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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8-8-8 19: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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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不管罚款是为公安局所有, 而是被该警官个人占有, 只要是以警察的身份所谓都应该认定为职务行为, 如果认为警察为了个人利益(本案中个人占有罚款)就是个人行为是不对的, 那属于内部求偿的问题, 还有, 如果警官以警察身份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公报私仇, 属于个人行为, 行政机关就可以逃避其民事替代责任了, 这显然不合理的,
这个警察不仅仅滥用职权(随意侵入住宅和搜查等行政强制措施尽管不是依声请的行为, 但是也不能随意为之, 至少也应该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性, 比如有人举报, 此外, 该罚款明显超越职权, 对于嫖客没有听说过要罚款, 仅仅是道德上的问题, 还没有涉及到违法行为的程度,
不过本案的重点不在于违法行政行为的问题, 行政机关肯定应该自我纠正该违法行政行为, 因为这个警察的行为显然已经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考虑到一个负有维持本区域治安的警察自己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 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是很大, 所以, 肯定已经触犯了刑法, 问题究竟触犯了那个具体的罪名, 从犯罪构成看, 我觉得似乎不是抢劫罪,而是敲诈勒索罪, 香港商人希望通过与警察私了而避免遭受拘留的处罚(尽管该处罚是超越权限的, 但是相对人并不一定知道), 只因为如如此, 他愿意接受警察的漫天要价(1万元), 也就是非法占有的方式不是通过当场威胁使用暴力实现的, 而是通过威胁拘留港商实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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