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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 劳动合同法的随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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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9 11: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检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情况,国务院也出台了事实劳动合同法的措施。这让我又想起最近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思考。劳动合同法实施被某些经济学家和企业代言人说成是保护劳动者。但是我认为该法也保护了用人单位。从更深层次的社会意义来说,遵循《劳动合同法》可以帮助人们逐步提高契约意识。

大部分国人现在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契约意识。表现为,该立书面合同的,只有口头约定;有约定却不遵守,随意破坏约定;破坏约定却毫无歉疚感,无赔偿意识。在劳动关系的建立过程中,表现的更普遍更明显。比如,我接待过的大部分职工投诉用人单位的案件,99%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往往是职工过错明显。大部分拖欠工资的案件的情况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口头约定工作时间多少年,工资若干,但是职工往往工作了不到一个月,就提出要辞职,理由各种各样,用人单位不同意,职工就擅自离岗,职工还要求把工资结清,用人单位当然不给工资,于是职工就投诉。遇到这种投诉,我都很无奈,职工看来是把单位当成公共厕所了,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完全没有责任意识。一个单位用人,从招聘到岗前培训,要花费不少,职工说走就走,无疑提高了企业的成本,难道职工就没有意识到吗?有一次,我甚至接到一个老板的投诉,他遇到一个职工敲诈,经过了解,没有签过合同,那个老板只能自认倒霉。

劳动力市场也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也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没有一个明确的强契约制度的保障,劳动力市场只会是矛盾重重,危机四伏。我国的餐饮建筑和小规模的私营经济所构成的劳动力市场的维系手段主要靠的是人情关系,人情多一些,那么劳动约定就履行的好些,否则就差些。《劳动合同法》是一种强契约,它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可以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从这点来看,作为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也应该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事实正好相反,这又是为何呢?

很多人认为是用人单位想违法用工获取暴力,这样的情况当然不少,但是我认为这不是根本原因,而是我国政府过分的干预了劳动力市场造成的。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应该主要依靠“看不见的手”。但是,我国是从计划经济转型,政府还保留着强烈的计划意识。由于这种计划意识以及党的意识形态的影响,政府对劳动力市场干预颇多,这样就打乱了劳动力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使正规的劳动力市场很难维持,出现了劳动力市场的灰色经济,使劳动合同法也难以真正的实施。比如,各地方政府都出台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就很不好,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提高职工的待遇或者为表政绩,人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很多企业不愿签合同,是因为当地经济的工资水平根本没有达到所谓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很多职工所期望的提高工资的美景并未出现,反而是找不到工作了。所以,我建议应该取消一些政府行为,虽然愿望很好,但是效果未必好,这就是市场经济。

当然,依靠职工个体与企业进行工资博弈,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但是这并不是说,政府就该理所应当的介入。正确的解决方法是加强工会的作用。我国的工会的很多职能,要么被政府拿去了,要么就干脆被剥夺了。工会一直没有成为劳资双方博弈的劳方代理人,这是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另一大缺陷。给与工会更充分的独立性,赋予工会更多的权力,是真正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也是完善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必由之路。

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我想,如果在劳动关系的层面上,人人都具有了更强的契约意识,都懂得用契约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要求,那么构建和谐社会就有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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