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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公子镔:像范美忠那样追求有尊严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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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4 19:4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文链接来自于: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3490824/

 [原创]像范美忠那样追求有尊严的生活文章提交者:公子镔 加帖在 文化散论【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中国的“主流社会”游戏规则可以这样归纳:
  
    这个社会很现实; 人要适应社会;社会的核心运行机制是关系和背景。
  
    本文旨在说明,如果不加入这个关系社会网络,人是否还能生存?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是否可能?如果教育如英国哲学家穆勒所言:教育的目标是发展个人尊严的美德的话?
  
    首先,我认为,范美忠没有任何法律和道德上的过错,如果有,我相信,范美忠已经是经历过死亡的人,一定能主动承担,主动接受。
  
    一、确定范美忠的责任和义务
  
    1.一些流行错误的澄清
  
    先从地震说起。以下是网上广泛转载的对范美忠先生非常不利的内容:
  
    “在地震较频繁的加州,由《民法》第3100条规定所有公职人员是灾难服务人员,“此公职人员包括教师,因此,当灾难发生时,美国教师有疏散学生的职责。”不论是火灾或地震,加州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疏散步骤,在演习时也会检视撤离所有人员需多久的时间,一旦灾难发生,所有人都应依照紧急步骤来避难。”
  
    “以加州Claremont校区为例,其“紧急状况职责”的文件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发生时“每一个教师都有责任直接监管学生,一直与学生在一起直至被指示其他的做法”。(“Each teacher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direct supervision of his/her students, remain with students until directed otherwise.”)这个文件还明确教师有责任在火灾、爆炸、地震等紧急状况下组织学生从建筑物里撤离。(“Direct the evacuation of buildings, using designated signals and other procedures, as required, in the event of fire, threat of explosion, or following cessation of earthquake tremors.”)大家在网上可以查查其他美国校区的此类文件,都可以看到大同小异的表述。除去个别词汇的区别,基本出发点都是一致的,即在校期间教师对学生的安全负有责任。看来范美忠先生及一些人对美国的衷心崇拜并非建立在对美国的理解之上。其实这已是老生常谈了:有多大的自由就有多大的责任。……”
  
    这个翻译存在严重的理解错误。
  
    任何学校的老师对学生的安全都负有责任,这不用怀疑。但是,责任的范围必须具体规定,而具体责任必须通过程序法落实,这位同学英文没学好,没有读出这一点。原文中:
  
    cessation of earthquake tremors 其中, earthquake tremor 是指震级在三级以下的微震, following cessation of earthquake tremors 意思是指微震休止后,就是说即使是微震,也是在微震休止后履行教师职责。三级地震跟八级地震所引起的责任差别,不是很清楚吗?而且问题还不在这里。
  
    “threat of explosion” 是指爆炸威胁,不是爆炸。
  
    而且原文作者不知是故意还是疏忽,把校长的责任跟教师的责任混淆,原文英文顺序和职责分配是:
  
    Assignment of Duties (责任分配)
  
    A. Principal(校长的职责) 1. Direct the evacuation of buildings, using designated signals and other procedures, as required, in the event of fire, threat of explosion, or following cessation of earthquake tremors;
  
    倘若发生火灾、爆炸威胁,或在微震休止之后,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使用特定的信号和其他程序,指示撤离建筑物;
  
    B. Teachers(教师的职责): 1. Direct the evacuation of his/her students to designated assembly areas, in accordance with warning signals, written notification, or orders from the principal;
  
    根据报警信号、书面通知或校长命令,指示其学生撤离到指定的集结地点。
  
    原文网址:http://www.cusd.claremont.edu/safe/epp/duties.html
  
    根据卿光亚校长对当时的情况说明,恢复理智后的范美忠先生完全履行了这一条。我想世界上找不出任何一条法律要求一个普通教师在八级地震时应该履行什么职责。在以上职责分清楚后,再理解《加利福尼亚州法典》第 3100-3109 条 (GOVERNMENT CODE SECTION 3100-3109) 就清楚了。
  
    3100. In furtherance of the exercise of the police power of the state in protection of its citizens and resources, all public employees are hereby declared to be disaster service workers subject to such disaster service activities as may be assigned to them by their superiors or by law.
  
    为辅助本州的警察机关保护本州的公民和资源,所有的公职人员在此被宣布为灾难服务工作人员,随时进行其上级主管或法律所分配的灾难服务活动。
  
    3107. No compensation nor reimbursement for expenses incurred shall be paid to any disaster service worker by any public agency unless such disaster service worker has taken and subscribed to the oath or affirmation required by this chapter.
  
