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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国际贸易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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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3 02: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 国际贸易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约束主要来自以下五个方面:一、国际环境公约;二、WTO协议中的环境条款;三、环境标志制度;四、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五、进口国的有关环境与贸易法规、技术标准。

  [关 键 词] 贸易;国际贸易;发展;环境约束

一、国际环境公约

  国际环境公约一般是针对某一具体的环境问题如大气变化、热带雨林等提出的。20世纪50年代以前,涉及环境保护问题的国际公约只有6项, 7O年代增加到16项,80年代增加到100项左右,目前,涉及环境与环保问题的国际公约已增长到180多项,其中20多个含有贸易条款。这些国际环境公约对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护臭氧层,避免因臭氧层的破坏损害人类健康,危害农作物和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引起气候变化等,国际社会签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如1985年3月由联合国环境规划暑在维也纳签订、1988年9月生效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Vienna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Ozone Layer)和1987年9月通过、1989年1月生效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1990年和1992年两次修正)。在哥本哈根召开的《伦敦修正案》缔约国第四次会议上,规定了逐步淘汰破坏臭氧物质的时间表,发达缔约国于1996年停止使用氟氯化类物质、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和氟溴类物质,氟氯烃类物质到2006年减少35%,到2010年减少66%,到2030年禁止使用;发展中缔约国在达到一定的消费水平后逐年减少其消费量;发展中国家于2010年逐步淘汰40多中受控物质(ODS)。由于这些多为基本化工原料,因而涉及到的相关产品至少有数千种的出口贸易。
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危险废物的产生与日俱增,逐步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主要公害。而一些发达国家千方百计地将国内危险废物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灾难性的危害。为了控制世界范围内日益增长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引发的环境问题,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9年3 月在瑞士的巴塞尔主持通过了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Base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eir Disposal),简称《巴塞尔公约》。《巴塞尔公约》于1992年5月5日开始生效。《巴塞尔公约》是严格管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全球性环境条约,其目的是为了加强世界各国在控制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方面的合作,防止危险废物的非法越境运输,保护全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公约控制的危险废物按来源分为18种,按成分分为27种。巴塞尔公约缔约国会议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9月22目在日内瓦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修正案。《巴塞尔公约》根据其第12条“关于责任问题的协商”的授权而商订的《巴塞尔责任与赔偿议定书》在1999年第五次缔约国大会中提出并获得大会的批准。《巴塞尔责任与赔偿议定书》的通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尽管此议定书迄今尚未生效,但正如时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托尔巴博士所言,此议定书为有史以来第一项针对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责任和赔偿问题予以明文规范的国际约定,也是国际间对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之管理上的一大进展。

  战后,世界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贸易不断发展,影响了生态多样性。1973年2月签订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CITES)。按照物种的脆弱性程度,公约将受控物种分为三类列入三个附录,并对其贸易进行不同程度的控制。附录一列入了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800余种,基本上禁止贸易;附录二列入所有那些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果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于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变成灭绝危险的35000种物种,应严格限制贸易;附录三列入任一成员方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应对贸易加以管理。世界自然基金会负责野生动植物贸易的官员希瑟·索勒表示:“《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至关重要的机会,让我们得以保护世界上濒危程度最高的物种,使它们不会因贸易活动遭到灭绝。”1992年6月5日签署的、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的《生物多样化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尽管没有直接的贸易措施条款,但一些条款对贸易有明显的影响,特别是关于遗传资源的取得、知识产权和生物安全规定与国际贸易直接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作用自不待言,由于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贸易直接导致许多物种的灭绝或更加濒危,禁止贸易则最好的避免了以上情况的发生,但由于其对贸易的严格管制决定它只能在一定生物资源领域作用。《生物多样性公约》则是为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全面保护和持续利用建立了一个法律框架。《生物多样性公约》其主要贸易影响是限制破坏生物多样性的国际贸易,它所追求的目的有三,其一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其二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其三是公平分享利用遗传资源产生的利益。因此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核心精神是可持续发展思想,与贸易发展的兼容并蓄,充分关联。截止到2008年5月,该公约的签字国有190个。

