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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请教侵权法一则案例,关于交通肇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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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20: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买了辆车,登记在乙出租车公司名下,约定每天交给乙一百块钱,且乙什么责任也不负。甲又请了个替班司机丙,约定丙每天给他一百块钱即可。结果丙某日开车时撞上了乘坐丁的无证摩托的戊,造成戊一级伤残。勘验结果表明丁承担80%责任,丙承担20%。现在戊索赔一百万,该怎么处理?各人各负什么责任?!

请各位有兴趣者从我国的相关规定出发,不妨论证下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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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9 19:40:15 | 显示全部楼层
  1、丙与丁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按照交警责任认定,丙和丁对内责任分担为:丁承担80万,丙承担20万(有关丙之20万责任的承担见2)。
  2、因丙受甲所雇,甲应承担雇主责任。又因甲之车辆登记在乙出租公司名下,如①乙既登记为车辆所有人,又登记为车辆所在公司,则戊可要求乙承担20万赔偿;如②甲登记为车辆所有人,乙登记为车辆所在公司,则戊可要求甲乙就20万承担连带责任。乙承担后,可按双方约定,向甲追偿。
  3、丙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甲可要求其承担责任。

  个人见解,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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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1 12:2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在于:
甲乙什么关系?所负责任为何?
甲丙关系如何?所负何种责任?
有关法规在哪?

甲乙之间签订了承包合同,由甲承包该车,它们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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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14: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甲对于乙而言,看上去类似是挂靠关系,依照民诉法解释,可以作为共同被告。民诉法的这个解释也是稀里糊涂的,作为共同被告是否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它没有说。作为程序法,对此讲的太多显得不规范。但是其他好像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谓挂靠这种东西,本身就是不应该出现的东西。但是它就出现了,而且还是普遍存在,法院怎么办?还能刨根问底么?比较现实的做法只能是面对现实,就事论事。这也是为什么我们最高院很多司法解释完全缺乏理论依据的原因。但话又说回来,只要能解决问题就行呗,即使只是暂时的,有没有理论依据,那是次要的问题。

如果说甲乙之间有承包合同,那就要看承包合同的具体内容了。(承包合同这种概念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明,而且在名下还有各种性质不同的类型,很难一概套用合同法的)。而且车所有权是甲的,乙给甲的无非是运营的许可。(说到底是变相的违法,但是都这么干,也就变成合理的了,你再用法律去套?费劲!)如果说甲只交100元,其他不管,乙还不承担责任。应该说是比较典型的挂靠。这在目前国内公路运输中是及其普遍的(到底有没有人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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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 09: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各位有没有在实务中遇到这种情况的?谈谈自己的看法啊。
磨合罗兄,如果你手里分了这件案子,你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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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 09:39: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两个我的疑惑的要点:
1、这是出租车行业,可能与普通汽车的承包、租赁、雇佣等还有所区别,例如,地方政府对于挂靠可能有政策性规定;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此处“双方”究竟指谁?尤其对于出租车方而言,指驾驶人?实际营运人?还是出租车公司?我觉得难以纯粹指驾驶人。如果从民通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出发,出租车方的“侵害行为”究竟算谁的行为?驾驶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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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 11:5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如果我审的话,首先就要调解,忽悠他们一顿,让他们个个忐忑不安,被迫接受调解。
如果一定要判决,那就要好好想想了,我想逻辑的过程应该是这样的:

挂靠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公司法的一般原则,违反国家对某些行业进行管理规范的初衷,本身是不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鉴于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应该考虑避免有些人利用这种形式逃避法律责任。我想这应该是最高院对民诉法做出相应解释的动机。这样规定不是为了保护挂靠或者被挂靠公司,而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让挂靠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是合乎情理的,民诉法解释似可成为请求权之基础规定。

在这个前提下,再看侵权,就容易分析了,交警认定的责任仅仅是技术性的,其实没有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这部分工作应由法院来做更合适,司机受挂靠方雇佣,对外应该视为受被挂靠方雇佣,其责任应当由雇主承担,当然,这个责任在本案中应当是挂靠方被挂靠方连带承担的。雇主是否可以再对雇员进行追偿,那是下一个法律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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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1 22:35:01 | 显示全部楼层
甲买了辆车,登记在乙出租车公司名下,那么车子的行驶证上的车主就是这个公司。法律上这个车子是属于这个公司的。驾驶员是在执行职务中出的事故,事故责任是驾驶员的,但赔偿责任是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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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0 23: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以上各位大侠中没有律师?楼主明明写着“无证摩托”四个大字,戊故意乘坐非法之交通工具,对故意将自己置于危险中。如果我是甲乙丙丁中任何一位,所请来的律师不谈戊的责任,我只好要他退还律师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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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 07:59:5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引用第8楼first163于2008-09-30 23:31发表的 :
难道以上各位大侠中没有律师?楼主明明写着“无证摩托”四个大字,戊故意乘坐非法之交通工具,对故意将自己置于危险中。如果我是甲乙丙丁中任何一位,所请来的律师不谈戊的责任,我只好要他退还律师费了。[/quote


这还要看事故具体情况的,要看无证对整个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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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4 22: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9楼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凡是合法的应当保护,凡是违法的都需要承担责任。乘坐非法之摩托,已经从中获益,所以必须有责任。况且,没有人乘坐非法摩托,则不会有非法摩托运营,所以非法乘客与非法交通工具的关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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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20: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
那如果甲的车委托丙接手(帮助管理),其中挂靠关系仍然存在,过程中一切手续以丙的名义办理,若出现此项交通事故,丙须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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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18: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林中行人于2008-09-02 09:39发表的 :
说两个我的疑惑的要点:
1、这是出租车行业,可能与普通汽车的承包、租赁、雇佣等还有所区别,例如,地方政府对于挂靠可能有政策性规定;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此处“双方”究竟指谁?尤其对于出租车方而言,指驾驶人?实际营运人?还是出租车公司?我觉得难以纯粹指驾驶人。如果从民通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出发,出租车方的“侵害行为”究竟算谁的行为?驾驶人吗?
出租车方的“侵害行为”当然是驾驶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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