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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 09: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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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10月03日——清政府与德国签订《中德汉口租界条约》。
汉口德国租界条约(中文本)
大清钦命二品顶戴湖北汉黄德道监督江汉关税务兼办通商事宜恽
大德钦命外部卿衔驻札上海管理通商事务总领事官施 为
立约永租地基事.现因德国商务日盛,请在汉口新开租界,奉
兼护湖广督部堂谭 派委本监督会同本总领事,查勘定界.所议条款开列於左:
计开
一德国租界定准汉口镇英租界以下地方,自通济门城外沿江官地界外起,至李家墩前面为止,量得共宽三百丈,其江岸尚有水淹,议定深处一百二十丈.前经本年七月二十四日,由本总领事偕丁副领事,会同汉阳县薛令,委员董令,定立宽处界址,用石块钉界,其深处界址俟江岸水退再钉.
一德国租界共合地六百亩.每亩地丁银一钱一分七厘,共银七十两零二钱;每亩漕米二升八合四勺,共米十七石零四升,每米一石折银三两,共银五十一两一钱二分.二共银一百二十一两三钱二分,此项系应纳租价,即华民以前所交地丁漕米银两.於每年四月,由德国领事官送交汉阳县查收汇解,此地永租与德国,应由领事官设法,俾华民地基迅速全行租与洋商.其有德国未经租定地亩,仍由华民自行交纳地租,嗣后德国领事官造册,将租界之内租户注明,如有以地抵押,注明押与何人,并所押款数若干.其租界一切事宜,归德领事官按照此约及后定章程办理.至租界内,华民不得同住.
一德国租界内,向华民业户租地,应偿地价须照三个月以内相等地基价值,公平酌定.江汉关监督不准华民高抬时价,德商亦不致有强抑之事.租界之地,如须分别大小,优劣,等次定价,以后会议;其有民间家庙,祠堂及各帮会馆公众庵庙,租价自应另议,以顺舆情,方免阻挠.永租地基之上,盖有房屋,葬有坟墓者,应分别瓦房,棚屋,照估价值,并酌给搬家,迁葬之费,至交清价值,即当让地.若基地上盖有房屋者,应再订期迁让,如未让之先,华民业户用地,祗可本人并其家属居住,种田,不许作别项用,亦不准再造.
一租界内华民应让地基,须由德国领事照请地方官饬遵,於契内均写永租字样,由汉阳府县查勘明确,税契盖印,以昭信守.自立此约之后,如有各国人愿在德国租界内向华民租地,惟其地既经永远租与德国,应由德领事官允准,并照请税契.
?租界内向有官地,应由中国量为酌留,以为将来建造会审公所等项之用.
一德国租界旧有官街,公路,将来盖造洋房时,如有侵越,应即另行留出街路基地,如法修建,无论华,洋商民及驿递公文,饷鞘夫马人等,均准一律任便行走.又,租界内如中国开办铁路须用地基,仍准让还,其价值倘与租户随时相商;未能妥洽,应由监督会同领事官持平议定,均不得藉词不允让还也.
一德国租界距英租界,中有通济门一城之隔,往来殊形不便.现由汉阳县会同勘定,在於通济门城角江岸,建一马道车路,与江岸上游公路相通,则英租界便可联络一气.惟通济门外附近官地,系为保护堡垣之用,不得列入租界以内,其附近官地上之棚屋,应由地方官饬令折去,不准再盖及埋葬坟墓,以肃观瞻.
一德国所开租界,即在汉口通商口岸之内,如建码头,须先与监督商量,察看地势,与华洋商船往来无碍,方可修建.
一德国租界以内,如遇无驻华领事官管束之洋人,并华人涉讼,应归中国官办理,派员在租界审谳;若无领事官管束之洋人,并德国人或各国人,因被华民欺凌禀控,以及华民在租界内违犯章程,由中国官会同德国领事官或领事官所派之员会审.如谳员定案不合,可由德领事官照请江汉关监督再行复讯,如有重大事件,仍由地方官办理,如系两国交涉事件,仍照约章办理.
一德国租界未开之前,已经各国人向华民租定地基,并无违碍,至其地归入德册倘未允洽,应由德国领事官照会各国领事官,妥商办理.
以上条款立为租约两纸签押,一俟两国 上宪批准,再行盖印为凭.此照.
大德钦命外部卿衔驻札上海管理通商事务总领事官施
大清钦命二品顶戴湖北汉黄德道监督江汉关税务兼办通商事宜恽
光绪二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一千八百九十五年十月初三日
在汉口立
评论:丧权辱国的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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