  鉴于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有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潜在的风险与威胁,一旦出现差错,可能造成基因污染、破坏生态平衡;产生新的毒性或过敏物质,或扩大了寄主范围,导致病毒灾难性的泛滥;转基因活体及其产品有可能降低动物乃至人类的免疫能力,从而对其健康、安全乃至生存产生影响。国际社会于2000年1月在蒙特利尔通过了《卡特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 ),该议定书是目前国际最权威的生物安全管理框架。《卡特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对转基因产品的越境转移的各个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对国际贸易和投资都产生了巨大影响,比如实行风险评估对国际贸易有负面影响,实行转基因产品(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GMOS)加贴标签制度会增加进口国公众对GMOs及其产品的心理恐惧,从而导致某些GMO产品国际贸易量的下降甚至退出国际市场等等。当然,《卡特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签订也将大大促进非GMO产品有机食品的国际贸易,特别是给绿色—有机食品国际贸易的发展创造了难得的机遇。

  大气中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增加引起全球气候变暖,将对地球和人类产生严重的影响,全球气候变化是国际环发领域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国际社会先后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及其《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为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0多个国家制定的,并于1994年3月正式生效。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京都议定书》是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重要法律文件。《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通过,2005年2月16日生效。截至2007年底,公约共有192个缔约方,《京都议定书》共有 176个缔约方。随着《京都议定书》生效,气候变化问题进一步升温。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本身并不直接限制贸易,但由于温室气体控制涉及社会和经济的方方面面,缔约方为履约采取的行动必然会对贸易有着显著的影响,特别是联合国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一旦实施,将直接用信用贸易手段实施温室气体减排的交易。

二、WTO协议中的环境条款

  早在1971年,GATT就设立了“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小组,但是,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初期,环境问题尚未列入谈判议程。随着对环境问题关注的上升,乌拉圭回合谈判在“环境小组”和理事会工作的基础上,终于在1994年4月达成了《贸易与环境的决议》。根据该决议,WTO设立了一个对所有成员国开放的“环境与贸易委员会”,直属于WTO总理事会。该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在不违背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前提下,负责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协调贸易与环境两个领域的各项政策措施,实现环境保护与贸易持续增长相互促进的目标。WTO作为主管世界贸易的多边机构,对环境与贸易的关系作了概括,“各参加方为了保护和维持环境的需要,为了实现持续发展的目标,各方通过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上所处的地位和需要相符合的方式来增强达此目标的手段。”这一思想原则也体现在世贸组织的相关协议中,我们称之为环保条款。

