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4月3日,原告(蒋时林,又名蒋石林,湖南省常宁市农民)向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起诉状。诉称,2005年5月12日和2005年7月6日,被告(常宁市财政局)擅自违法超出预算,不通过正规的采购程序,违法使用国家资金自行购买两辆高级小轿车。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国家法定的财政管理机关,没有依法定程序管理和使用国家财政税款,违反了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侵害了国家有关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也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利。2006年1月28日原告通过特快专递要求被告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并给原告答复,被告至今没有改正处理,也没有答复。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2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列举的具体诉讼请求为:①确认被告拒不履行处理违法购车和给原告答复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②确认被告在2005年超出财政预算、超出政府小车编制自行购置高级轿车的行为属于滥用国家税款侵害纳税人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③依法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令被告当好纳税人的管家职责;④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06年4月3日签收了诉状,4月10日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理由是“起诉人蒋石林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法院不予受理。 参考问题: 1、 公民财产权、国家征税权与公民监督权之间的关系?
2、 本案中的纳税人诉讼是否具有宪法正当性?如何从文本上证成?
3. 人民法院在公民财产权保护上究竟应当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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