    再看这条,灾难服务工作人员有费用发生,是可以报销的。
  
    这个句子很清楚,首先公职人员是帮助州警察机关行使保护其公民和资源的工作,一个是上级分配,一个是法律规定,并且有合理的费用报销。前提是政.府.和法律工作到位,而且很显然,这些法律要求教师做的只能是合理范围的,做的是一些力所能及的合理范围的工作,而绝不会上升到把一个普通教师的职责无限放大到牺牲生命。就像在战争中,要区分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
  
    核心结论就是:请不要把地震中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推到范美忠身上。
  
    2. 范美忠先生在八级地震中,是什么身份,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我们使用中西法律来理顺教师、学校、政.府.部门和学生、家长之间的关系,他们彼此有什么权利义务。
  
    首先,范美忠先生是公职人员还是纯合同性质的雇佣人员?是否存在开除范美忠先生这样的问题?
  
    回头看加州法律中 public employee 的定义。
  
    马里兰州大学巴尔的摩郡校区 (University of Maryland, Baltimore County) 的官方网页上有这样一个定义:
  
    Public Employee A person who is employed by a municipal, county, state, or federal agency or state college or university.
  
    公职人员(或译为政.府.雇员,公共雇员,公共部门雇员)是指被美国市、县或联邦政.府.机关或公立学校或大学雇佣的人员。
  
    参考网址:http://www.umbc.edu/collectivebargaining/glossary.html
  
    再看看中国方面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在中国,公立学校教师是不是公务员我不清楚,但是公立学校的教师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是肯定的,参照以上的定义,公立学校教师应该看作是公职人员。
  
    那么,范美忠先生任职的学校是什么性质?查光亚学校官方网站:
  
    “光亚学校建立于 1992 年 9 月,位于世界文化遗产都江堰的所在地――成都都江堰市。它是新中国第一所由公民个人创办的全日制寄宿学校。” http://www.guangyaschool.com/web.asp?id=211
  
    由此可知,范美忠先生任职的学校是一所私立学校,范美忠先生的职业身份是一所私立学校的雇员,不是公职人员,不是公务员。
  
    3. 公职人员同纯合同雇佣人员的责任划分及开除
  
    这种划分,中国的法律不是很充分,同样我们可以看看国外的例子,作为思路和依据。我们使用英国行政法开山祖师威廉•韦德爵士的代表作《行政法》来说明问题。
  
    《行政法》英威廉•韦德著,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H. W. R. Wade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牛津大学出版社 1988 年版译出。
  
    《行政法》第五编 自然正义 公职与雇佣第 210 页
  
    “必须在公职与纯粹的雇佣之间划一界限。公职给担任职务的人一种法律特殊保障的地位。纯粹的雇佣是根据服务合同而存在。”第 211 页 “虽然法律从理论上在公职与雇佣服务之间做了显著区分,但是在实际中很难区分。……虽然几乎所有行政法上重要的公职都是法定的。……在英格兰,据认为,地区医疗局依国家卫生服务雇佣的外科咨询大夫是纯契约性质的雇员,尽管该契约带有‘很浓的法定气味’。”
  
    第 220 页
  
    “如果该大学是依法规设立的,可以将它作为法定公共机构对待,……如果只是依章程或私自设立的,针对这种大学的权利便取决于契约。……既然行政法是关于政.府.机构与法定公共机构的权力与义务的,那法定的大学或学院便可以归入它的范围,但私立的学校却不能。”
  
    《行政法》第五编 自然正义 公职与雇佣第 210 页
  
    “……(公职人员)只能通过正当合法地运用开除的权力才可以开除,因此他便合法地留占原职,……,这是一条久已确立的法律原则:(纯粹的雇佣)不管他的契约权利如何,他总可被解雇,他的救济在于违约损害赔偿。换言之,总是存在解雇他的权利,即使契约无权这样做也罢,原因在于不能强迫任何人违心地雇佣另一个人。”
  
    《行政法》第四编 自由裁量权 第十二章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第 85 页
  
    “如果教师只可基于教育之理由而被解雇的话,那只能理解这是唯一理由。因而,如果解雇理由既有教育的,也有非教育的,那就是错用权力。但是,如果有充足的教育理由,而且这是解雇教师的真正动机,那么,有一点附加的非教育理由并不影响对他的解雇。如果教育当局不能证明教育理由是解雇的主要理由,那么解雇就是无效的。”
  
