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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教育部修改师德规范,是否后法治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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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6 23: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特别是“保护学生安全”被首次写入了新《规范》。该内容的加入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最近在坊间讨论得沸沸扬扬的“范跑跑事件”,很显然,写入该内容也明确了“教师要保护学生的安全”是教师群体所应该遵守的职业精神,需要广大教师共同遵守。“保护学生是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不能保护学生的老师师德肯定是有问题的。”昨天,上海师范大学副校长项家祥表示,能不能保护学生应该是检验教师的一个道德标准,学校在培养、教育学生的时候就经常说要“爱生”,而保护学生安全正是“爱生”的一个重要表现。

引至: http://news.163.com/08/0626/06/4FBHRL6T0001124J.html

联想到范跑跑事件,教育部在修改规范之前,通过隐形手段对范进行了开除。这在163等各大论坛引起了广泛争议。我们论坛也有转帖讨论。

范的被开不管算不算驱动教育部《规范》的促进者,但是他是一个牺牲品。

这个牺牲品算不算是 后法治先罪的一个案例呢,虽然教育部没有动用红头文件?

请大家参与讨论。最好不要从伦理道德角度骂范,听的太多了,希望能理性分析这次事件引发的争议。

为什么会引发那么多争议?人性自私论是否依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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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7 00: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社会是道德社会,将道德和法律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混同起来,以一种民族主义的情怀摒除了法律的理性。民众如此,有时所谓的专家也是如此。这是我们建设法治社会时必须小心的一种倾向。
但,法律不是封闭的自洽的体系,价值因素在法律中也是有着重要的地位的,民法中讲,每个公民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按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我们不应该仅仅强调自由主义和意思自治,而忽视了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的因素在法律中的作用和地位。
这样,关于范的行为是否得当,就在于对于“公序良俗”的理解了,一个教师有其自身的职业伦理,范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这种职业伦理,违反了公序良俗呢?这个新出台的《规范》,只是明示的宣示了教师应该具有的职业伦理,并不是法律。但职业伦理的内容并不因规范的是否出台而受影响,它应该是根植于教师心中,及社会公众对于教师的行为的期待中。
此时,我们还不能直接得出范的行为是不当的行为,因为紧急状态下的法治理念是一套较为独立的系统。刑法中有紧急避险,国家法中有国家紧急状态。自保是人的第一本性,法治社会不可能要求人人都是活雷锋,只有在美好的大同社会才能做到这一点吧。我们假设换个场景进行分析,范是看到两个学生落水了,他有能力不救助,这样是明显不符合一个教师的伦理和行为规范的。但本案还不是这样容易判断的场景,在地震的时候,范有没有能力救助他的学生,如果有,他没有救助,撒腿就跑,那是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的,他的行为是不得当的。但如果没有,只能他自己跑出来,那他跑出来却也无可厚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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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7 15:46:44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已经证实了,范跑跑压根就是无证上岗,所以将其开除根本不存在所谓“治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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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7 17: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师德是无法通过考试考出来的,即使师德考了100分的教师并不一定见得他的师德有多高。
这种东西还是需要大众来评判的,并不是搞个规定就能使教师的师德有所提高,最多也只能起个约束力。
关键在于自身的修养的提高,将学生真正的放在心上。
“范跑跑”也只是个别现象,就算他不是老师,他的这种自私自利的行为也很令人痛心,更何况是那么多学生的老师。
人之初,性本善。
他的这种做法伤透了众多家长的心 。然而在全国那么多教师中还有没有像他这种人,我们不清楚,也无法去识别。我们所能期望的就是希望所有的老师都能做到师德上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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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7 17: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教师要保护学生的安全,这是无庸质疑的,是道德范畴,不是法律范畴。当学生遇到危险时,教师应该挺身而出来保护学生,这样的事例已经是层出不穷了。这也说明,我们的教师的道德水平还是比较高的。但如果把教师必须保护学生纳入法律范畴,会有很多问题难以解决。比如,教师与学生在一起,学生受到了人身伤害,是教师故意没有保护好学生,还是教师没有能力保护好学生,或者是教师没有注意到危险的降临,如何界定?所以,教师要保护学生,应该是道德范畴,而不应是法律范畴。范跑跑置学生生死于不顾,只身跑出,只能说他比较自私,没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但不能因此说他触犯了法律。如果学校要开除他,理由也只能说他缺乏教师应有的道德水准,学校不需要这样的教师,而不能说他违反了教师法而应该开除。如果教育部真的有指示,让学校开除范跑跑,我认为是不恰当的。这种做法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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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7 20: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是不作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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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7 20: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0楼rxyin于2008-06-26 23:43发表的 教育部修改师德规范,是否后法治先罪 :


引至: http://news.163.com/08/0626/06/4FBHRL6T0001124J.html

联想到范跑跑事件,教育部在修改规范之前,通过隐形手段对范进行了开除。这在163等各大论坛引起了广泛争议。我们论坛也有转帖讨论。
.......

