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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3 16: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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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第一个案例, 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需要能够满足其条件
(1)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股权属于法律资格或者说社员权, 不属于公司向出资人的对待给付, 这种情况在有限责任公司十分明显, 对于股份公司除了发起设立外, 这种效果不明显, 其中的参与权很可能不会行使, 就是为了狭义财产利益, 原因在于设立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法律行为性质不同, 所以, 转让股权不需要交纳营业税, 但是转让股票对于金融公司来说是一定要交纳营业税的, 因为立法者清楚他们完全属于财务投资者, 所以, 股权不可能形成夫妻共有, 但是, 对于股息和剩余财产请求权可以形成准共同, 因为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而言,
股东的股息请求权属于一种, 这种财产权是可以共有, 任意转让和继承, 所以, 如果股东放弃股息害及债权, 或者明显低价转让股票, 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但是本案中, 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属于财产的范畴, 所以, 也不可能通过所有者权益来判断是否低价转让. 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 因为一般有限公司股东处于相互信赖不会随意转让股权, 其转让的动机无非是对于公司前途没有信心,或者是在经营管理上与其他股东发生矛盾, 甚至受到了不公平对待, 股权的受让人(如果有人愿意购买有限公司股权)不可能完全按照会计报表来评估股权价值支付对价的, 因为参与利益无法评估, 就股息而言, 即使公司有利润,也必须经过股东或者董事的同意才能派发, 换句话说, 股东即使行使了自益权也未必能获得股息, 而且自益权和共益权也使密不可分, 比较而言,公开市场上的股票就比较好定价, 集中竞价即可,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有限公司的情况差异比较大, 有的人数较多的有限公司资合性还是很强的, 所以, 这个时候如果低价或者完全无偿转让股权, 由于这类股权的财产利益增加, 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可以被第三人撤销的行为. 总之, 不能一概认定只要是低于股东权益的价格转让就一定可以撤销, 需要具体分析,
(2)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
妻子不是丈夫的债权人, 夫妻分割财产仅仅具有物权效力, 怎么能够行使撤销权, 而且对于有偿的情况, 还需要证明第三人有恶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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