器商场,效益不佳,已欠债2万元。三人经协商一致邀请有经营能力的丁加入到合伙之中,丁在被告知合伙经营状况后出资加入其中,并以合伙人的身份参与经营。两年后,该电器商场因故停业。对丁入伙前电器商场对外所欠的2万元债务,依法应当()
A.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按份责任
B.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C.由甲、乙、丙三人承担按份责任
D.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为什么答案是b,不是d】


7、下列事由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A.权利人早请仲裁 B.权利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C.义务人被宣告死D.当事人所在地发生不可抗力


8、甲在遗嘱中指定所留房屋归其子乙,存款归侄女丙。甲死之后乙、丙两人被告知3个月后参加甲的遗产分割。但直至遗产分割时,乙和丙均未做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根据继承法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将乙、丙的行为均视为接受遗产
B.将乙、丙的行为均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C.将乙的行为视为接受遗产,将丙的行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D.将乙的行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将丙的行为视为接受遗产


9、下列有关于益物权的判断,正确的有()。
A.用益物权属于定限物权
B.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
C.用益物权具有物上代拉性     
D.用益物权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


10、下列选项中,属于狭义的法律适用的是()。
A.法院受理某企业的破产申请B.检察院进行春季法制宣传C.公安局对一小偷处以行政拘留处罚D.某市仲裁机构对一起案件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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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1 16: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BDACBBAC"ABD"A

抢劫行为尚未实施 属犯罪预备?!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土地使用权 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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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1 20:58:28 | 显示全部楼层
1、B 犯意表示,是指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表达出来。犯意表示不属于刑法规范的范围,它和犯罪预备是不一样的
选项A、C----犯罪预备、选项D---犯罪实行行为

2、D要成立犯罪未遂得有三个要件:一是已着手实行犯罪;二是犯罪未得逞;三是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概括说:犯罪未遂是欲为而不能为,(犯罪中止则表现为能为而不为)
B选项算是为了犯罪制造条件,犯罪预备吧

3、A 甲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所以BD不对,C嘛说是构成爆炸罪,爆炸罪的犯罪构成要求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但甲的行为并未危害公共安全,所以C选项不对,出题者是想考察爆炸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4、C 根据《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50万,数额已经足够满足犯罪构成要件了。

5、B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客体自然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不能是权利;《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客体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地役权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从概念里就可出来其客体是不动产,不能是动产;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其客体必然是动产。

6、B 《合伙企业法》第44条明确规定的呀,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A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A属于“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8、C 乙是继承人,丙是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沉默在法律上的效果是完全相反的。《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9、ABD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只具有在一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权利,没有对标的物的完全的支配权,而物上代位性,是担保物权的属性,而非用益物权的属性,和题干不符。

10、A狭义的法的适用,就是司法啊,就是司法机关运用法律解决法律纠纷。只能选A,其他的选项不是主体不合格,就是行为内容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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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0 00: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把前三题进一步解释一下吧
1、下列情形中,属于犯意表示的是()。
A.甲为非法制造枪支而购买钢管
B.乙对朋友发誓说要杀死仇人张某
C.丙发电子邮件邀约朋友参与盗窃
D.丁向他人发送敲诈财物的短信息
犯意表示,顾名思义,就是将想要犯罪的意思表达出来,它只是一种想法的表达,而没有付诸实施,刑法是不处罚思想犯的,所以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预备是犯罪的一种形态,也就是说已经开始为犯罪做准备了,而不是单单停留在想法上了,换句话说,就是开始有刑法上行为的实施了(犯罪一定要有行为,这一点是理解刑法的关键!),acd都开始了行为的实施,所以是犯罪预备,b只是犯意的流露,而没有开始实施自己的想法,所以是犯意表示。这两者的区别就在这里。
2、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A.甲持匕首在张三每天下夜班经过的路口守候,准备杀死张三,但张三当夜没有出现在这一地点
B.乙携带匕首乘坐出租车,准备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因形迹可疑,出租车司机将车开进了派出所将其抓获
C.丙非法购进两支手枪还未来得及出卖即被抓获
D.丁为抢劫李四钱财,假装劝酒将李四灌醉,没来得及取走李四财物,因被李四的妻子发现而慌忙逃走
【为什么B不是?】
前面已经解答的就不重复说明,这里进一步的解释下。犯罪未遂的标志之一就是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没有着手,就很可能是犯罪预备。有一个简单的理解方式,抢劫罪就是开始实施抢的行为(就是开始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别人的东西了,b中乘坐出租车是我们理解的抢的行为么?只是坐车啊,怎么能理解开始抢了呢,顶多是为抢做准备了,也就是犯罪预备),杀人罪就是开始杀(比如刀砍斧劈才叫杀,等候尾随还不是能理解为杀吧,所以尾随等候都是犯罪预备)。