教育部没有、当地教育局也没有责令光亚学校开除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那个校长却说他没有开除范美忠的权力。

这次开除范美忠是学生和学生家长对学校施压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如果我是学生或学生家长,在这样一个私立贵族学校里,校长竟然任用没有教师资格的人任教,并且做出这样的事来,肯定要让学校给个说法的。这完全是市场行为。特别是这个学校没有依法办学,也应该承担责任。网上也已经有自称他的学生的说对范美忠老师有看法,不喜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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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27 22: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tigro于2008-06-27 17:12发表的 :
如果教育部真的有指示,让学校开除范跑跑,我认为是不恰当的。这种做法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在凤凰卫视的那场直播中,光亚学校校长多次明确表示“学生喜欢这个老师”,“要求不要开除”,“我们是没有权利开除一个老师的”。作为一代长者,校长没有必要在凤凰卫视上说假话。通过这些话,我们可以看出他是非常爱惜这个老师的。校长不是没有权利,而是不愿意利用手中的这份权利。

有时候,德和才是两码事,才有所谓的德才兼备。这件事也不能证明范没有德,但是通过他的言论和思维逻辑,可以看出他的确很有才的。这是校长喜欢他的原因。他的办学理念就需要学生以一种自己喜欢的方式接受更多的知识。而范就是这么一个具有庞大哲学和历史知识体系的人。

如果不是外在因素的作用,校长不会开除老师。这和范时候具有教师资格证无关。(这一点也是校长亲自说的)

那么是什么外在因素才出示校长改变主义呢?只有一点,那就是学校的发展受到了威胁。

是谁让学校的发展受到威胁?可能的来源是两方面。

光亚是私立学校,也是贵族学校。学生是他的根本。能支付起高昂学费的家长是其威胁之一,但不是主要威胁,因为家长们不会集结在一起,形成强大的力量。而且,贵族学校学生家长有很多是中西方经常跑动的,所以接受的理念也非传统的中国道德价值观。


另一个就是教育主管部门。在外界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加上教育部门官员自身价值观念的扭曲,在这件事情上并不能保证客观中立,多个教育部门官员多次在不同地方发表了“范没有师德,不应从事教师职业”的看法。从校长接收凤凰卫视的采访中说道“已经有一些教育部门官员给我打电话,要求我辞退这名老师。但是我没有资格辞退他”,这句话可以看出,在但是,光亚校长的确是顶着来自上级主管部门强大的压力的。而这个压力是最容易变成行政手段,也是光亚和每一个大学校长最担心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范的辞退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压力有密切联系,甚至可以说是必然联系。

另外,有没有教师资格证和光亚时候聘任该教师没有直接联系。如果光亚聘请没有资格证的教师算违规,中国至少有30%的违规。5年前至少有一半是违规。法不责众,这不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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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27 22:2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xcaogu于2008-06-27 20:23发表的 :


教育部没有、当地教育局也没有责令光亚学校开除他。
多个观点讨论的结果是,教育部门没有下文。但是他们有没有打电话,有没有请校长去喝茶?
引用第6楼xcaogu于2008-06-27 20:23发表的 :


那个校长却说他没有开除范美忠的权力。
校长不是不知道手里有这个权力,只是他爱才罢了。但是的这样的舆论风波中,他的这番言论很明显是保护了一个,得罪了很多人的感情,但他还是这么说了。这说明他的确把范当成一个人才。他没有剥夺人才发挥才能的权力才对。

引用第6楼xcaogu于2008-06-27 20:23发表的 :

网上也已经有自称他的学生的说对范美忠老师有看法,不喜欢的。

这种网上言论作为证据基本是不负责任的。如果你有录音有录像,可以作为证据。当然你也可以假冒他的学生在网上发表言论,就看你是否愿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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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8 16: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rxyin于2008-06-27 22:26发表的 :
多个观点讨论的结果是,教育部门没有下文。但是他们有没有打电话,有没有请校长去喝茶?

据我看到的网上的消息,最先是凯迪网发出文章来说教育部取消范美忠教师资格,后来又有人说是都江堰市的教育局责令开除的他,而从来没见到任何可信的证据。

借您的一句话:这种网上言论作为证据基本是不负责任的。如果你有录音有录像,可以作为证据。
引用第8楼rxyin于2008-06-27 22:26发表的 :
在凤凰卫视的那场直播中,光亚学校校长多次明确表示“学生喜欢这个老师”,“要求不要开除”,“我们是没有权利开除一个老师的”。作为一代长者,校长没有必要在凤凰卫视上说假话。

学生是否喜欢这个老师,地震发生之后,学生和学生家长对这个老师的态度有没有改变?校长有没有作调查?一个校长的言论能代表所有学生吗?我不相信所有学生都喜欢这样的老师。
至于他说的“我们是没有权利开除一个老师的”,和法律相悖,没什么可辩解的。


想起一个笑话来:

有一日,教师正在讲课,看到两个学生枕着书睡觉,而其中一个是成绩优秀的学生,一个是差生。教师把那个差生拉起来骂道:“你这个不思上进的家伙,一看书就睡觉,你看人家连睡觉也在看书。”

我觉得我们分析判断什么事的时候,不能总把政府部门当“坏学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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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 15: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旧兼从轻,这是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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