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9月26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海南省及其筹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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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海南省及其筹建工作的通知》。《通知》说,国务院提议将海南行政区从广东省划出,成立海南省。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过讨论,一致赞成这一提议,决定提请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并授权国务院着手进行海南省的筹建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据此特作如下通知:(一)海南建省后,其地方行政体制的设置,要从海南的实际情况出发,符合改革的要求。(二)为有利于海南的统一开发建设,中央和广东在海南的企业、事业单位,原则上下放给海南省。(三)海南建省后,有关财政基数的划分问题,应按照兼顾广东和海南的利益、基本不增加中央财政负担的原则办理。(四)海南建省后,各级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确定,要符合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五)海南的开发建设,必须立足于海南的资源优势,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同时大力吸引外资,特别是要注意引进港澳的资金,逐步建立起具有海南特色的外向型经济结构。为此,国务院将给海南省更多的自主权,规定更为优惠的政策,使海南省成为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六)成立海南建省筹备组。在筹备建省期间,海南行政区党委、政府的工作,在筹备组领导下进行。
评论 中共中央高瞻远瞩考虑到海南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立了今天的海南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