3、甲欲杀乙,乘乙与朋友在餐馆聚会,向其投掷自制炸药,炸药爆炸后没有伤着乙,却致与乙一起聚餐的丙当场死亡,丁、戊受重伤。甲的行为应以()。
A.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B.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
C.爆炸罪定罪处罚
D.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爆炸罪并罚。
刑法中有一个基本的规则,就是一个行为不能定数罪,典型的代表就是想象竞合犯。这里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从一重论处。也就是哪个重定哪个,一般认为爆炸罪是针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所以其社会危害比针对特定人的故意杀人罪要重,所以一般认为爆炸罪。
楼上两位给的答案是有问题的,本题应该选c。
同时,危害公共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理由也是有问题的。(当然也有极个别的学者认为这种情况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少数说,这种少数说也不否认这种行为危害到了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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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4 22: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学习



  59.关于不作为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刑法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该罪以不报告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

  B.偷税罪是一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C.遗弃罪是一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

  D.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犯罪。该罪以拒不退还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

  201:[偷税罪]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4:[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正确答案:AC


还是不能理解为什么不选其他2个



52.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

B.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

C.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能否对B解释下?



41.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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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5 21:53:53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4-15


  54.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

  B.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

  C.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

42.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60.雷某为购买正式书号用于出版淫秽录像带,找某音像出版社负责人任某帮忙。雷向任谎称自己想制作商业宣传片,需要一个书号,并提出付给出版社1万元“书号费”。任某同意,但要求雷给自己2万元好处费,雷某声称盈利后会考虑。任某随后指示有关部门立即办理。雷某拿到该书号出版了淫秽录像带,发行数量极大、影响极坏。雷牟利后给任某2万元好处费,任某收下。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共犯
  B.雷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C.雷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任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D.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另:
抢劫罪以抢到钱为既遂,抢后,由于害怕刑罚处罚,归还,属于什么?
哪些情况是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的情况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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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10:39:53 | 显示全部楼层
59:
   在选项B中,《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偷税罪,其本质是不履行纳税义务。但在罪状表述上,既包含了不作为方式,例如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也包含了作为方式,例如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因此,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偷税罪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选项B说只能由不作为构成是错误的

  在选项D中,《刑法》规定的侵占罪,虽然设立了拒不退还的条件,但该罪的实行行为是侵占,这是一种作为。至于拒不退还只是该罪的罪量要素。因此,侵占罪是作为犯而不是不作为犯,选项D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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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10:45:22 | 显示全部楼层
52题: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事实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对象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对象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
  2.打击错误,又称行为误差。是指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致使其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所意图侵害的对象不相符合。
  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
  4.工具的错误,又称为手段错误或方法错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对其所采取的方法发生了认识错误。
  5.因果关系的错误。
  选项B属于打击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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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10:48:07 | 显示全部楼层
41.BD都对
B正确,此种因果关系形式为,两个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D正确,钟某的行为是由于丁的杀人行为所引起,并从属于丁的杀人行为,所以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犯罪人对因果关系存在错误认识,不影响犯罪构成,所以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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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10: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54:ACD
42:BCD
60: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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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11: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抢劫罪以抢到钱为既遂,抢后,由于害怕刑罚处罚,归还,属于什么?


  抢劫罪以抢到钱为既遂这一观点有待商榷。事实上,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一直是争论不休的话题。从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第二版《刑法罪名精释》第436页:“由于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因此,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着手实施犯罪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既未劫取到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后果,属于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加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加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所以,单纯的以抢到钱做为抢劫罪既遂的标准,此说法成立的理由不充分
   如上逻辑,抢到钱后归还,依然构成抢劫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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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11: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些情况是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的情况下犯罪中止

这说的是“实行终了的中止”
指发生在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已经终了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的犯罪中止。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实行行为终了以后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地防止该犯罪结果发生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比如投毒杀人,投毒后受害人服用了,立刻将其送至医院抢救,未亡
则构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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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5 10: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C.甲发现男友乙还穿着以前女友送给他的一套价值一万余元的高级西服,就威胁乙说:“你必须把这套西装烧掉,否则我就把你贪污的事情告诉法院” 乙说:“那你烧掉好了。”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甲得到乙的承诺后烧掉了乙的高级西服。乙受到了一种法律上重要的威胁,因为乙有因贪污而接受刑事处罚的义务,所以乙对其财产消失的承诺并没有表现他的行动自由,法律要保障乙的财产不以这种形式消失,甲成立毁坏物品罪。】
D.甲发现男友乙还穿着以前女友送给他的一套价值一万余元的高级西服,就威胁乙说:“你必须把这套西服烧掉,否则我不与你结婚!”乙说:“那你烧掉好了。”甲得到乙的承诺后烧掉了乙的高级西服。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甲不构成毁坏物品罪。因为乙没有义务与甲结婚,甲的威胁并没有侵犯到乙的行动自由。】


没有看明白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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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5 11: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行为适用我国刑法的是( )
美国公民琼斯在美国将代为保管的我国公民赵某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为什么这个不是正确的选项啊?


