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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我是不是该起诉该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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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tao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8-11-24 17: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法届专家:
   大家好.
   我是一名年轻的科技工作者,曾于2005年9月投稿于<<自然灾害学报>>,并获得录用通知,但最近他们以我原专家审稿意见丢失为由,将我的稿件以\"不适合该期刊\"为由退稿.中间交涉多次,均未果,向他们主管部门(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发邮件交涉仍然未果.直到如今,其网站的退稿通知的编号里面仍未能找到我的稿件编号,以下是我给其主管部门发的邮件部分内容,请各位给点建议,衷心感谢!  
   
[i]尊敬的力学所各位领导:
   我是一名年轻的科研人员,曾于2005年9月19日投稿于贵所主办的<<自然灾害学报>>,稿件编号定位50317,在此期间,我按照修改意见特快专递寄回了修改稿和修改意见,并于2006年初收到了贵刊的录用通知,并电话联系过贵刊多次,咨询发表时间,收到的数次答复是:从2006年第二期推到2006年末期,又从2006年末期退到2007年第二期,后又推到2007年末期,最后推倒2008年的第二期.然而,今年5月和8月再次打电话咨询时,贵刊的主任有李玉亭改换成董老师了,而董老师喊我和李老师联系,李老师说审稿意见已经找不到了,要我重新找个岩土方面的专家审定,然后马上特快专递寄过去,我问了这样做是否合适,同时也征求了董主任的意见,收到的答复都是已经办妥了,我就等着论文刊登就是.我于2008年9月按照李主任的意思把审稿意见和修改稿重新用特快专递寄回,后来
我再次打电话咨询,董主任已经说没有原来的修改意见,不能发表,现在我收到电子邮件,\"论文不适合在本刊发表,请另投他刊&#39;.
  对此,我感到不可理解,我不知道,为何录用了近三年的稿件一直推压,为何在作者经常联系和咨询的情况下迟迟不予刊登,更不能理解的是:学报怎么能把作者的录用稿件档案弄丢!这难道和<<自然灾害学报>>近年来蒸蒸日上的情况相符吗?作者是学报的主要作品来源,对作者如此不负责任,不知道贵刊以后的是否真的能实现其达一流的目标.
  投稿贵刊,审稿费交了200元,几次特快专递费用50元,期间的电话问讯和电子邮件问讯十多次,倘若,论文起初未能录用,这些都是我的责任,我理应承担.但是,直到今年8月,我都未收到学报的任何退稿通知,现在突然寄来电子邮件退稿,本人觉得这些行为是对本人的及其不尊重和对自身工作的极度不负责任,我希望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答复.
  以下是本人用过电子邮箱和<<自然灾害学报>>的部分联系情况:

发件人: \"自然灾害学报\" <jnd@iem.net.cn>将发件人添加到地址簿 收件人: \"feng meng\" <fytao@yahoo.com.cn>feng meng,您好!

  稿件电子版收到,请寄打印稿件一式两份,并注明稿件编号50317。请交审稿费200元汇至自然灾害学报编辑部。

======= 2005-09-19 16:43:30 您在来信中写道:=======

>尊敬的编辑:
>
>  今有一篇论文寄上,敬请查收!(论文见附件)
>
>  谢谢!            
>               2005.9.19

      

        致
礼!

         
        自然灾害学报
        jnd@iem.net.cn
          2005-09-22

feng meng,您好!

  28日已寄去返修通知,请查收。

======= 2005-11-28 19:04:48 您在来信中写道:=======

>尊敬的<<自然灾害学报>>编辑部:
>
>  50317的审稿情况请予以介绍
>
>  谢谢!
     

        致
礼!

         
        自然灾害学报
        jnd@iem.net.cn
          2005-11-30

Re: 50317论文修改稿2005年12月16日 周五上午8:52
发件人: \"自然灾害学报\" <jnd@iem.net.cn>将发件人添加到地址簿 收件人: \"feng meng\" <fytao@yahoo.com.cn>feng meng,您好!

  请将修改稿和答复专家修改意见寄打印稿件一份。注明稿件编号。

======= 2005-12-14 10:16:05 您在来信中写道:=======

>尊敬的<<自然灾害学报>>编辑部:
>   
>  
>  
>编号为50317的稿件已按专家审稿意见和贵编辑部修改意见修改完毕,现将修改稿和图表的电子
>
>版发送于您,其它的将按要求于近日内寄送,请注意查收.
>
>   谢谢!
>
>
>     致
>
>  礼!                        
>                                       
>2005.12.13

      

        致
礼!