    《行政法》第六编 救济与责任第十六章 普通救济 公职与雇佣
  
    “早先已经说过,法律不会具体地执行雇主与雇员间的服务合同:雇主永远有权解雇雇员,即使违背合同也罢,雇员的救济就是起诉要求损害赔偿。……公职与单纯的雇佣职业相反,可以特别地受到保障,……基于同样的原则,曾经针对基于“教育方面的原因”(法律这样要求)而实际上并不存在这些原因而开除学校教师这一事实批准过宣告令;也针对开除那些拒绝为小学生的饭食征集钱粮的学校教师批准过宣告令,因为《教育法》规定(法院这样认为)不能要求教师充当募集人。…………有限的法定解雇权是职位或身份受保障的标志之一。”
  
    综合韦德内容的精神,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两点:
  
    1. 范伟忠不是公职人员,不应该承担公职人员的职责,也不存在舍己救人的义务
  
    军人警察是高危险的职业,从业人员在入职时就很清楚这个性质,军人警察的收入都是纳税人提供的资金来负担的,其从事危险工作的义务,乃至牺牲生命其实是对纳税人的负债的偿还是职业所在,而范美忠是私立学校教员,并不存在这种负债。作为私立学校教员,不享受国家财政福利,比如住房、医疗、养老等福利,他就是仅仅靠传授知识和技能来养活自己。他跟学校、学生是纯合同雇佣关系。
  
    明确了公职与雇佣的差别后,就知道军人、船长、飞行员、警察等职业的职责要求不能适用于范美忠先生,公立学校的教师的职责标准,也不能适用于范美忠先生。而且我们看到加州的法律规定,地震中警察扮演最重要的角色,承担最重要的职责。
  
    2. 不存在开除“范美忠”一说
  
    当我们说到“开除”一词时,主要应该用在公职人员,开除往往是违法乱纪、渎职、不作为等原因引起,合同雇佣人员应该用解聘。范美忠先生是一位非常优秀的文科教师;作为私立光亚学校的校长,卿光亚先生对雇佣什么人做其学校教员有自由裁量权,也可以说,不能强迫任何人违心地不雇佣另一个人。这就是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的差别。
  
    其次再从契约精神理解师生关系。
  
    《行政法》第五编 自然正义 第十五章 受公正审讯的权利学术机构的纪律 第 219 页
  
    “学生享有他们成员资格契约的保障。有一点肯定隐含在内,即,作为对他们交学费的回报,他们应该被按照大学的章程对待,像对工会或协会的成员那样,自然正义照样起作用。”这里就明确了,范美忠先生跟其学生之间是平等的契约关系。而且按照契约精神,契约都包含一条不可抗力条款 (Force Majeure),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
  
    目前中国的法律重实体不重程序,即使范美忠不救导致有学生伤亡,就八级地震而言,也很难追究法律责任,而且教师并不具备警察消防员等体力和技能,很多时候去救往往一起死。所以,从任何方面,范美忠都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事实上,中国的法律都落实到程序的话,政.府.官员就活得没有现在这么轻松快活了。一句话,如果地震中有人祸的话,那肯定是公职人员,公务员责任最大。上面已经把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跟非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分的很清楚,那么,这次地震中,豆腐渣工程大家都看得很清楚,现在有没有谁出来承担责任引咎辞职?而且,上面引用的加州法律条款,明显是政府部门学校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
  
    纯粹雇佣合同的关系,其权利义务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学生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就不存在范美忠要承担什么社会责任的问题。学生的权利仅仅在于以后还要不要他教书,或者说是否解除合同,或者精神赔偿,如果学生没有提起,范美忠自然被免除相关的责任。
  
    范美忠女儿刚刚出生不久,初为人父最挂念的是女儿是人之常情,同在震区,妻子女儿完全可能出事,范美忠死了,谁会照顾他的女儿?心中有挂念的人,都会想尽办法活下去的。逃生念头之强则不奇怪。如果有女生问范老师为什么不救,是因为各种义务之间是会有冲突的,做父亲的义务和做老师的义务。有冲突必须做出选择。其实根本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果有意识到地震的危险程度,早就尿裤子了,哪里会想到那么多,地震完全不能跟火灾水灾沉船比,因为死亡是瞬时的。所以,也不应该存在道德上的负疚感。
  
