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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林嘉祥事件,深圳海事局道歉符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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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10:3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林嘉祥事件的真相,不论是言行过当,还是猥亵女童,其行为均不属履行职责行为,跟其所在的深圳海事局没有关系。后者在此事件上没有任何过错,我认为,海事局无需道歉。
深圳海事局表示:关于我局林嘉祥同志在2008年10月29日晚在深圳市南山区梅园酒楼与人发生纠纷的报道和和网友帖子,对此我们深感震惊,并对林嘉祥同志酒后的不当言行深表歉意。
从情理上说,对于女童家人,林嘉祥或其家人说声道歉不算什么,也是应该的。但是,深圳海事局作为国家机关,其道歉仅在《国家赔偿法》上有法律依据,即《国家赔偿法》将赔礼道歉作为国家赔偿的一种方式。而国家赔偿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林嘉祥事件明显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因而海事局道歉没有法律依据。
海事局的道歉行为,除了表明林嘉祥的行为属职权行为之外,还表明该行为存在违法过错。因而,对该女童所造成损失,如医疗费用,就同样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再者,既然林的行为属职权行为,则对于履行职权造成极大的社会恶意影响,相关的上级机关或领导对此可能亦需负相关行政责任。
相反的是,一些国家机关有责任时,怕于影响政绩,往往退避三舍,推拖国家赔偿责任。对于包揽责任的,倒是不多,主要原因可能在于迁就于社会民众的愤怒。但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通过其他方式方法来消除负面影响,而不能将国家作为挡箭牌、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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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12:4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当时林某人并不是去执行公务,单位又何必来承担责任

此事海事局只能是个旁观者,不妨碍司法介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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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15: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可以这样理解,算是单位的思想教育开展得不好,才会出现这样的员工,以后单位对职员不定期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而且把思想道德作为工作的考核
其实我觉得单位能出面道歉,总比不出面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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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22: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说法,在普通百姓心中,官员——政府体系是唯一的公权力机构体系,他们没有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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