         
        自然灾害学报
        jnd@iem.net.cn
          2005-12-16
Re: 50317稿件查询2007年5月8日 周二下午4:07
发件人: \"自然灾害学报\" <jnd@iem.net.cn>将发件人添加到地址簿 收件人: \"feng meng\" <fytao@yahoo.com.cn>feng meng,您好!   请您与主编联系,问问定在哪一期发表,0451-86652429李玉亭。
======== 2007-04-29 12:57:39 您在来信中写道: ======== 尊敬的编辑部老师:  您好,我于2006年7月收到贵刊的录用通知,说50317拟定于2007年第二期发表,现在想咨询一下,50317稿件定于何时发表,谢谢.   此致敬礼                    冯
        致
礼!

              自然灾害学报              jnd@iem.net.cn               2007-05-08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雅虎邮箱,您的终生邮箱!
http://cn.mail.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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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tao 该用户已被删除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4 17: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大家给点建议,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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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17:33:03 | 显示全部楼层
谈谈我的看法, 供你参考.

报社把投稿丢失一般只能通过默示的保管合同推定其具有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但是你实际上也没有什么损失, 而且自己肯定留有底稿, 不同于一般的保管合同的注意义务, 至于不及时通知, 我觉得很正常, 没有法律规定对于不予采用必须及时通知, 如果报社3个月没有回复, 可以理解为拒绝采用, 这是行业通常的要约拒绝方式, 报社不负有必须书面通知不采用投稿的前合同义务, 这种义务大多属于法定的,


所以, 没有什么不合法的地方, 不知道你质疑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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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18: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makeeoe于2008-11-24 17:33发表的 :
谈谈我的看法, 供你参考.

报社把投稿丢失一般只能通过默示的保管合同推定其具有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但是你实际上也没有什么损失, 而且自己肯定留有底稿, 不同于一般的保管合同的注意义务, 至于不及时通知, 我觉得很正常, 没有法律规定对于不予采用必须及时通知, 如果报社3个月没有回复, 可以理解为拒绝采用, 这是行业通常的要约拒绝方式, 报社不负有必须书面通知不采用投稿的前合同义务, 这种义务大多属于法定的,


.......
楼主已经收到了对方的用稿通知,这已经不是保管义务的问题了,是承诺。但是,两年后未刊,却再发一不用稿的通知,这是毁约了,呵呵,这种情况我也曾经遇到过,但是,想想自己还得在这个圈内生活,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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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tao 该用户已被删除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4 20:34:0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上面两位.其实一直令我愤概的是:我交了审稿费的,如果专家未让稿件通过也就罢了,那只能怪我没水平.但是明明是通过了,还于2006年初收到了录用通知,并且每次联系他们都不让我另投他刊.的确,我是有底稿,但是我交了钱的,几百块钱对我来说不算多也不算少,但让我苦苦等了三年.况且,现在就算我现在另投他刊,至少也要半年以上才能刊登,直接影响到我的工作啊! 既然不用刊登,那今年7月份还让我重新找专家补审稿意见又是什么意思呢?!
这种不负责任的期刊,还要创全国一流,真是让我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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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21: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fytao于2008-11-24 20:34发表的 :
谢谢上面两位.其实一直令我愤概的是:我交了审稿费的,如果专家未让稿件通过也就罢了,那只能怪我没水平.但是明明是通过了,还于2006年初收到了录用通知,并且每次联系他们都不让我另投他刊.的确,我是有底稿,但是我交了钱的,几百块钱对我来说不算多也不算少,但让我苦苦等了三年.况且,现在就算我现在另投他刊,至少也要半年以上才能刊登,直接影响到我的工作啊! 既然不用刊登,那今年7月份还让我重新找专家补审稿意见又是什么意思呢?!
这种不负责任的期刊,还要创全国一流,真是让我好笑


坦白的讲, 现在投稿人与学术报刊相比力量很渺小, 这也就为学术报刊制定某些行规提供了条件,

学术期刊出版合同一般都是单务合同, 期刊不付给投稿人稿费, 投稿人自己还需要付钱,

而某些单务合同债务人是享有任意解除权的, 比如 赠与合同, 所以, 你很难说这种做法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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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5 01: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算了,谁让你不幸生在中国了
斗不过的
不如省点时间重投其它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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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tao 该用户已被删除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7 16:27: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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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18:42:49 | 显示全部楼层
跟他们沟通一下,修改一下,重新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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