    他跟学生都是劫后余生,是共度患难,所以,他不需要向谁道什么歉。我想师生除了互相拥抱庆幸活下来,其他无须多言。天性善良的人都是希望他人好,也不忍心别人牺牲生命救自己,那些高调倡导舍己救人而实际活得心宽体胖的人很难说他们是善良的。
  
    我不认为范美忠存在任何程度的懦弱,因为这种懦弱人类普遍共有,强震对死亡的感觉是真实的,死刑犯临刑前会大小便失禁,士兵上第一次上战场很多会尿裤子,就像电影《角斗士》第一次上角斗场的那位奴隶。任何吹嘘自己比范美忠勇敢的,那是仅仅因为没死过。
  
    我注意到范美忠文章中这样一个细节:
  
    我奇怪地问他们:“你们怎么不出来?”学生回答说:“我们一开始没反应过来,只看你一溜烟就跑得没影了,等反应过来我们都吓得躲到桌子下面去了!等剧烈地震平息的时候我们才出来!老师,你怎么不把我们带出来才走啊?”
  
    我觉得这个可以很好理解范美忠当时的心态。从网上资料看,范美忠一直是以朋友式的方式同学生相处,所以当时自然觉得学生有能力跑出来,而不需要人带领。范美忠对学生的意识是朋友式,而不是长辈式。所以,范美忠应该理所当然的,或者当时紧急情况下,下意识认为学生会一同跑。
  
    于是我们就面临了教师跟学生的关系问题。在中国人看来,教师形同父母是理所当然的。西方类似,有一种 in loco parentis (父母代理人)理论。
  
    即教师是学生的父母代理人,父母不在即以父母的身份行事,必要时可以体罚学生,牺牲学生的公民自由权。美国在民.权.运.动.以后这个理论就消亡了。
  
    其实就是圈养和放养的问题。中国的教育是把学生一直圈起来教育,个人尊严和个人独立从来不是教育的主要内容。
  
    在动物界,像狮子雄鹰对子女的教育是在他们羽翼未丰时就放任他们自行飞翔,甚至冒着被吞食的危险,因为它们必须让子女过这一关,否则将来也无法在自然界生存。而那些长期在父母羽翼下庇护的子女则明显很难适应社会,诸如啃老族的出现也就不奇怪了。尤其是现在的毕业生,如果没有意识到这一点,长期被学校圈养,进了社会要付出更多的成本。做范美忠的学生,我想应该会具备更强的生存能力。当然,学生有激进有保守,选择什么道路是他们自己的权利。范美忠也在公立学校教过,非常可笑的是,范教过的在公立学校的学生,不是地震当事人,小小年龄也扮演起道德君子大棒。这也是公立学校跟私立学校的差别吧。
  
    对别人很强调道德的人有一部分是因为生存能力弱,其生存必须严重依赖于某个利益集团。比如公立学校教师,离开这个系统,在其他行业几乎无法生存,因为教书这个技能在其他环境用不上。范美忠三次被公立学校开除,不当老师,还可以去报社,去写稿。而且主要是本身并不追求外在的物质,物质欲望不高,外在压力也就不大。他在多数情况下不需要别人的拯救,也自然无所谓拯救别人。舍己救人后面的动机隐含将来被救的回报。我想到北大毕业后杀猪的路步轩,在我看来,他跟范美忠完全是两种不同气质的人。主要原因是生存能力弱,自立思想不足,或者说他很迟才反思人生的意义,很迟才鼓起人生的斗志。
  
    现代社会可以催生出很多行业,在经济利益方面,不受具体利益集团的约束,谋生能力大大加强。范美忠不当老师,他还可以有很多方式生存,这是他底气很足的地方。而多数公立学校的教师,除了在这个利益集团,离开后几乎很难生存。
  
    二、道德伦理
  
    这个社会,人的生存极度依赖于社会,或者说关系社会,具有严格等级差别的社会,在这个等级差别社会中,如果“领导”一词经常让你坐立不安,那说明你也很难过上有尊严的生活。那些没有任何关系背景的人,如果没有超强的能力,将永远处在社会的底层,而中国人价值观中对身份面子的极度看重,对于这些人而言,人世生活意味着终生的苦役,毫无尊严可言,是地狱。
  
