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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4 09: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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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选b, 也只能是b,
第一个, 甲原本属于共同正犯, 但是由于没有参与实行, 仅仅提供作案工具, 成立盗窃罪(既遂)帮助犯,
第二个, 属于典型的预备犯, 即犯罪正处于着手阶段, 因为犯罪即行为, 也就是说必须是危害行为已经可以认定为已经很紧迫的侵害到了某种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本案中正在路上, 还没有显现出这种紧迫性,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肚子很痛)导致犯罪停止, 没有实行行为只能认定为预备犯,
第三个, 属于犯罪中止, 不是罪犯未遂, 因为促使犯罪没有实行终了的原因并不是足以防止犯罪人犯罪的意志以外的原因,
第四个, 属于典型的犯罪中止, 犯罪人的一系列行为应该有机的, 联系的看待, 用枪杀人不可能必须一枪导致人死亡, 也有可能没有命中, 或者仅仅轻伤, 如果因为这种原因就认定犯罪未遂显然对于犯罪人事部公平的, 除非其处于认识错误, 比如罪犯以为受害人已经死亡, 但是后来受害人获救, 或者受害人受伤装死, 这才属于犯罪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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