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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6 19: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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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楼chuxj123于2008-08-30 16:10发表的 :
无论B男仅仅是抢劫(持匕首入室抢劫)或者抢劫加强奸,都属于公诉案件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尽管抢劫和强奸均未遂,但其主观恶性较重,而且还有人身伤害的情节(也许可以再算一个故意伤害中止),公安机关不应当不立案侦查的。
而且即使公安机关因为证据不足不立案或者不侦查,对于公诉案件而言,也没有什么谈判基础,公安机关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
在这个案件中,即使以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理论上A女也只能要求B男赔偿其医药费(就掐脖子),好象也没什么要谈的,若是以追究刑事责任与否来谈判,对于公诉案件,可能有将来被B男家属反咬“敲诈”的风险。
因此,建议A女继续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到当地人民检察院申诉,由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至少作出不立案的理由。
从本案来看, 公安局本身不愿意立案侦查, 将违法行为人释放了, 也拖延证据的调查, 可以向检查院提出这个问题, 如果确实存在该立案不立案的情况, 那么, 有可能涉及到内部行政处分, 严重的, 可能导致犯罪-----徇私枉法罪, 从本案来看, 如果证据能够证明属于抢劫(家里没有钱, 对象认识错误)和强奸未遂(女子反抗, 身上有伤), 应该立案,
犯罪由于侵犯的是社会正常关系, 不仅仅是私权利, 所以, 一般犯罪人向国家承担责任, 公诉机关和公安机关应该立案和起诉, 不允许"私了" 不能适用民法的可调解性, 本案, 公安机关竟然建议女子与嫌疑人私了将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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