    传统的道德架构,公共道德是维系这个关系社会的关键力量,这其实是一种利益分配机制。因为古代中国人的选择权是非常有限的,而谋生的能力也非常有限,正义的原本含义是遵守法律,而就旧中国“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他们无须遵守,也很少有人遵守过,否则哪来的所谓关系和背景社会一说,而老实的普通人则处处严格要求自己,结果反而成为人家的鱼肉。
  
    所有的义务,其动机都是利益。人们愿意承担义务,是出于背后利益的动机。传统的道德,归根结底是利益分配的问题。古代女人裹小脚褒扬贞洁烈女是道德标准,是因为那时的女人是私有财产,某人的女人,作为其私有财产不容许他人侵犯。希望别人牺牲生命来挽救自己的是出于人自私自利的本性。
  
    社会成员形成了利益集团。这个利益集团有权规定其成员的义务,同时,集团的成员共同承担和捍卫这个集体同伴的权利。但是,不在这个利益集团范围内的成员,自然不受这个利益集团义务的约束,内部利益跟外部利益是有冲突的。
  
    网上已经有人杜撰出范伟忠被人追杀的故事。
  
    墨子曾对其弟子骆滑厘说:“我听说你热爱勇敢?”骆滑厘说:“是啊。我只要听说某个地方有个勇敢的人,一定要去把他杀了。”墨子说:“世上的人都是扶持自己热爱的东西,消灭自己憎恨的东西。现在你自称热爱勇敢,却一听说有个勇敢的人就要去把他杀了,这说明你并不热爱勇敢,而是憎恨勇敢。”
  
    高唱道德的人,大骂追杀范美忠的人,并不是热爱道德,而是利用道德。
  
    那些拼命追究范美忠责任的,我想是相当熟悉中国社会的潜规则的,无非是欺软怕硬罢了,什么人可以碰,什么人不能碰,那是比谁都精明。而骂范美忠没有任何危险,还可能赚得声名。
  
    如果没有责任,我觉得范美忠发言的主要动机是,根据穆勒在《论自由》一书的观点:
  
    为了不危害他人,一个人的自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同时公开表达意见不应受到压制。范美忠先生没有危害他人,不顾自己是地震的幸存者身份,我想他认为这是一个契机,希望公开表达意见不受到压制。
  
    对范美忠的批评还有个说法说,范美忠连喊跑都不会喊一声,对此我回答如下。
  
    杨朱在我心目中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其重要性并不亚于孔子。我们今天说西方的自由主义,都可以在杨朱的点滴思想中找到。墨子学派是宣扬兼爱的,这当然包括舍己为人。
  
    有一次,墨子的学生禽滑厘问杨朱道:“如果拔你身上一根汗毛,能使天下人得到好处,你干不干?”杨朱说:“天下人的问题,决不是拔一根汗毛所能解决得了的。”离滑厘又说:“假使能的话,你愿意吗?”杨朱默不作答。
  
    人在自然面前是脆弱和渺小的。
  
    八级的地震,阎王要你三秒死,你逃不过五秒,那时范美忠完全有可能看到牛鬼蛇神真身出现,绝不是范美忠喊一句“快跑”就能挽救的。如果楼踏了,我们今天也就不可能看到范美忠了。
  
    阎罗王具有至高无上的力量。
  
    他要谁死,根本不是一个凡人能救的了的。六万人的尸体堆在一起就可以体会他的力量。
  
    杨朱最后说:“古之人损一毫利天下,不与也;悉天下奉一身,不取也。人人不损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
  
    意思是损失身上的一根毛来利益天下,这个事情不要做;人家把天下的利益都给你,这也不可以拿。人人都不会损失身上的毛发,人人都不需要去利益天下,天下就可以井然有序了。换句话说,每个人能尽职做好自己的事,做好份内事,社会就自然进步。
  
    光亚学校的师生能幸存于大地震,那是因为光亚有善良的校长,善良的师生。光亚学校的校长保证了教学楼质量,范美忠保证了教育质量。都是做好了本分的事。而那些倒塌的教学楼,有多少座是因为利欲熏心的教育当局和建筑商勾结产生豆腐渣工程的结果?有多少人是死于这个原因?没人敢去问,只有阎罗王知道。我真诚的希望在另一个世界有地狱,有油锅,有刀山。
  
