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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刘宝才等诉北京理工大学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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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8 22: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刘宝才等诉北京理工大学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12319号


  原告刘宝才。
  
  委托代理人吴宗龙,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锐。
  
  委托代理人吴宗龙,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理工大学。
  
  法定代表人匡镜明,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
  
  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玲。
  
  原告刘宝才、原告吴锐诉被告北京理工大学、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超星)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宝才、原告吴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吴宗龙,被告北京理工大学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被告世纪超星的委托代理人杨晓岩、王瑞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宝才、原告吴锐共同诉称,我们二人系《文史英华-诸子卷》一书(以下简称《文》书)之作者,我们二人共同对《文》书享有原创作品著作权。北京理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网站所载超星数字图书馆向网络用户提供浏览或者下载《文》书之服务,而北京理工大学此举并未经我们二人授权,故北京理工大学已侵犯了我们二人对《文》书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北京理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网站所载超星数字图书馆系由世纪超星提供,故世纪超星应与北京理工大学共同向我们二人承担侵犯著作权之责任。故我们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北京理工大学、世纪超星立即停止侵权,共同在《光明日报》、《中国文化报》、《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向我们二人赔礼道歉,共同在网址为www.ssreader.com的超星数字图书网以及北京理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网站上连续1年向我们二人赔礼道歉,共同向我们二人赔偿经济损失3.92万元以及公证费、律师费、调查费等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118万元。
  
  被告北京理工大学辩称,《文》书中的诸子著作原文并非刘宝才、吴锐所创作的作品,刘宝才、吴锐无权对诸子著作原文主张著作权;《文》书中的对诸子著作原文所做部分注释并非刘宝才、吴锐的原创作品,刘宝才、吴锐亦无权对此部分注释主张著作权。我校系教育部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我校将世纪超星提供的超星数字图书馆用于现代远程教育,并未将超星数字图书馆进行营利性使用。我校使用超星数字图书馆的方式为世纪超星将超星数字图书馆安装于我校服务器并为我校设置用户名和密码,我校师生使用该用户名和密码可以浏览或者下载我校现代远程教育学院网站所载超星数字图书馆内容,我校并不具备对超星数字图书馆进行编辑、增删的技术能力。故我校不同意刘宝才、吴锐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世纪超星辩称,《文》书中的诸子著作原文并非刘宝才、吴锐所创作的作品,刘宝才、吴锐无权对诸子著作原文主张著作权;《文》书中的对诸子著作原文所做部分注释并非刘宝才、吴锐的原创作品,刘宝才、吴锐亦无权对此部分注释主张著作权;我公司认为刘宝才、吴锐仅能对《文》书主张汇编作品著作权。刘宝才、吴锐均曾将其个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专有许可方式授权我公司,并许可我公司将其个人作品收录入超星数字图书馆,故我公司有权将《文》书收录入超星数字图书馆并许可超星数字图书馆用户北京理工大学使用《文》书。吴锐对北京理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网站所载超星数字图书馆中的《文》书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之时,其所拷屏打印的网页仅涉及《文》书部分内容,而公证下载的网页电子文件在庭审之时均不能打开,故刘宝才、吴锐并未举证证明我公司将《文》书全文收录入超星数字图书馆。即使我公司构成侵权,刘宝才、吴锐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亦过高,且其二人要求我公司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其二人要求我公司赔偿的律师费、调查费等诉讼支出费用亦不尽合理。故我公司不同意刘宝才、吴锐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湖南出版社于1993年12月出版的《文》书版权页注明刘宝才、吴锐选注,字数为392千字,印数为5000册,定价为15.5元等。《文》书内容共包括四类文字,其一为诸子著作原文,其二为介绍诸子生平、学术思想要点和主要著作的简短文字说明,其三为介绍诸子著作各篇主题和内容要点的简短文字题解,其四为对诸子著作原文所做注释。刘宝才、吴锐认为其二人将原为古代文字的诸子著作原文转换为现代文字,并将原无标点符号的诸子著作原文进行断句,故其二人对包括诸子著作原文在内的《文》书全部内容均享有原创作品著作权。
  