下列选项中,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叙述正确的有( ) A.法律明文规定不可以适用类推 B.定罪量刑都必须以刑法条文为依据 C.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类推 D.犯罪和刑罚都应由法律明文规定
[参考答案]:A,B,D
[答案解析]: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犯罪和刑罚都应由法律明文规定,定罪量刑都必须以刑法条文为依据,并且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以类推适用。


选项A存疑,不是说“不是禁止一切类推,而是禁止有罪类推”


============================================================
出租车司机见酒后上车的乘客沉睡,不可能辨明意欲前往的方向,即将其抱下车,置于偏僻的路边,致使醉酒者冻死的,出租车司机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那为什么“探险活动的共同体“驴友”甲、乙、丙、丁发现戊摔伤后为了不耽误旅游行程而完全不管不顾,自行撤离的导致戊死亡的,甲、乙、丙、丁均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却构成遗弃罪?

同样“饭馆老板A发现有顾客在店内发生口角,后来一方故意使用程度很高的暴力伤害他人时,不予阻止,也不及时向警察报告,最后被害人受重伤的,A不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此外“甲发现一直在附近挨家挨户乞讨的乙站在自己门口要饭,就好心请他到自己家里吃饭,结果乙进入房间后,甲发现乙是身体极为虚弱的需要照料的人,但未对之进行照料,4小时后才将乙抱出房间,放到过道内,乙2小时后被他人发现,送到医院后很快死亡,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是构成遗弃罪”?

===============================================================
行为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后,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应认定为强奸致人死亡;
【错误:行为人在实施基本行为之时或之后,被害人自杀自残或因自身过失等造成严重结果的,因缺乏直接性要件,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强奸罪规定“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理论上通常认为,所谓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医疗无效死亡。而不包括致使被害人自杀的情形。而“其他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被害人因被强奸而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后果(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907页。)。因此,被害人自杀已经由“其他严重后果”来评价了,而不应再评价为致人重伤、死亡。

强奸后自杀是否是否应该作为加重情节?

另,“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其中,死刑不能分配给致人重伤的情形。
【严格区分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的加重结果,对于致人重伤的,不宜判处法定最高刑。】”

能否解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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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1 14:0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3楼capricorn_ye于2010-01-25 11:23发表的 :
以下行为适用我国刑法的是( )
美国公民琼斯在美国将代为保管的我国公民赵某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为什么这个不是正确的选项啊?

刑法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也就是说最低刑要在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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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1 16:24: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列选项中,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叙述正确的有( ) A.法律明文规定不可以适用类推 B.定罪量刑都必须以刑法条文为依据 C.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类推 D.犯罪和刑罚都应由法律明文规定
[参考答案]:A,B,D
[答案解析]: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犯罪和刑罚都应由法律明文规定,定罪量刑都必须以刑法条文为依据,并且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以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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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A存疑,不是说“不是禁止一切类推,而是禁止有罪类推”


我赞同贴主的观点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则,其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它要求犯罪与刑罚都要事先由法律明确规定。对本原则的掌握,首先要掌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无论社会危害性多么严重,都不得定罪处罚;其次要掌握其派生原则:
  (1)禁止习惯法:刑法必须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成文法。习惯法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也无权制定刑法。
  (2)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刑罚可以有一定的幅度,但不能完全不定期。
  (3)禁止有罪类推:严格禁止不利于犯罪人的类推,但不禁止有利于犯罪人的类推
  (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对于轻法,则允许溯及既往。
  对派生原则的限制——不是彻底禁止不定期刑,而是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不是禁止一切类推,而是禁止有罪类推;不是禁止一切法律溯及既往,而是禁止重法溯及既往。这三个限制说明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与自由,罪刑法定原则是保障公民人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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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1 20: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奸后自杀是否是否应该作为加重情节?

答:不能

强奸罪规定“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能否属于强奸罪的加重结果,关键在于对“致使”的理解,这里的“致使”与强奸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还是间接的结果关系,换句话说,“致使”是否由强奸行为导致。

2.我认为这里的“致使”应该是与强奸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形,否则就不是强奸罪结果加重犯。高铭暄、马克昌认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强奸致死、致伤的情形。

3.被害人由于被强奸而自杀的行为不应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自杀是个人行为。同样道理,如果允许被害人自杀作为结果加重犯的话,那么如果被害人采取自残的方法呢?是不是也都按照强奸致人重伤来认定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会导致结果加重犯的扩大化和滥用

4.被害人自杀的情节事实上仍然可以在量刑上予以考虑,但不是结果加重的情形,而是在强奸罪一般量刑上,把自杀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来考虑,就可以很好得解决罪行均衡的问题,也不会导致结果加重犯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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