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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6 17: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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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的外商并购没有能够真正控制假外资和红筹上市, 导致国家外汇的风险, 不过, 新的规定也只能控制, 无法完全杜绝, 行政权力永远无法完全控制私有资本的流动,
感觉这个司长应该可以认定行政滥用职权, 因为按照法律, 法规制定部门规章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虽然不能进行司法审查, 但是其自由裁量权仍然可能被滥用, 如果确实受贿为外商并购进行了倾向性的规定, 那么, 可以认定滥用职权,
但是, 不能够成立滥用职权罪, 因为需要对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 新规定出台后, 红筹上市基本上处于停滞阶段, 热钱通过离岸公司出入我国也不是仅仅通过假外商投资的方式, 实际上, 热钱一直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我国, 所以, 对于滥用职权这样的情节犯, 本案不能满足,
但是证明这种抽象行政行为的滥用应该很困难, 如果不能够认定, 就无法确定是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样受贿罪就难以认定, 因为仅仅收取他人财物而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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