  GATT/WTO至今还没有专门的贸易协定来界定环境与贸易的关系,相关的内容分散规定在下列法律文件中: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2条,《农产品协议》中的环境计划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11条,《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第1条。WTO的环保条款以GATT中第20条“一般例外”中的(第2款)和(第7款)为基础,根据20条规定,“只要不对情况相同的缔约方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不对国际贸易隐蔽的限制”,任何缔约方都有权采取“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须的措施”(第2款)和 “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有效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第7款)。”这是GATT成立时的基本条款与环境问题有关的全部内容。《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确立为新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宗旨之一,这是对关贸总协定的重大改进。该协议的序言指出:“缔约方在处理他们的贸易与经济关系方面,应基于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人与有效需求,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同时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使世界资源得到最优利用,并以与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成员方的各自需要相适应的方式,求得既保护和保存环境,又增强保护和保存环境的手段”。WTO协议除了保留GATT的上述规定外,在附件1《技术贸易壁垒协议》中对原来GATT中《技术贸易壁垒协议》作了大量补充和修改,旨在通过鼓励使用国际合格评定标准,确保对包括包装、标记和标签等要求在内的各项技术规章和标准及其评估程序可能对国际贸易带来的非关税壁垒加以约束和限制,防止一些国家通过制定过高的技术标准、苛刻的包装和标签要求、不合理的检验和检疫措施来限制国际贸易。《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序言规定:“认识到不应防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动物及植物的生命与健康和环境,或防止欺骗行为等,只要这些措施不致成为情况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该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参加国在制定、通过、执行技术法规时不应限制贸易,而应是达到“特别是包括国家安全需要、防止欺骗行为、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或环境”这类合法目的的必要手段。同时该协议第5条第4款还规定,有关成员可以不适用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指令或建议,如果能及时提出一些原因,“如特别是国防要求之类的原因;避免欺骗行为;保障人类健康或安全,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环境;基本气候或其他地理因素;基本技术或基础问题。”《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开始即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措施,使人畜免遭饮食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物和致病生物体的影响,但这类措施应不在情况相同或类似的缔约方之间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对待。”为了在更广泛的基础上协调各缔约方的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鼓励各方采用国际标准和准则,但同时又规定一种例外情况即缔约方可以采用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只要是在科学上证明是合理的,或是以适当的危险性评估为基础的。该协议还进行在第5条第7款引入了”预防原则“,即在成员方当时找不到足够的“科学依据”以判断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必要”程度时,可以在“得到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临时采取卫生或植物程度措施。《农产品协议》主要涉及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其中直接涉及环保的是国内支持部分。在“农产品协议”附录二中对某些可以免除削减义务的国内支持进行了规定,即通常所说的“绿箱政策”(Green Box Policies),其中之一便是与环境规划项目有关的国内支持措施。该协议主要涉及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在市场准入方面,要求以征课关税来取代农产品进口的限制措施,即分阶段实现\"关税化\"。在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方面,则要求承诺分阶段削减的义务。该协议提出了一个“农业支持合计量度”(Total 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 简称Total AMS)。凡列入这个量度之内的农业支持措施和开支均应削减,发达国家在6年内削减60%,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削减13.3%,最不发达国家可不承担削减义务。但不管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最不发达国家,凡是属于“绿箱政策” (Green Box Polices)范畴之列的国内支持措施(以保护环境为主要目的措施)则不在削减之列。由此可以看出该《协议》对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程度。《补贴与反补贴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第11条第6款中规定:“各缔约方认识到出口补贴以外的补贴被广泛用作推行社会和经济政策目标的重要工具,并不试图限制各缔约方运用此类补贴达到这些目标以及他们认为可实现的其他重要政策目标的权利,各缔约方注意到这些目标包括工业的重新布局,以避免拥挤和环境问题。”协议还规定,对于为改造以前已经使用了两年以上的设施使之适应法律或规章所提出的新的环境要求而提出的资助,在一定条件下,即使具有特定性,也可作为不可申诉的补贴。《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一般例外”中的(b)款亦允许成员方采取或加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只要这类措施“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方造成武断或不合理的歧视,或不对国际服务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总协定同意成立的“服务贸易与环境工作组”(Working Party on Trade in service and Environment),其职责是研究服务贸易、环境与持续发展三者的关系,并提出报告和建议。《关于服务贸易和环境的决定》承认为保护环境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可能与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相冲突,并要求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审查和报告服务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包括可持续发展问题,并提出了可能的建议,以确定环境措施与十四条相冲突时是否需要修改十四条,即十四条一般例外给出了保护环境措施不适用十四条的可能性。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规定:如果为了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严重损害环境,必须在其境内组织对这些发明的商业性利用,则各成员可以不授予这些发明以专利,只要这种行为并不仅仅因为这种利用为其法律所禁止。

