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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073

[【刑事法学】] 笔记本电脑里有黄片,带着出差,算不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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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8 17: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别给别人看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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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8 18:5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揭发,猫步的在C:\新建文件夹\新建文件夹\新建文件夹\新建文件夹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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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8 19:2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1楼zhiyongtao于2009-03-28 18:57发表的 :
我揭发,猫步的在C:新建文件夹新建文件夹新建文件夹新建文件夹里面
猫步昨天不是藏在D:/公司资料/对外文件/新建文件夹/新建文件夹/新建文件夹里面的吗?
怎么又换地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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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8 19: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越加密警察越有兴趣,非得让你说出密码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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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8 20:2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说是没事,可是你说两口俩在家看都会被逮,那你这个,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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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8 20: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在火车站、机场等警察要找过年钱的情况下,被强行检查出有黄片,那是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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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9 21: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0楼1073于2008-11-26 18:15发表的 笔记本电脑里有黄片,带着出差,算不算传播? :
现今有笔记本的兄弟们,硬盘里藏两部黄片,应该是大有人在吧。
如果在火车站、机场等警察要找过年钱的情况下,被强行检查出有黄片,他们是不是可以依此来罚我们款哟?

传播是指对不特定多数人传递相关信息。
所以你举的例子不构成传播。
另外,笔记本自己看,不是传播。某朋友说要看,你带他到家里给他看,不是传播。
但是你在火车上看,还让周围不认识的人一起看,就是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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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 23: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odinx于2008-11-26 22:37发表的 :
最高院院长需要向公安部长汇报工作.

那是特定历史下的产物,当时的公安部长周××是政治局委员(现在都是常委了),比高院和高检的职务高,所以才会发生这种情况。后来中央也意识到这个问题,十七大后公安、高检、高法的头不是都一个级别了吗?所以今后估计再也不'会发生这种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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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 03: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密。警察要密码,不告诉他。

未来得及加密,不让他看。

告诉你密码或者让他看就等于传播(给他),传播是要犯法滴。不告诉他密码就等于不传播,不传播就不违法了嘛。

很浅显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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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3 21: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设置隐藏属性,稍微缺乏点电脑知识的都不会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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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0 08: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的法律都被用歪了。有时法律反而是贪官、坏官、和不法警察弄权、使权、伤天害理的理由和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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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0 12:25: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应该不算犯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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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21: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年我记得一个人买一个二手手机,里面存了黄片,结果被警察罚款。所以,最好不要带。上面虽然有帖子说不算“传播”,但理由并不充足,隐藏之后并不表示你不会在目的地传播,结果谁也说不清楚,尤其现在有高压态势,最好少惹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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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2 00: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不算啦  又不是指笔记本物理意义上的传播 储存不是传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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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2 20:45: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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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23: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笔记本电脑是私人物品,你可以不让他人检查(纯法律角度,现实情况你自己看着办吧)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才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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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23:4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警察,我说你犯法就犯法,说你不犯法就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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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9 22:38: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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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9 18:41:22 | 显示全部楼层
传播得有对外散播的行为或者主观意思,如果只是放私人电脑里,并没有散播的行为和意志,应该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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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03: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涉及两个问题

首先科普下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罪的认定要件有: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等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次,所谓的传播是指以出借、赠送、散发、展览、讲解、代购等方式在公共场所或公众之中进行传播。不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私下传播。第三,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地、经常性地传播;传播数量较大;被传播的人数较多;造成严重后果等。再次,如果该影片在公开场合进行播放,吸引较多人员参与围观,那么治安拘留、罚款是跑不掉的。

其次,警察的搜查行为涉及国内目前愈来愈受到的人权的问题。无故搜查无明显违法嫌疑的公民,在法律上时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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