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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楼无天于2008-08-29 18:00发表的 :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都对不履行民事义务承担责任,第三方可以对其中任意一方主张全部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民事责任,体现在一系列的民事立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变更转移的。 在行政法中,若发生行政责任,国家能要求依领导指示或命令行事的下属承担全部行政责任吗?即使下属承担全部责任后,下属能追究领导的部分行政责任吗?显然不能。 不要把民法上的法律概念生搬硬套到行政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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