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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男子为练胆量谎称在公交车上装炸弹索要9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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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9 14: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于常常被父母骂没出息,25岁的税川江决定干件轰轰烈烈的大事。在奥运会开幕当天,他谎称在公交车上安了炸弹,索要900万元,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监狱。昨日,龙泉驿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当庭宣判,税川江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据悉,这是龙泉驿区首例因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而被判刑的案件。

  ○庭审直击

  检察长公诉 法院院长主审

  昨日上午,龙泉驿区法院一号法庭的旁听席上坐满了人,其中有不少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上午10时,公诉人和审判人员陆续走进法庭,审判长是该院院长杨德军,两名审判员是刑庭庭长单周标和行政庭庭长叶勇。另外,第一公诉人是龙泉驿区检察院检察长李伟光。由检察长提起公诉,法院院长主审,可见龙泉驿区司法机关对该案的重视程度。

  ○案情闪回

  男子称公交有炸弹 索要900万

  今年8月8日晚8时43分,北京奥运会开幕式刚刚上演。就在举国欢庆之时,一通电话让成都市公交集团公司服务热线值班话务员李某惊出一身冷汗。“我在车牌号为川A5××78的58路双层公交车的二层上安置了3枚炸弹!”“你在开玩笑吧?”李某试探性地问电话那头的陌生男子,男子坚称是真的。李某再问:“你有什么要求?”“我要900万。”说完,男子挂断了电话。

  李某迅速将这一突发情况报告保卫处,并向派出所报案。

  民警连夜搜爆 炸弹为“诈”弹

  成都市公安局迅速组成专案组,派出大量警力对全市所有58路公交车逐一进行仔细检查。很快,专案组在龙泉驿区大面镇找到了牌照为川A5××78 的公交车,但该车并非58路,而是402路。专案组对该车车厢、底盘等进行了彻底检查,未发现任何爆炸装置。当晚,专案组还对百花公交站、五桂桥公交站等重点车站近百辆公交车进行了全面搜爆,也未发现爆炸装置。

  8月9日晚8时许,男子再次拨打了公交集团公司服务热线,询问“你们准备好了没有?昨天给你们说的事……”

  8月10日,案侦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住在龙泉驿区大面镇五星街的税川江被发现有重大作案嫌疑。

  8月11日下午,专案组民警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税川江。

  ○庭上传真

  嫌疑人:想做大事给父母看

  昨日上午10时,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税川江被带上法庭,面无表情,眼神游离。

  法庭上,税川江承认自己谎称安装炸弹的事实,“我没有安炸弹,是编的。”在审判长的询问下,税川江说出了自己作案的前因后果:“我在家常常挨骂,父母总是说我没出息。那天之前我和妈妈吵了一架,当天又喝了酒,就决定做件大事让他们看看,也练练自己的胆量。”等到晚上奥运会开幕后,他给公交公司拨去了电话。

  父母:悄悄进法庭 埋头哭泣

  刚刚开庭时,税川江的父母并没有到场。但开庭后不久,他们悄悄走进法庭,坐到了旁听席的后排。整个庭审过程中,两人一直把头埋在座位上。

  记者上前想要采访两人,税川江的母亲一言不发,掩面哭泣。税的父亲说:“我们对孩子都是正常教育,也没有什么过激的手法,没想到这孩子心理太脆弱了。”记者了解到,税川江的父亲在工地上帮人打工,母亲收入微薄,因而两人对儿子的期望很高。

  辩护人:他心理有缺陷

  由于税川江及其亲属没有指定辩护人,法院依法指派龙泉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宋忠诚作为其辩护人。

  昨日法庭上,宋律师指出,税川江当时并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他之所以做出这样的事,也是因为长期的心理阴影造成他心理上的缺陷。税川江高中毕业后,换了七八份工作,但一直不顺利,家人给他很大的压力。在这种压力下,他产生了强烈的愿望,想干一番大事引起注意。”鉴于此,宋律师请求法院酌情减轻处罚。

  法庭辩论后,审判长宣布休庭15分钟。

  ○法院断案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 判3年半

  审判长最后宣读了判决书:“税川江选择在奥运会开幕式当天编造安放炸弹的恐怖信息,造成当晚58路公交车全部停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性较平日更大,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考虑到其归案后自愿认罪,且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合议庭经综合考虑,决定判处税川江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对于法院判决,税川江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对话嫌疑人

  “我很后悔 想早点回归社会”

  休庭间隙,记者采访了税川江。他说:“因为我个人性格原因和法律意识淡薄,造成了那么大的社会影响,我现在很后悔,没想到后果这样严重。我希望法官能轻判我,让我早日回归社会。”

  记者告诉税川江,他母亲一直坐在旁听席上,但低着头不敢看他。税川江沉默了一会儿,说:“我对不起他们。”

  ○延伸阅读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新增的一个罪名,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制造恐怖气氛,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不能正常进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依据《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的规定,犯此罪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http://news.sina.com.cn/s/2008-11-29/035016747743.shtml

现在才知道后悔,刚开始干什么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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