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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关于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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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4: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

如图所示,共在某公司服务4年,其中2004/5/1-2005/4/31为1年一签,2005/5/1-2008/4/31为3年一签,合同期满后公司未续签,即合同终止。

问题1:2008/1/1前的服务年限是否可按相应年限获得经济补偿金?如可,依据和计算标准分别是什么?
问题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是税前还是税后工资?
问题3:为防止公司拒付经济补偿金,应收集和保留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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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 16:2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期满后公司未续签,即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从2008年1月1日起算,每服务满1年补1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补半个月,满半年的补1个月。工资按照过去12月工资的平均值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份工资的平均计算。所以可以获一个月的薪资。
平均工资是按照税前还是税后?这个我估计是税后的,实际到手的
收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社保等资料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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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5 17: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说几句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之后,对到期的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增加了义务,即如果不能以更优越的条件续约,需支付劳动者补偿金。依据我的理解,补偿金计算的起始时间是08年的1月1日。

工资是税前的概念,补偿金在一定情况下也是要缴纳所得税的,但你这种情况不需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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