  世纪超星系超星数字图书馆之经营者。北京理工大学系教育部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亦系超星数字图书馆用户之一,其将世纪超星向其提供的超星数字图书馆用于现代远程教育。北京理工大学使用超星数字图书馆的方式为世纪超星将超星数字图书馆安装于北京理工大学服务器,该校师生可以在北京理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网站所载超星数字图书馆中浏览或者下载超星数字图书馆内容,北京理工大学并不具备对超星数字图书馆进行编辑、增删的技术能力。
  
  2007年2月13日,吴锐在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宋爱民、公证员助理刘菁监督之下对北京理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网站所载超星数字图书馆收录《文》书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程序如下:在位于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的中国社会科学院12层1263房间,使用电脑进入互联网,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211.100.7.175/chaoxing/index.asp,进入北京理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网站所载超星数字图书馆;该网页左上方设置信息检索功能,其下设置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的用户登录栏,此用户登录栏中的用户名和密码均未填写;该网页左下方设置公告栏,其中载有“超星电子图书数据库现已对我校校园网用户开放欢迎大家使用。由于该数据库目前仍在调试,读者在使用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等内容;该网页正下方载有“您还没有登录”等字样;在未输入任何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情况下,使用该网页左上方设置的信息检索功能可以搜索到《文》书;使用该电脑中已安装的“超星阅览器”将《文》书展开,将《文》书封面、版权页、题记、前言、目录页、正文第1页至第3页、第528页至第529页拷屏打印,并下载《文》书展开后的全部电子文件等。本院在庭审过程中对吴锐证据保全的下载电子文件进行勘验,勘验程序如下:下载电子文件之中包括与《文》书图书正文实际页数一一对应的文件名为000001至000531的531个电子文件等;在刘宝才、吴锐、北京理工大学均未向本院提供“超星阅览器”情况下,本院使用世纪超星提供的“超星阅览器”以打开下载电子文件;试图打开下载电子文件之时出现“只有用下载这本书时的用户名(shlgdxtsg)注册后才能阅读此书,是否现在注册”提示框,无论在该提示框中选择“是”或“否”均不能成功打开包括文件名为000001至000531的531个电子文件在内的全部下载电子文件。刘宝才、吴锐称吴锐对北京理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网站所载超星数字图书馆收录《文》书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之时并未输入任何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其二人不能解释本院勘验之时出现“只有用下载这本书时的用户名(shlgdxtsg)注册后才能阅读此书,是否现在注册”提示框之原因;北京理工大学、世纪超星则称北京理工大学师生使用世纪超星设置的用户名和密码方可浏览或者下载该校现代远程教育学院网站所载超星数字图书馆内容,故本院勘验之时才会出现“只有用下载这本书时的用户名(shlgdxtsg)注册后才能阅读此书,是否现在注册”提示框,而吴锐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之时并未输入任何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与事实不符,故此证据保全公证因存在程序瑕疵而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世纪超星称刘宝才、吴锐均曾将个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专有许可方式向其授权,并许可其将刘宝才、吴锐个人作品收录入超星数字图书馆,其为此向本院提交2003年2月28日刘宝才授权书、2005年3月31日刘宝才授权书、2003年1月14日吴锐授权书为证。2003年2月28日刘宝才授权书约定刘宝才将个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专有许可方式授权世纪超星;世纪超星向刘宝才赠送十年期读书卡,刘宝才成为超星数字图书馆会员;十年期满后,世纪超星可应刘宝才要求继续赠送读书卡;刘宝才作品被收藏入超星数字图书馆时,世纪超星应采取相关技术保护措施,避免作品在网上非法盗版传播等。2005年3月31日刘宝才授权书除重申2003年2月28日刘宝才授权书内容之外,另约定世纪超星保证赠送给刘宝才的读书卡可以阅读到超星数字图书馆收藏的总数为30万种图书、300万篇论文的图书期刊库;世纪超星可将相关授权转让给第三方使用,但需另向刘宝才支付合理报酬等。2003年1月14日吴锐授权书条款与2003年2月28日刘宝才授权书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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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8 15: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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