  上述WTO的相关协议都赋予各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措施的合法性。WTO的协议中的环境条款无疑会促进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但是,从理论和实际中我们不难发现,WTO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规定本身有一定的缺陷:第一,WTO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规定,客观上成为各国设置环境壁垒的理由和借口,各贸易大国纷纷以此为机会筑起环境壁垒,目前WTO规则对此尚无有效的解决办法。第二、WTO的有关环保条款,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首先表现在发达国家的制定的环境标准远比发展中国家复杂严格,严重地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其次,世贸组织对各国制订自己的环保措施和标准未形成实质性的约束,也未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区别对待,仅建议各国的环保措施和标准应以国际标准为依据,发展中国家在这些国家的启示面前无能为力。第三、WTO有关环境与贸易的规定,不但没有有效地解决环境为题,反而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治理进一步恶化。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受挫,而是本国企业更加没有能力治理与环境改善,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成为废物及垃圾的跨国转移的目标,污染产业也纷纷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第四、由于历史和国力等原因,在国际标准的制订过程中发达国家也起着主导作用,发达国家极力把自己国内的标准推广到国际标准之中,发展中国家只有被动遵守的份,没有表达意见的机会,结果国际标准没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利益,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大多难以达标。

WTO中的环境条款制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之目的”。各国在制定扩大贸易,发展生产,提高福利水平等目的的同时,应以“可持续发展之目的”来进行资源的开发利用,并要求“保护和维护环境”。这说明WTO促进世界经济全球化和自由化,建立世界贸易规则的努力过程中,不会为了盲目扩大目前的经济利益而破坏世界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能力。同时,世贸组织认为在实现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时,应该顾及“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和地区,不应该采取完全一致的措施和标准。保护环境资源也不应该以牺牲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为代价。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环境标志制度

   环境标志又称绿色标志或生态标志,是指由政府管理部门、公共或民间团体依据一定环境标准,向有关申请者颁发其产品或服务符合要求的一种特定标志。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环境标志是印在或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宣传环境品质或特征的用语和(或)象征符号。环境标志标明产品从生产、使用以及回收处置的整个过程符合保护特定环境的要求,对生态环境无害或损害极少,有利于资源再生和回收利用。环境标志制度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和采用,对国际贸易和国际市场营销产生了重大影响。

  环境标志制度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此后得以迅速发展。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施环境标志制度的国家。早在1971年联邦德国的国家环境计划就提出对消费者使用的产品实行环境标志制度的概念。1977年由联邦德国内务部和环境部实施了这一计划,称“蓝色天使”(Blue Angle)计划。标志图案是以蓝色天使和谷穗表示。1985年德国又将“蓝天使”标志上的文字“适应环境”改为环境标志。2002 年 7月,德国的“蓝色天使”标志被 671个厂家的3395个产品使用,其中包括79个外国企业的 430个产品。目前世界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实行环境标志制度。加拿大是1988年实施环境标志制度,加拿大称其为“环境选择方案” (Environmental Choice Program),标志图形称作“环境选择”商标,图形上一片枫叶代表加拿大的环境,由三只鸽子形成,象征3个主要的环境保护参加者:政府、产业、商业。商标伴随着一个简短的解释性说明,解释商标为什么被认证。加拿大“环境选择”标志产品主要集中在可回收利用和低污染产品。日本是1989年实施生态标志制度(Eco-mark Scheme),其生态标志图案是两只巨手亲切拥抱世界,表达了“我们的双手保护地球”的愿望。手臂的形状围成英文字母e,为“地球”(Earth)、 “环境”( Environment)、“生态”(Ecology)三个英文单词的词头E字的小写,意味着对地球、环境和生态的保护。图案上方,用日文写着“友好对待地球”。日本环境标志产品种类侧重于与人们日常生活相关的家庭用品。韩国是1992年实施生态标章制度((Eco-label Scheme),其生态标志图案中的树和鸟代表植物和动物;下面的水和土地表示自然;上方的朝鲜文表示“更清洁更绿”。产品类别由来自消费者组织、产业界、环保团体、检验机构、科学家、法学家及公共健康专家共13~155名代表组成的生态标志委员会选择并审定。另外还有,北欧四国的“白天鹅制度” (1989年),瑞典的“良好环境选择制度”(1192年),奥地利的“奥地利生态标章”(1991年),欧盟的“EU制度”(1992),美国的“绿色签章制度”(1989年)和“科学证书制度”(1990年),法国的“NF环境”(1991年),印度的“生态标志制度”(1991年),新西兰的“环境选择制度”(1991年),新加坡的“绿色标章制度”(1992年),等等。环境标志在很大上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要进入发达国家,首先申请环境标志。环境标志正成为越来越多国家市场的“绿色通行证”。比如,1992年5月欧共体正式实施所谓“生态标签”制度,并于1993年7月推出欧洲环保标志(Eco-Label)。凡有此标志者,即可在欧盟成员国自由通行,各国可自由申请。1999年3月,欧盟作出决定要求贴有环境标志的商品再增加两种,即纤维、服装和鞋类,从而使1993年欧盟所规定需要贴有环保标志的商品由12种增加到14种。发展中国家产品要进入欧盟市场,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绿色通行证”。

