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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9 17: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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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姐”一审获刑3年,“罪不涉房
9月29日,龚爱爱在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法庭上。
新华社记者 丁海涛 摄
据新华社西安9月29日专电(姜辰蓉、程露)9月29日,备受关注的“房姐”龚爱爱案在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龚爱爱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被告人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法院认定龚爱爱非国家工作人员
法庭认为,被告人龚爱爱曾为市县两级人大代表,多次伪造、买卖户籍等身份证明,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且当庭拒不认罪,依法应从严处理。根据龚爱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在庭审中,辩方曾称,陕西省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系民营企业,龚爱爱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对于这一意见,法庭予以采纳。此前有媒体报道,龚爱爱仍为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并仍享受分红。对此,榆林市政府一位工作人员表示,龚爱爱入股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应该是事实。但这一银行为股份公司,只要没认定是非法资产,享受股份分红就属正常商业活动。
为何“罪不涉房”?
此案专案组表示,经过对龚爱爱购房及资金来源的调查了解,未发现起诉罪名以外的犯罪线索。
专案组通过调阅购房合同、租赁协议、交易记录、银行汇款电子凭证、个人借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显示:从2005年至2012年,龚爱爱先后在北京购房44套,涉及商铺、写字楼、公寓、住宅等,购房合同总价3.9亿余元,其中按揭贷款1.59亿元。龚爱爱购房资金主要来源于参与煤炭经营收入、房屋租金、工资收入和个人借款。专案组在侦查期间,未接到关于龚爱爱经济犯罪线索。
对备受关注的财产问题,龚爱爱辩护律师指出,在不涉及其他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仅就一般公民(相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特殊人员而言)的财产问题,国家机关无权要求其自证其财产来源合法,这一规则是保护一般公民人身与财产安全,隐私安全与国家机关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之间的边界,全体社会成员均应恪守这一边界。
专家:指控需有确凿证据
对于“房姐”龚爱爱房产及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学专家。专家指出,任何指控均需建立在具体违法犯罪的事实和确凿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目前只能掌握她违法的事实是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而没有查到她房产方面或经济方面的其他确凿的犯罪事实。因此,就不能进行起诉。
针对舆论关注的龚爱爱在北京购房的资金来源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说,购房资金属于私人财产,如果没有证据显示资金来源非法,任何人都无权过问别人的财产,这涉及公民的隐私权范畴。只要购房款目前没有查到涉及犯罪行为,龚爱爱在北京买多少套房子本身对案情影响并不重要。
点评:党中央、国务院,这样的人要多抓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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