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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的物权法论第307页引用了一案例
妻子丈夫关系不好, 丈夫自己购买了一处期房, 获得了对于这种物权期待权的凭证, 妻子擅自将该收条卖给了第三人, 丈夫得知后请求确认该买卖无效.
我觉得不论房屋是以一方还是双方名义购买, 由于夫妻之间并没有约定财产, 所以, 这种房屋肯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妻子作为共同共有人不能单独处分共有物, 第三人不存在是否善意的问题, 所以, 应该确认买卖无效, 但是王利明认为妻子此时由于基于夫妻关系可以成立表现代理, 所以, 合同有效, 丈夫必须尊重.
我感觉王利明没有搞清楚一个概念, 推定代理(国外称作implied agency)必须是基于特定的法律身份和职务推定的, 比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利签订日常经营合同, 不需要通过董事会的同意, 单独一个非执行董事肯定不能对外代表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合同, 合伙共同关系可以推知每个合伙人都享有为了合伙经营范围内的代理权(当然, 合伙人一般会指定某个合伙人行使这种对外销售代表权, 其他人负责生产), 内部代理权限制一般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是, 夫妻之间的共同关系只能推知他们之间对于家事享有相互代理权, 妻子可以代理丈夫签订丈夫医疗服务合同, 但是妻子代理丈夫买卖共有房屋显然已经超越了夫妻共同生活能够推定的代理权, 第三人对此不可能产生善意的问题,
希望哪位前辈能指点迷津, 这个问题搞得我很困惑, 王利明是那么有名的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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