  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始于1993年3月,国家环保局首先批准并发布的环境标志图形。我国的环境标志图案是:中心由青山、绿水和太阳所组成,代表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外围是10个紧扣的环,表示公众参与,共同保护环境。10个紧扣的“环”字与环境的“环”字同字,整个标志寓意为“全民联合起来,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1994年5月17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出台了一系列工作文件。与此同时,国家环保局批准发布了我国首批7项环境标志产品的技术要求,为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奠定了基础。1995年3月20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在人民大会堂宣布了中国首批环境标志产品名录并颁发了证书。

  环境标志的目的是通过引导消费来促进对环境无害的产品或服务的生产和流通,限制对环境有害的产品或服务的生产和流通。由于环境标志制度发展很快,实施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标志涉及的产品或服务范围越来越广,环境标志制度直接影响许多产品或服务的国际贸易,如果不能获得环境标志,产品或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将受到影响。因此,环境标志制度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已引起各国的关注,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极大关注。由于当前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国环境标志的标准和要求各不相同,各国环境标志产品和服务的种类也不尽相同,难免在保护环境的过程中导致国际贸易活动的障碍,引起环境与贸易的冲突。但从发展前景看,各国的环境标志将向一致无差别和相互承认的方向发展。

四、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

  20世纪90年代初,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已为许多人所认识,保护环境已成为当今世界潮流。各国政府、组织都开始重视环境保护,结合本国国情制定了各具特色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有效地抑制了国域内环境恶化,但同时也衍生出了另一个严重问题,那就是不可避免地同国际贸易自由化趋势产生冲突。国际标准化组织(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于1992年建立了环境特别咨询组。ISO为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统一各国环境管理上的作用,实现环境保护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宏伟目标,于1993年6月正式成立了ISO/TC207“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了第一套关于组织内部如何建立、实施和审核环境管理体系的通用标准,即ISO14000系列标准,以规范企业等组织行为,达到节省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是为保护环境、消除国际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针对全球工业企业、商业、政府、非盈利团体和其他用户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企业提供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帮助企业自觉地实现环境目标和经济目标,支持环境保护和预防污染,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ISO14000系列标准包括6个子系统,即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审核与环境监测、环境标志、环境行为评价、产品寿命周期环境评估、产品标准中的环境指标,共给出100个标准号,即从ISO14001—ISO14100,几乎规范了包括政府和企业等组织的全部环境行为。其中01~09为环境管理体系;10~19为环境审核指南;20~29为环境标志;30~39为环境行为评价;40~49为生命周期评估;50~59为定义和术语;60为产品标准中的环境指标;61~100为备用号。其核心是ISO14001,其目的是指导组织建立和保护一个符合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EMS),再通过不断的环境评价、管理审核和体系审核活动,推动该体系的有效运行,达到不断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作为ISO14000系列标准中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一项标准,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一规范及使用指南》站在政府、社会、采购方的角度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制度)提出了共同的要求,以有效地预防与控制污染并提高资源与能源的利用效率。ISO14001是组织建立与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和开展认证的依据。ISO14001标准由环境方针、策划、实施与运行、检查和纠正、管理评审等5个部分的17个要素构成。各要素之间有机结合,紧密联系,形成PDCA (Plan-Do-Check-Action)循环的管理体系,并确保组织的环境行为持续改进。ISO14000系列标准是ISO继ISO9000之后的又一个管理体系标准,它以环境行为改进企业及其他各类组织的管理目标,为组织提供了一种现代环境管理模式。它为促使企业合理充分利用资源与能源,保证在最低消耗下完成其生产或活动过程,使企业降低成本、减少废物产生与污染物排放提供了一套系统的管理工具.它是适用全球商业、工业、政府、非盈利组织和其他用户的新环境管理体系,对改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每个组织的环境行为具有潜在的推动作用。

