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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一个网友告诉我这样一件事,请大家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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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0 11: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晚上,一个网友告诉我发生在她身上的这样一件事
    里面出现人物以a女,b男,c男代替
    前天晚上,a女在医院照顾了中风的母亲,回家已经比较晚,回家睡的迷迷糊糊的时候,突然一双大手掐住了a女的脖子,b男出现了(根据后来判断,此人为翻窗而入)
    当时a女迷迷糊糊的,并未发现b男携带匕首。b男向a女索要钱财,a女称家中没有,只有2,300元。b男在a女家中搜索一翻,发现a女家不富裕,没多少钱财。但是b男见a女有几分姿色,遂动了念头,试图强行与a女发生关系,在a女剧烈反抗和迷惑下并未得逞(a女自称自己有性病)。a女极力劝b男离去,b男称遗落匕首,必须找到。在b男寻找之际,a女在床角落发现匕首,遂偷偷藏起匕首。b男在寻找匕首过程中,仍然几次试图强行与a女发生关系,均未得逞。
    大约过去几个小时,b男未找到匕首,只得作罢。突然b男掐住a女脖子,声称a女看到他的样貌,要杀死a女灭口。a女大哭,b男称是开玩笑的。a女再次劝他离去。b男称太累,要在a女家躺一会儿。一段时间过后,a女发现屋内寂静无声,原来b男竟然在床上睡着了。
    a女遂悄悄离开房子,叫醒邻居,拨打110,b男在睡梦中被抓获。
   
    a女到分局去录口供,因为羞耻,没有提b男试图强奸一幕,仅仅提及b男实施抢劫,并向公安机关上缴匕首一把。
    a女后来才知道,b男在被分局扣押未满12小时,竟然已经被保释出去。而且分局一警察头目c男,极力劝说a女和b男家人到别处坐下谈谈(意思是不要在分局谈,另外找个地方谈)。后来a女知道,b男在口供中称,是a女带他回家(a女可以找到证人证明当天她在医院照顾母亲到晚上)。
    a女要求警察去窗户处提取指纹,以证明并不是自己带a男回家,分局人员在案发24小时以后,答应星期一去提取指纹(星期六星期天休息)
    几小时后,b男家人打电话给a女家人,要求私了

    这样的事情,a女应该如何应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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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0 16: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B男仅仅是抢劫(持匕首入室抢劫)或者抢劫加强奸,都属于公诉案件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尽管抢劫和强奸均未遂,但其主观恶性较重,而且还有人身伤害的情节(也许可以再算一个故意伤害中止),公安机关不应当不立案侦查的。
而且即使公安机关因为证据不足不立案或者不侦查,对于公诉案件而言,也没有什么谈判基础,公安机关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
在这个案件中,即使以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理论上A女也只能要求B男赔偿其医药费(就掐脖子),好象也没什么要谈的,若是以追究刑事责任与否来谈判,对于公诉案件,可能有将来被B男家属反咬“敲诈”的风险。
因此,建议A女继续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到当地人民检察院申诉,由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至少作出不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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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0 19:2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这警察懂政治,懂得和谐社会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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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6 19:5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chuxj123于2008-08-30 16:10发表的 :
无论B男仅仅是抢劫(持匕首入室抢劫)或者抢劫加强奸,都属于公诉案件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尽管抢劫和强奸均未遂,但其主观恶性较重,而且还有人身伤害的情节(也许可以再算一个故意伤害中止),公安机关不应当不立案侦查的。
而且即使公安机关因为证据不足不立案或者不侦查,对于公诉案件而言,也没有什么谈判基础,公安机关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
在这个案件中,即使以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理论上A女也只能要求B男赔偿其医药费(就掐脖子),好象也没什么要谈的,若是以追究刑事责任与否来谈判,对于公诉案件,可能有将来被B男家属反咬“敲诈”的风险。
因此,建议A女继续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到当地人民检察院申诉,由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至少作出不立案的理由。



从本案来看, 公安局本身不愿意立案侦查, 将违法行为人释放了, 也拖延证据的调查, 可以向检查院提出这个问题, 如果确实存在该立案不立案的情况, 那么, 有可能涉及到内部行政处分, 严重的, 可能导致犯罪-----徇私枉法罪, 从本案来看, 如果证据能够证明属于抢劫(家里没有钱, 对象认识错误)和强奸未遂(女子反抗, 身上有伤), 应该立案,

犯罪由于侵犯的是社会正常关系, 不仅仅是私权利, 所以, 一般犯罪人向国家承担责任, 公诉机关和公安机关应该立案和起诉, 不允许"私了" 不能适用民法的可调解性, 本案, 公安机关竟然建议女子与嫌疑人私了将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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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2 11: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很符合中央精神的,充分体现了三个至上的统一,体现了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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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2 11: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周永康强调,政法机关要履行好首要政治任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要牢牢把握维护人民权益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共享政法工作改革发展的成果;要严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生命线,让人民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的温暖、方便、公正、高效;要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切实强化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效能;要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努力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转化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 ... content_83812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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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3 17: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哦,另外还有一点,那天还没发生的。
那个小子被保释出去以后,连夜跑掉了。公安局在a女的强烈要求下终于立案,并且告知a女,已经监控b男家里的手机和电话,正在抓捕中。但是还没抓到。
如果此人从此失踪,如何追究公安机关和保释担保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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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2 21:3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把刀子拿出来作证,上面有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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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6 21: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dote于2008-09-13 17:04发表的 :
哦,另外还有一点,那天还没发生的。
那个小子被保释出去以后,连夜跑掉了。公安局在a女的强烈要求下终于立案,并且告知a女,已经监控b男家里的手机和电话,正在抓捕中。但是还没抓到。
如果此人从此失踪,如何追究公安机关和保释担保人的责任?
违反刑事程序,好象不可以对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不过保证人没有尽到保证义务的,应当由公安机关追究他的责任。
不过可以向检察院控告办案民警“玩忽职守”,至于检察院立案于否,那就很难说了。但一定要控告,要敦促公安局将该嫌疑人列入“网上追逃”的对象,这样那小子的日子就不好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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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18:2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个案子很奇怪,有些地方不符合常理。
“大约过去几个小时,b男未找到匕首,只得作罢。”一把匕首在一间屋子里面,需要找几个小时吗?那个b男除非脑子有问题,否则,怎么可能想不到a女藏起来了呢。再说,a女往哪里藏,b男难道一点都没发觉,事后也找不到吗?

“b男称太累,要在a女家躺一会儿。一段时间过后,a女发现屋内寂静无声,原来b男竟然在床上睡着了。”b男想干嘛,强奸还是抢劫,都不用找自己睡觉吧。陌生地方,就这样睡觉了,脑子有病吧。偶尔能见小偷在人家里偷东西时睡觉了。还从来没见抢劫强奸时,都没弄成,就睡觉了的。

还有,b男抢劫,抢得的钱呢,跑哪里去了,警察没有拿去吗,这可是重要证据啊!

初步鉴定结果:本案为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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