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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法治和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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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9 21: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几天,蒙古国在国家大呼拉尔(议会)选举中,因被人质疑有舞弊行为,引起了暴力抗议事件,执政党大楼被焚,警车被烧,导致五人死亡,数百人受伤,乌兰巴托进入了紧急状态。
   蒙古国被一些人士认为在这一地区民主法治建设少有的样板,他们的政治体制是按照美国式的分权制衡的原则建立起来的,然而,如今却发生如此大规模的骚乱,确实值得我们反思。法治本来是社会的稳定器,从理论上来说,法治的建成,国家也就能够保证长治久安了。因为,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渠道内解决社会矛盾,是不可能出现社会风波的。为什么有了法治,却依然会出现这样给社会造成如此创伤的悲剧呢?
   其实,关于这样的问题,早在十九世纪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就有过不无道理的解答。当时,墨西哥照搬美国的宪法,但并未使墨西哥富强起来。他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阐述到,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制度的原因有三:自然环境、法制和民情。但“按贡献对它们分级,自然环境不如法制,而法制又不如民情”。因此,他认为应当用缺乏民主的民情去解释墨西哥照搬美国宪法而未能使国家出现民主的安定政局的缘由。他说:“我确信,最佳的地理位置和最好的法制,没有民情的支持也不能维护一个政体;但民情却能减缓最不利的地理环境和最坏的法制的影响。民情的这种重要性,是研究和经验不断提醒我们注意的一项普遍真理。我觉得应当把它视为我的观察的焦点,我也把它看做我的全部想法的终点。”(参见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56——357页)没有相应的民情作为牢固的基础,法治是难以建设成功的。
   因此我们说,蒙古国的民主法治制度未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反而适得其反,出现了政局混乱,根本的原因是缺少法治建设的民情基础。自然,我们对这个民情含义的理解应当是在广义上的,包括了国家公务员。这个国家历史上长期是游牧民族组成的,13世纪至14世纪的时候,成吉思汗的后代建立了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由少数民族统治的元朝政权。无论在中华大地上,还是荒芜的沙漠中,他们实行的是专制制度,缺少民主传统。在这样的历史基础之上,要一下子就建立起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其实是很不现实的,就如同要在沙滩上建筑高楼大厦一样。于是,不满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总是要离开法律,采用暴力的方法,而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
   俞可平先生在《民主是个好东西》一书中,有句话说得相当好:“民主是个好东西,不是说民主是无条件的。实际民主需要具备相应的经济、文化和政治条件,不顾条件推行民主,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性的结果。政治民主是历史潮流,不断走向民主是世界各国的必然趋势。但是,推行民主的时机和速度,选择民主的方式和制度,则是有条件的。一种理想的民主政治,不仅与社会的经济和经济发展水平、地缘政治、国际环境有关,而且与国家的政治文化传统、政治人物和国民的素质、公民的生活习惯等密切相关。”(该书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出版)民主是和法治是联系在一起的,可以说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可见,建设法治是要有许多条件的,其中关键的一个方面,就是民情。公民如果缺少法律意识,对宪法和法律没有足够的尊重,那么,表面所建立的法治,其实是相当脆弱的。一旦社会各方面利益发生极大的冲突的时候,往往就会将宪法和法律搁置在了一边,企望通过违法行为,甚至是使用暴力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于是,社会便陷入了动荡不安之中。
   法治社会,从形式上来说,有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健全的政治制度,从内容上来讲,则是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缺少后者,前者的存在毫无意义。只有大家都将宪法和法律奉为圭臬,在法的规范所确定的轨道上,来解决社会矛盾,才能确保了国家的列车能够安全而又高速地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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