  ISO系列标准的实施能否取得成功,取决于它是否能满足各类产业改善环境管理的需要,取决于它对消除贸易壁垒、改进产品与服务引起的环境行为的改善程度,最终要以它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对人类生活环境质量的改善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来评价。为此ISO/TC207在起草ISO14000系列标准时明确了以下指导思想:(1)ISO14000系列标准应不增加且以消除贸易壁垒为目标;(2)ISO14000系列标准可用于各国对内外认证、注册等;(3)ISO14000系列标准必须摒弃对改善环境无帮助的任何行政干预。基于以上指导思想的目的在于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预防,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实施过程中,促进企业改进其生产方法,节约成本,注重环境效益和采用保护全球环境的消费方式,进而从需求方面要求企业的生产对环境负责,使社会受益。客观上,ISO14000系列标准统一了环境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使那些以此制定贸易壁垒的国家有所收敛;标准要求各国公开其有关体系、产品标准和认证方法,为其贸易伙伴提供条件,有助于消除贸易壁垒。另一方面,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又是另一种壁垒,它对那些信息不通,行动缓慢的国家和组织将造成实际上的贸易障碍。各发达国家对ISO14000系列标准持积极态度,在标准尚为草案时就开始了试点认证工作;发达国家也以环境为借口向发展中国家提出了要求。因而,发展中国家要摆脱其受控制的地位就必须迅速着手开展ISO14000实施工作。从这一意义上说,ISO14000认证是通向未来国际贸易市场的通行证。事实上,环境问题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明显中的地位日益明显,环境已与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因素联结起来,形成了严重的技术贸易壁垒。这种壁垒是各国为保护其国内人民和国内市场而刻意制造的,是近期内难以消除的。通过ISO14000系列标准的有效实施才能“不增加并努力消除贸易壁垒,无论对环境好还是环境差的地区”。ISO14000系列标准不仅涉及从原材料开发到产品制造、使用及报废处理过程,而且还明确规定一切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任何国家都有权拒绝进口。通过ISO14000认证是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重要标志,它是一张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绿卡。特别是其中的ISO14001被称为国际贸易中的“绿色通行证”。

  从积极的方面看,ISO14000系列标准作为统一的国际标准取代了各国互不相容的内部标准,原则上为各国企业提供了平等的竞争机会和共同的、一致的衡量环境管理的尺度,有利于克服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英国在ISO14001标准颁布6个月之后,已在国内停止执行BS775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转而采用ISO14001标准;欧共体承认ISO14001标准在其成员国内的有效性,认为这个标准基本符合欧洲议会制定的EMAS(欧洲生态与审核规则)的要求,企业可以自愿选择进行ISO14001或EMAS认证。但是,人们也普遍担心ISO14000系列标准将成为发达国家限制发展中国家商品和服务市场准入的一个口实,成为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