    为什么道德如此杀人?这个是有历史传统的,这个传统主要来自孟子。
  
    孟子自幼丧父,母亲带大,是一个典型的凤凰男,孟母对孟子的教育其实就是圈养,其结婚后一言一行还要听母亲的。孟母终生禁欲,更年期提前,内分泌失调,虚荣心比任何人都旺盛,对儿子的期望无比之高,造成孟子及孟子的政治哲学和伦理学不宽容。比如孟子老婆在房间不穿衣服行走,孟子竟然也要休了老婆,这也催生了后面的裹小脚贞洁烈女的理论,所以孟子的哲学不宽容,不理智,虽然听起来总是大义凛然。
  
    我们经常说孔孟之道,其实并不了解二者的区别,孔子是孔子,孟子是孟子。
  
    孟子说:
  
    “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氏兼爱,是无父也。无父无君,是禽兽也。”
  
    这句话,令人马上想起郭松民骂范美忠无耻畜生杂种,不知道孟子是不是人身攻击的创始人,一毛不拔就是孟子批评杨朱而来的,文人骂人估计都是孟子搞得。中国后来的政治哲学和伦理哲学均是孟子的,中国古代政.府.镇.压.人民时,都以孟子的言论为依据。
  
    批评批判范美忠的,大部分都是孟子的徒子徒孙。范美忠的反方、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周孝正也是如此。顺便说一下,我对这个头衔很惊讶,他竟然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来批驳范美忠,其对法律的理解完全是业余的,后来看了他简历就理解了,由于文革的耽误,35 岁才开始读书,可怜的老头,我还没有到这个年龄都觉得无书可读了。不过希望他回家抱孙子,不要到处骗吃骗喝。还有那个郭松民,完全不具备高等教育的思维,竟然把不成文法理解为道德,这个也太低级了,还有一个王海明也是政工干部。这些孟子的徒子徒孙的标志太明显了,就是不让普通人过好日子。
  
    孟子的思想,使得中国人对人对事物的判断以情感为中心,西方则以理性至上。
  
    孟子的徒子徒孙自己先占据一个道德制高点,然后把所有反对者视为敌人。
  
    既然个人、为我、为己的思想两千年前就有,现在不过是复苏,而我觉得,杨朱的思想将永放光芒。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诉求是自然的,前提是他做到不去伤害人。
  
    顺便赞赏一下范美忠夫人。
  
    网上有人这样说:
  
    “ 最后作为一个女人我最同情的不是你的母亲而是你的妻子,因为你变成这样,你的母亲多少有点责任,但真的祝愿你的妻子能早点脱离苦海”
  
    说这句话的人不知道是不是受过文.革.刺激的人,那时夫妻反目,互相揭发,黑红.五.类.互为阶.级.敌.人.是当时为人主要的道德标准,我想包括郭松民这样的人以为文.革.的道德标准在今天仍然普遍盛行,有人这样理解范夫人也就不奇怪。
  
    在英美法中,如《美国联邦证据法》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有规定,夫妻之间享有这样一条豁免权利:marital privilege (夫妻特权),指配偶一方有权就其与配偶另一方的秘密交流不予作证或阻止配偶另一方就此作证。在刑事案件中,指配偶一方有权拒绝担任配偶另一方的反方证人而提供证言。
  
    http://definitions.uslegal.com/m/marital-privilege/
  
    http://www.law.cornell.edu/rules/fre/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对犯罪行为“知情不举”,就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负法律责任,知情不举情节严重构成包庇或窝藏罪的,要依法惩处;在特定情况下,知情不举要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中国法律没有配偶的豁免权利,不知是否继承了文革的精神。
  
    范美忠先生夫人说:
  
    “所以这位网友,作为女人,目前我还没有觉得自己生活在\"苦海\"之中,请别为我担心。作为女人,我个人认为我已经是很幸运的了,感恩上天让我与我丈夫有缘分走到一起。我丈夫是一个缺点很多的人,我一开始就特别的清楚,我也是缺点很多的人,我们也从来没有希望对方有朝一日要变成完人。”
  
    在范美忠先生被千夫所指时,范夫人这样的立场,在物质决定意识的社会,让人心情十分愉快。而奶不喂自己孩子喂别人的,不救自己的亲人救别人,甚至宣扬叫未成年人去救人的,这些论调比不救人更危险,是真正的道德杀人。人是自然界唯一会说谎的生物,我对那些关于所谓高尚英雄人物的宣传从来都是持怀疑态度。
  
