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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怎么认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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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8 20: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同法 第52条的规定

是指一方有非法目的还是指合同双方有共同的非法目的??


一方以诈骗目的 欺骗另一方订立的合同 是不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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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8 21:4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究竟是否存在欺诈, 当事人不主张, 国家无从知晓, 这里预设的每个人都是自己效用的最好判断者, 国家无从干预, 所以, 欺诈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依形成权行使而生效力.

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处于标的不法, 俗称阴阳合同, 据个例子, 房地产管理法为了防止炒卖土地(尤其是早期协议转让的时候) 对土地转让设定了一些条件, 比如必须完成开发的一定比例,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虽然可以避免这种限制,但是也应该进行真正的开发, 不过, 有些买卖土地的双方虚假设立开发公司, 但是没有任何投入和开发, 提供土地的一方很快出让其股权, 表面上看转让股权没有任何违法, 但是其在没有开发的情况下转让只能推定为变现转让土地, 一般出现纠纷, 法院会判定合同无效, 一般房地产管理机关发现, 也会进行行政处罚, 甚至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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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8 23: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这个可以理解为对法律规避的否定。不知含笑对我国民法法律规避目的的看法,是否和你想探寻的结果一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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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8 23: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的再具体点,民法中何谓“非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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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9 01: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说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限定是对法律规避的话

那么必定是合同双方有共同的规避故意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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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9 11: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含笑饮砒霜于2008-07-19 01:48发表的 :
如果说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限定是对法律规避的话

那么必定是合同双方有共同的规避故意咯?
我看也不尽然,故意的考量要在其上位概念明确之后讨论。个人认为“非法”这个概念不是民法中既有概念,似乎可以解释为违反“禁止、强制”等法律规定,但这种“法律”应当不是指民法中的具体权利、义务规范。例如受贿、洗钱、贪污等往往有掩盖不法所得的契约行为,如果不以此认定无效,莫说民事,连刑事案件也会搞乱。我国传统的法理学认为有“违法”的概念,是指违反刑法、行政法而言,于民法仅指侵权行为。“非法”在民法中我个人认为不是个适格概念。

至于你所说的故意,个人认为应在考虑“非法”概念之后再予以考虑。如仅在民事权利、义务范围内分析,而不是指违反刑、行政法,我认为一方和多方是否故意,都是私法自治的体现,只要法律有这个漏洞,就应当允许。不能把立法责任强加到私主体身上,更不能以所谓道德性判断对法律本身进行再规范。这和公序良俗的关系不是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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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9 11:4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方以诈骗目的 欺骗另一方订立的合同 是不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的问题,个人观点是与52条毫无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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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9 11:42:13 | 显示全部楼层
理由在于没有合意,并无所谓的“合同”成立或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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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0 13:49:08 | 显示全部楼层
越想越头晕
  

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的效力问题
有说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有说应认定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合同可撤销,相对方未提请撤销的,合同继续有效。尤其是例如借款合同,涉及第三人担保的,不能轻易认定主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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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0 15:3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含笑, 谈谈我的看法, 供你参考, 本来打了很多字, 突然全没了, 真是的,

欺诈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 这时意思自治的要求, 因为只有是否对欺诈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只能是享受欺诈人知道, 如果他愿意接受, 法律应该尊重, 这时民法理性人的基本假设的应有之义.

如果已经作为诈骗罪处理, 说明受欺诈人决定撤销这种行为, 但是显然欺诈人已经不知所终, 根本无法通过合同无效来解决, 也就是说合同被解除后, 受欺诈人显然不能行使不侵权赔偿请求权, 如果你没有资源保护自己的权利, 又得不到警察的帮助, 那么你的产权就等于零, 既然无法得到直接救济, 那么只能够寻求警察的帮助, 因为此时诈骗人显然不仅仅侵犯了私权, 更为严重的是他已经侵犯到了公共秩序和共同利益, 不仅仅主观故意, 而且有意逃避承担民法责任, 当然, 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并不是绝对割裂的, 此时,警察通过刑法的干预直接保护共同利益, 但是也间接的保护了个人利益, 因为此时违法行为人已经可以确定, 否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说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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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0 20: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makeeoe的说法是对的。
刑事先于民事。
若一方“签定合同”的行为已被证实涉嫌犯罪,则在另一方未卷入同一犯罪的前提下,另一方可看作受害者,可以向公权力请求排除该犯罪行为(即合同),并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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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0 20:2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0楼chuxj123于2008-07-20 20:01发表的 :
makeeoe的说法是对的。
刑事先于民事。
若一方“签定合同”的行为已被证实涉嫌犯罪,则在另一方未卷入同一犯罪的前提下,另一方可看作受害者,可以向公权力请求排除该犯罪行为(即合同),并得到赔偿。



我想没有这么绝对

请求公权力是有成本的 有时候还是挺高额的成本

比如 有担保的借款合同 即使借款人是涉及贷款诈骗 也很少有银行愿意去寻求公权力

多数还是找担保方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而担保方多数是到公安报案了事 现在几乎成为一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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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0 20:4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1楼含笑饮砒霜于2008-07-20 20:28发表的 :



我想没有这么绝对

.......


有保证方, 当然银行可以在私法的框架内实现同质救济, 没有必要寻求公权力介入, 保证方承担责任后, 当然会很积极的报案了,

如果没有担保方, 银行就会报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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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0 21: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书
关于民刑交叉法律适用问题的专题讨论
好像最近出版的《商事裁判标准规范》一书中的相关章节又直接用了附件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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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0 22: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诈骗是不太可能以合法形式的。诈骗的主观因素是构成犯罪的要素之一。所以,一方以诈骗目的, 欺骗另一方订立的合同 ,不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是指一方有非法目的还是指合同双方有共同的非法目的??--这个要看具体情况,黑吃黑也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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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0 22: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spuer于2008-07-19 11:38发表的 :

我看也不尽然,故意的考量要在其上位概念明确之后讨论。个人认为“非法”这个概念不是民法中既有概念,似乎可以解释为违反“禁止、强制”等法律规定,但这种“法律”应当不是指民法中的具体权利、义务规范。例如受贿、洗钱、贪污等往往有掩盖不法所得的契约行为,如果不以此认定无效,莫说民事,连刑事案件也会搞乱。我国传统的法理学认为有“违法”的概念,是指违反刑法、行政法而言,于民法仅指侵权行为。“非法”在民法中我个人认为不是个适格概念。

至于你所说的故意,个人认为应在考虑“非法”概念之后再予以考虑。如仅在民事权利、义务范围内分析,而不是指违反刑、行政法,我认为一方和多方是否故意,都是私法自治的体现,只要法律有这个漏洞,就应当允许。不能把立法责任强加到私主体身上,更不能以所谓道德性判断对法律本身进行再规范。这和公序良俗的关系不是一问题。
“非法”本身不是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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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0 22: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犯罪审理能够说明民事行为本身也违法, 本案中如果确实刑事程序启动了, 那么, 实际上民事违法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或者说侵权责任----也可以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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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0 22: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6楼makeeoe于2008-07-20 22:19发表的 :
刑事犯罪审理能够说明民事行为本身也违法, 本案中如果确实刑事程序启动了, 那么, 实际上民事违法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或者说侵权责任----也可以进行了,
同意
定罪的话,就要有主观因素,所以诈骗是不太可能以合法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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