  ISO14000系列标准毕竟是全球标准,它的出现和兴起有其必然性。尽管标准的制定者主要是发达国家,但通过国际协调,ISO组织在制定 ISO14000时也考虑了发展中国家和中小企业的特殊情况。发展中国家不能一味反对,只有积极参与,才能从中争取自己的利益。最主要的是, ISO14000不含绝对的环境行为要求,而以各国自己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辅之以管理手段,这在发展中国家有很大的应用潜力,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个管理软件。从这个角度讲,ISO14000将是发展中国家突破贸易壁垒,增强竞争力的一个契机。 如果在全世界范围内平等地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将减少国际贸易壁垒的形成,推动和促进世界贸易的正常发展。

五、进口国的有关环境与贸易法规、技术标准

  进口国每一种环境与贸易法规的实施都有可能会改变市场上商品构成和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从而对外国商品的进口形成贸易壁垒。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先后分别在空气、噪声、电磁波、废弃物等污染防治、化学品和农药管理、自然资源和动植物保护等方面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许多产品的环境标准。由于各国环境与技术标准的指标水平和检测方法不同,以及对检验指标设计的任意性,使环境与技术标准也可能成为环境贸易壁垒。1991年有32个国家和地区规定了427中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量标准,其中要检验残留量的,澳大利亚有339种,美国有300种。有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20个国家在进口产品时提出了93种兽药残留量检验要求。严格的环境与技术标准对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构成了威胁。1994年美国国家环保局为9大城市出售的汽油制定了新的环保标准,规定汽油中硫、苯等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低于一定水平,美国生产的汽油可逐步达到有关标准,而进口汽油必须在1995年1月1日该规定生效时达标,否则禁止进口。美国政府于2001年6月份通过了新的家电环保标准,新环保标准对洗衣机和热水器定出了具体的标准,要求2004年以后出厂的热水器必须比现在节能5%至9%,2007年以后洗衣机的能源使用量必须减少35%。日本分别与1991年和1992年发布并强制推行的《回收条例》和《废弃物清除条例修正案》;日本1999年1月16日出台的《家畜传染并预防实施细则》中规定中国等9个国家的猪牛羊肉及其制品要经过指定设备加热消毒处理后才可进口。1992年欧盟制定了严格的电磁兼容指令(EMC),涉及的机电产品范围很广,1996年开始强制执行。1997年9月9日宣布禁止从伊朗进口开心果,原因是从伊朗进口的开心果受到剧毒的黄曲霉素的污染;1999年12月7日,欧盟正式发布1999年/815/EC指令,规定采用聚氯乙烯(PVC)原料生产的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中,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含量最高值不得超过0.1%。欧盟目前正在推行国际环保纺织品(OKO—Tex Standard 100),除禁用染料外,该标准还要求严格检测甲醛、五氯苯酚、多氯联苯、色牢度(6种)、重金属残留物(9种)、农药、兽药残留量(9种农药),限制柔软剂、增白剂的使用并对包装用料的使用和处置提出了要求。从2000年7月起,欧盟国家对进口茶叶实行新的农药最高允许残留量标准,限制禁止使用的农药从原来的29种增至62种,部分农药残留量标准则比原有标准提高了100倍以上,这意味着中国茶叶今后只有达到绿色食品的A级标准才能进入欧洲市场,这将对中国这个茶叶传统出口大国的贸易造成极大不利影响。2003年1月27日,欧盟出台了《电子和电气设备废弃物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和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SH)。《电子和电气设备废弃物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和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SH)的主要内容,一是要加强对电子和电气设备废弃物的回收和利用,并在电子和电气设备的设计、生产、销售、消费者和废弃物处理等环节要充分考虑环保行为;二是在电子和电气设备的生产过程中应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电子和电气设备废弃物指令》涵盖了家用电器、IT和电子通信设备、消费品、照明设备等10类电子与电气设备,如冰箱、洗衣机、微波炉、吸尘器、熨斗、钟表、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电视机、荧光灯、电锯、缝纫机、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医用设备、监视和控制装置、自动售货机等等。对这10类电气与电子设备,其废弃物回收率应增加到至少70-80%,重新使用和回收的零部件、材料和物质应增加到至少每个设备平均重量的50-75%。《关于在电子和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主要规定了成员国应保证从2006年7月1日起,所有投放市场的电子与电气设备中不得含有: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 Ⅵ)、多溴联苯(polybrominated biphenyls, PBB)和多溴二苯醚(poly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s,PBDE)等有害物质。