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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4小时化解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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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22: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市调解一起医疗意外事故纠纷纪实

  20时30分。这是2008年11月24日。南方乍寒还暖的一个冬日。

  某市黄菊镇政府分管政法的何副镇长电话响了:一名病人在黄菊医院死亡,死者亲属数十人砸毁了玻璃等部分物品,要求惩处“凶手”……

   案情就是命令!何副镇长立即和镇党委书记和镇长汇报,立即抽调政府干部和派出所、司法所干警赶赴现场。

  原来,死者系22岁的妇女陈某某,因临产于当天早上住院,经检查是宫外孕难产出血,医院实施手术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亲属认为是医生治死了人,要找医生和医院领导“偿命”。工作组对群众指出,是不是医疗事故,不能由医院说了算,也不能由死者亲属说了算,应通过上级医疗事故鉴定部门作出鉴定;医生和医院该承担什么责任,这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由任何人说了算,应依法进行处理。死者亲属同意了工作组的处理意见,群众情绪暂时得到稳定。

   25日凌晨3时。专家鉴定结论作出:患者因宫外孕暴发大出血,造成失血性休克并发多器官衰竭而死亡;医院采取措施及时、正确,患者的死亡是意外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对此结论,死者亲属不服,但又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和诉讼解决;坚持要求医院赔偿50万元。三四十人在医院起哄,不准把尸体运离病房,要找“行凶”的医生,找医院领导“解决问题”,不答应他们的条件,他们就组织更多的人,要把尸体抬到医生家里甚至县市政府。调解人员说服劝解未果,遂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维持秩序,对群众宣布有关纪律,讲明不宜从事的行为及其后果, 要他们推选几个代表来继续商。

  早上9:30。区政法委黄副书记率领有关部门人员赶来进行处理。调解人员提出,不论案件的性质是医疗事故还是意外事件,尸体都不能长期留在病房妨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死者亲属不服鉴定结论,认为医院有责任,要求医院赔偿50万元,应当申请有关部门重新鉴定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死者亲属认为,早上人还是好好的,现在死了,医院肯定有责任;他们表示不重新鉴定,也不告状,坚持要惩办“凶手”,医院最少也要赔偿20万元。

  下午13时30分。打来近百份快餐,吃后继续调解。调解人员说,尸体不能长期放在病房,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如果死者亲属不听从劝解,有关部门则依法强制把尸体进行处理。是否存在赔偿,赔偿多少,处理好尸体后再另行处理。死者亲属要求赔偿10万元,医院不同意。

  傍晚19时。死者亲属提出了赔偿5万元。调解人员说,就补偿金额问题,其实质是民事案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各退让一点,就能达成协议。作为死者亲属,应当看到医院出的这笔钱是救济性质的,给不给,给多少,全靠双方友好协商;作为医院,即使没有过错,如果纠纷不能协议解决,必将为此陷入长期的纷争中,将会花费巨大的时间、精力、财力;从人道主义和医院的本身利益来看,给死者亲属一定的经济补偿也符合法律规定……经过耐心细致的疏导教育,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黄菊医院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助死者亲属一定的金额,死者亲属自行把尸体运回安葬。

  时值寒冬,北方已是白雪皑皑,但这里依然温暖如春。街上路灯闪烁,水果滩、小吃滩摆满了街道两旁;车流、人流不断。超市门前,搭起一个简易的舞台,一个歌手在歌唱,台下数十名观众不时喝彩;歌手不时抛下一些小礼品给观众,观众伸手争着去接。欢乐祥和的气息随着歌声弥漫在空中。

  晚上20时30分。这是2008年11月25日。南方乍寒还暖的一个冬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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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22:5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真实的事情?
24小时化解纷争的确是好事,但是我更关注的是:这是谁的责任?有责任的话就应该追求,而不是和稀泥,双方调解了事。如果这不是医院的责任,那为什么要医院进行赔偿?这个头一开,那么以后再发生类似的事件,再有人闹到医院,也是这样要挟医院,那么是不是又要医院来赔偿或者说得好听一点就是人道主义补偿。三十多个人围攻医院,这事情该如何解决?是不是没有法律了?人多就势力大了吗?
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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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9 09: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也许存在医疗事故和追究责任人员的问题。要认定是不是医疗事故,关键的是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鉴定部门作出了不是医疗事故的结论,那么,就排除了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问题。当然,现在的医疗鉴定体制广受诟病,鉴定部门和医疗部门是一家子,这个鉴定结论真实合法性质受到质疑,法律也规定了不服鉴定的申诉救济途径,事实上操作起来对百性非常不利。从这方面来说,患者被冤死而有关医疗机构和人员不受法律制裁的情形是有可能存在的。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慢长的历程……

    既然要最终认定有关机构和人员是否有责任要经过漫长的历程,眼下还不能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既然民事案件和行政、刑事案可以分开处理,那么,我们就先解决本案的民事部分,就按民事纠纷的有关规定来处理本案的民事部分,致于本案是否存在行政刑事责任,以后再说。民事纠纷最本质的特点是意思自治,则当事协商解决,国家最小限度的干预。本案中,作为民事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医院,它补偿受害人多少钱,也是经过多方考虑的,如要征求其上级部门卫生局、调处工作组意见,要考虑一楼提出的开了头,有事无事就吵闹,医院就要给钱,不及时解决可能发生的隐患等等,然后作出对各方最佳的选择方案。

   一楼提出以后遇到类似问题怎么办?我个人观点,也是按照上面所说的方法处理。这样做,并不是说百姓起哄闹事就得到实患。事实上,百姓的行为风险是非常大的,百姓要掌握好“火侯”。否则,事件的性质就演变为治安或者刑事,行为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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