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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奥运纪念钞发行引发的行政不作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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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11: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银行公告,7月8日将发行奥运纪念钞,发行量是600万张。http://www.pbc.gov.cn/detail.asp?col=100&id=2745

据公告“该纪念钞与现行流通人民币具有相同职能,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是禁止买卖的。这种纪念币如果是单张发行的话,只能由国有商业银行等值向市民兑换,不得出售。也就是说,老百姓本来只要花上10元钱就能换回一张纪念钞。

根据《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装帧流通人民币是可以买卖的。现在很多媒体报道,由于此次纪念钞发行少、题材好,收藏价值高。所以很可能造成一钞难求。那么在银行兑换不到纪念币的百姓只能去特许的经营装帧人民币的公司购买了。

也就是说,普通老百姓很难从工、农、中、建、交等商业银行兑换到。有可能是即使是央行指定的兑换点都换不到纪念钞。

我想说的是,假如一个普通百姓,在央行指定的兑换点,排了一晚上的队,排在第一个,但却被告知一张钞票也没有,无法兑换,他是不是可以起诉央行行政不作为?法律上有没有足够的依据呢?

现在有律师已经指出这一问题:
“博厚律师事务所詹礼愿博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央行即是纪念钞的发行单位,又是银行体系的监管部门,因此外界很难去监控纪念钞的发行过程。今天,即奥运纪念钞正式发行的日子,普通百姓无法从银行系统兑换到纪念钞,那么就可以起诉央行“行政不作为”。
不过詹礼愿也表示,银行究竟有没有为市民兑换,很难确定,即使市民早早排队,银行也会表示,由于纪念钞发行量有限,已经全部兑换出去了。”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8-07/08/content_510347.htm


相关法条: 《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十五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第十九条 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纪念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纪念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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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12:3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判断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要看行政主体有无作为的义务。从现有的法律依据来看,很难判断中国人民银行有此项作为的义务。因为奥运纪念钞毕竟是限量发行,如果我去银行柜台,去提取人民币,被告知没有人民币了,我起诉不作为依据还充分些。
倒是可以考虑依据,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银行公布一些奥运纪念钞的发行事宜,比如数量,各个银行网点的发行数量和销售数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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