欧盟规定,上述指令涉及的所有产品(包括进口产品)必须满足这两个指令的要求,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其目的是减少日益严重的电子和电气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电子和电气设备废弃物指令》涵盖了家用电器、IT和电子通信设备、消费品、照明设备等10类电子与电气设备,如冰箱、洗衣机、微波炉、吸尘器、熨斗、钟表、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电视机、荧光灯、电锯、缝纫机、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医用设备、监视和控制装置、自动售货机等等。对这10类电气与电子设备,其废弃物回收率应增加到至少70-80%,重新使用和回收的零部件、材料和物质应增加到至少每个设备平均重量的 50-75%。《关于在电子和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主要规定了成员国应保证从2006年7月1日起,所有投放市场的电子与电气设备中不得含有: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 Ⅵ)、多溴联苯(polybrominated biphenyls, PBB)和多溴二苯醚(poly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s,PBDE)等有害物质。欧盟规定,上述指令涉及的所有产品(包括进口产品)必须满足这两个指令的要求,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其目的是减少日益严重的电子和电气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2003年10月7日,欧盟通过WTO发出通报,拟对1989年5月3日颁布的关于电磁兼容性的欧洲理事会指令 89/336/EEC进行修订,该指令修订议案将于2004年1月1日批准并生效。此次修订的指令将涉及所有产生电磁干扰或受到电磁干扰的设备。欧盟 2004年1月14日发出通报,欧洲委员会提出修改94/54/EC(在2000/13/EC规定之外的某些食品标签上的强制性标识指令)的委员会指令草案。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对某些关注物质的标签要求。2003年10月7日,欧盟通过WTO发出通报,拟对1989年5月3日颁布的关于电磁兼容性的欧洲理事会指令89/336/EEC进行修订,该指令修订议案将于2004年1月1日批准并生效。此次修订的指令将涉及所有产生电磁干扰或受到电磁干扰的设备。欧盟欧洲委员会2003年12月8日发出通报:制定有关“建立转基因生物体特定标识的研究和分配制度”的委员会法规草案。该草案根据共同体法律和(EC) No. 1830/2003第8条(a) 要求的分配体系,规定了投放市场的转基因生物体特定标识的协调形式。法规覆盖的产品为:含有或由转基因生物体组成的产品。欧盟欧洲委员会2003年12月 12日发出通报:拟制定有关纺织品的技术法规。一种新的纤维(聚交酯)将加入指令96/74/EC中规定的纤维名称清单中。该清单用于欧盟的纺织品强制性标签。

六、小结

  随着可持续发展与全球化的推进,上述各方面的内容将日趋丰富和系统化,其运作也将趋于国际性公平与合理化。作为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贸易可持续发展问题已成为当代国际经济贫易领域的中心议题,众多有关环境问题的公约、规则、协定和标准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也对贸易的发展产生了影响。环境约束的实施,在短期内无疑会造成贸易产品成本的上升,导致贸易竞争力的下降,但长期看来,这是实现可持续贸易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当前对于环境的重视,全球范围内绿色贸易的兴起也正体现了这一思想。如何处理好环境和贸易的关系,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 陈柳钦(1969-),男,湖南邵东县人,天津社会科学院城市经济研究所教授,兼哈尔滨商业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研究所研究员、经济学院教授,哈尔滨理工大学客座教授,天津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湖南科技大学商学院教授,广西民族大学教授,黑龙江省市场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市场学会理事,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商业经济应用与管理研究分会常务理事,湖南省邵阳市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天津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库专家。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城市经济。

http://www.xslx.com/htm/jjlc/sjjj/2008-07-17-22976.htm
全球化的步伐越来越快,可以看看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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