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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论坛里面的“版权”问题——请你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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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 12: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到论坛有关版块开始禁止上传书籍了,可能是考虑到了版权的问题,那么在论坛之间转帖需要注意些什么的问题呢,比如转载别人的文章、帖子、翻唱、视频、图片、软件等等,是不是必须经过别人的同意?


很多这方面的问题在困扰着我,解决好版权的问题其实对论坛来说也是很关键的,避免因版权问题受到损失(自己喜欢的一个论坛曾因版权问题就不能发影音类帖子了)。

所以想请书园的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及其他朋友讨论讨论,给论坛支支招,给发贴回帖的会员朋友支支招,在论坛里面需要注意哪些版权问题,也希望大家都能参与到这个讨论中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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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 12:4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好像历来不鼓励把书直接上传到论坛的吧?
好像也不是完全因为版 权的问题吧?
可能还是我们这个论坛服务器承载力的问题吧。

瞎猜的。楼下请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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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 13: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说呢?我觉得如果是会员的原创作品,应该征得原创者的同意,如果是消息类的,不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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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 14:5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只要著作权人向网站提出删除要求后24小时之内删除,就可以免除网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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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 18: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xcaogu于2008-07-01 14:53发表的 :
好像只要著作权人向网站提出删除要求后24小时之内删除,就可以免除网站责任。


不知有法律条文可读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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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 11: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通常在网上首发的原创文章都会要求版权保留,在转载时应注明出处和作者等待版权所有人信息;对版权(国内称为著作权)的侵犯主要是不署原作者姓名或者版权所有人姓名(通常是作者或者首发的网站)、用于获取商业利益;一般论坛讨论的时候只要注明转贴出处,作者等版权信息,不用于商业获利,通常没有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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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 19: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xilinx于2008-07-02 11:53发表的 :
通常在网上首发的原创文章都会要求版权保留,在转载时应注明出处和作者等待版权所有人信息;对版权(国内称为著作权)的侵犯主要是不署原作者姓名或者版权所有人姓名(通常是作者或者首发的网站)、用于获取商业利益;一般论坛讨论的时候只要注明转贴出处,作者等版权信息,不用于商业获利,通常没有太大问题


谢谢兄的回复~~

还有点疑问,那就是在论坛里面转帖时没有和作者联系,而是直接转帖,“注明了转贴出处,作者等版权信息”,但在论坛里是用于虚拟财富的获利(这种情况是经常存在的,会员转帖是为了升级,获得更高的权限进而获得更多的资源),这样算不算版权的侵犯?

恳请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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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4 21:3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版权的问题,大家可以再参考下这个帖子:


专家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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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4 23:0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学数典的《全宋文》事件最终如何收场的?上法庭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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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8 12: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细节始末不清楚,引用下数典的十大新闻~~

坛友眼中的年度十大新闻:
1、劫后浴火重生,数典重新开张;
2、阿堵物制度首创,众网友缓慢接受;
3、汉版身份及玉照曝光,版主真实身份首度公开;
4、婚介所热闹开张,缺生意无奈流局;
5、阿堵物策略改变,挣阿成书友热议;
6、会员注册破五万,数典成国学明星;
7、大部头成数典特色,众网站有意偷窥;
8、求助区艰难经营,学术区水平高涨;
9、全宋文惹版权争议,数典声明严格自律;
10、乐园区成灌水大户,下载区成书友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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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网生探讨“如何解决网络文章的版权问题”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1c4970010009i8.html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http://www.sdjubao.cn/html/zcfg/2006-6/29/200606290415982.html

国务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06352
记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作品传播的中间环节,对其法律责任有什么规定?
  法制办负责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是权利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桥梁。为了促进网络产业发展,有必要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的成本和风险。而且,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服务对象提供侵权作品的行为,往往不具有主观过错。为此,《条例》借鉴一些国家的有效做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规定了四种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自动接入服务、自动传输服务的,只要按照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服务,不对传输的作品进行修改,不向规定对象以外的人传输作品,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信息向服务对象提供的,只要不改变存储的作品、不影响提供该作品网站对使用该作品的监控、并根据该网站对作品的处置而做相应的处置,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只要标明是提供服务、不改变存储的作品、不明知或者应知存储的作品侵权、没有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利益、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删除侵权作品,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明知或者应知作品侵权仍链接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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