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5日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提高城镇中低收入居民收入
收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 2000》 第692页
1999年9月5日,为促进居民消费,扩大国内有效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城镇中低收入居民收入政策进行调整。
这次调整城镇中低收入居民收入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失业保险金水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百分之三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一次性补发一九九九年六月底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等。据悉,上述政策调整,各地可视财力状况,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自行确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标准。
中央决定,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等七个沿海经济发达省市自行解决其增支的一百一十二亿元,其他二十四个地区新增支出的百分之八十四将由中央财政补助。
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积极会同有关单位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确保在九月中旬前将工资、离退休金及有关补助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评论 政府做的一大实事,解决了低收入家庭的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