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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三鹿”侵权索赔不予立案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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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17: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鹿奶粉事件中,司法机关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或许因为行政机关的强势出击而被大多数人所忽视。但从事件本身来看,显然这是一起典型的侵权案件,而作为普通群众的受害者,得到的答复却是“不予立案”,也“不会向此案当事人提供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可真是告状无门了。至于不予立案的理由,就更为荒唐,是“法院的内部通知” 。难道法律真是戏弄公民的工具?我想应该不可能,但我将拭目以待.


新闻连接:http://news.sohu.com/20081031/n260368424.shtml
【新民网·独家报道】10月29日,来自山东、河南、福建等地区的9名受害患儿家属,同时将9份起诉三鹿的诉状递交至河北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共计索赔130多万元。

  依据法律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新民网记者10月31日电话采访了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虽然尚未到法律规定的裁定最后期限,但该法院立案厅已经明确表示,法院决定对此事不予立案。

  法院所持理由与新民网报道披露的原因一致:需等待政府的赔偿方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表示,已接到上级法院指示,暂不受理任何有关三鹿问题奶粉的赔偿起诉。新民网记者询问有关部门是否下发相关文件,新华区法院则表示,是法院内部通知。

  新华区人民法院同时表示,也不会向此案当事人提供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新民网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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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18: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汕头人把孩子生到香港去不是没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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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19:59:39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到时候三鹿已经什么都不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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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20: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老早就该说了。
当年博士伦隐形眼镜护理液在境外被检查出霉菌的时候,欧美日香港等地的博士伦护理液通通由公司或者代理商召回、下架,而博士伦大陆总负责反而出来高调解释大陆的博士伦护理液与问题护理液产地不同,不存在问题云云。结果等大陆的质检部门介入后,又宣布下架。
其实那些先下架的地方也是跟问题护理液不同产地,为何人家地区公司或分公司就主动召回,原因很简单,它赔不起。欧美日香港等地都很重视司法保护,对于涉及健康的产品,多半对消费者实行很宽松的举证责任,甚至举证责任倒置。只要存在有关案例,而生产或销售部门存在懈怠之嫌的,都要承担不利后果。
现在三鹿案其实也是差不多,实在包不住了才抛出来的,现在居然看到司法机关自己就违反了诉讼法,实在很震惊。程序的不公正,是最厉害的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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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20:2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合符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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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20: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偶功底不扎实,冒昧问下前辈们? 为何不受理?

政府出不出政策 和诉权有什么关系? 哪怕定性三鹿无责,这诉讼还是得继续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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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00:24:08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当无聊

从法理上讲是否能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是否有连带责任?)
不知是否与此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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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15:4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redhat028于2008-10-31 20:27发表的 :
合符国情

同意,我们早就见怪不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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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04:3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闻鼓升堂是法院的职责,法官逃避现实拒绝裁判就是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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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22: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问那些不立案的法官,如果受害的是你们的亲人,有何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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