    三、现代政.府.制度
  
    霍布斯是现代西方政.府.制度之父。
  
    按照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的观点,人性是恶的,自私自利,残暴好斗。现代政.府.制度都是建立在人性恶的理论基础上。作为自然的生物,人的自然本性在于求自保,生存,从而是自私自利、恐惧、贪婪、残暴无情,人对人互相防范、敌对、争战不已,象狼与狼一样处在可怕的自然状态中。
  
    关于契约政权合法性等等具体内容就不阐述了,敏感话题,简单的说,目前中国处于自然状态,丛林状态是事实。想在这个残酷的世界生存的人,好好理解这个观点。要象防范狼一样防范政.府.和社会,否则难免沦为鱼肉。
  
    我始终把贵族视为褒义词,当然不是指贵族的身份,而是贵族精神,这意味着人追求一种有尊严的生活。
  
    孔子的言行充满人性的贵族气息。无论是: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还是子路受人以劝德,子贡谦让而止善,都对普通人充满了人性关怀。
  
    孔子对政.府.官员道德标准要求高,对普通人道德标准要求低。事实上现代政.府.制度均是如此。
  
    孔子身上洋溢着贵族的气息,如果中国政治哲学真正按照孔子发展,则中国就会产生贵族政权制度,美国、英国的政治内在基础都是贵族制,英国的上议院英文是 House of Lords,本意是翻译为:贵族院。
  
    我们说起美国,都想起民主,其实不是。美国政治的内在核心是古希腊的贵族制 (aristocracy),古希腊文 aristo 指最优秀,即最优秀的人统治。在现代,它指政治权力由一国的优秀公民组成的统治团体所形成的制度。贵族的挑选可能基于血统、财富、能力或经济、社会、宗教地位而定。美国立国后发展成了杰斐逊式民主 (Jeffersonian Democracy),其核心就是贤能贵族统治。现代美国社会的贵族就是白人盎格鲁-撒克逊新教徒 (White Anglo-Saxon Protestants),这一贵族群在美国占绝对地位。
  
    而以德治国的核心是,只要我说的好听,唱的好听,演的好看,老百姓听话,好管,国家自然就治理好了。而且孟子所言之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与人是其核心统治思想。
  
    以德治国是行不通的,必须以法治国,技术治国,精英治国。
  
    我相信贵族学校的学生,培养的都是未来领袖气质的人物。看问题的眼光也必然是前瞻性的,有远见的。我衷心希望范美忠的学生,光亚学校的学生,将来都成为国家各个行业的领袖人物。
  
    对于中国来说,必须从道德情感主导的社会走向理性科学主导的社会。从农耕文明走向工业文明,信息文明,金融文明。
  
    所以,对于普通人而言,十八岁后,就不应该把精力放在道德指挥棒上,或者被人指挥。而是全心全意去掌握技术,通过技术获得经济独立,从而获得发言权和主导权。
  
    老庄有言:圣人不死,大盗不止。
  
    总结如下,在我个人不长的生活经历中,在中国,人要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是一种奢侈。为此,我始终觉得保全自己是人生第一要务,或者说: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而人善恶与否与生俱来,我在任何时候都不需要别人来指导我什么是道德,更不需要别人牺牲生命来拯救我,如果会死,那是阎王的命令,你是不能逃脱的。同样,我也不会舍己为人。阎王叫他死,也不是我能拯救的,不要跟我说如果。
  
    生存很艰难,但范美忠给我们一种启示,无论如何困难,人依然可以追求一种有尊严的生活。


因该文涉及的知识面过广,本人并无能力作出质疑。但对于“一些流行错误的澄清”,我相信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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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acewyj@126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8-6-25 00:2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屁话连篇的文章,中国这种思想泛滥成灾了。

撇开什么民主、制度、尊严、精英治国等高深概念,就一句:

既然你认为范是英雄,那就请他来教育你的儿孙辈吧。让你的晚辈天天也来给你讲这些概念,天天来给你启蒙吧……

当然,这是针对原文作者,请楼主勿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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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25 07:2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peacewyj@126于2008-06-25 00:28发表的 :
又是屁话连篇的文章,中国这种思想泛滥成灾了。

撇开什么民主、制度、尊严、精英治国等高深概念,就一句:

既然你认为范是英雄,那就请他来教育你的儿孙辈吧。让你的晚辈天天也来给你讲这些概念,天天来给你启蒙吧……
.......

  仁兄可能只看过标题?下意识的反应就是:屁话连篇?连内容都没有仔细看就轻率发表看法不是个好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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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5 08: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留个脚印,有时间要认真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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