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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博客实名:走出无序的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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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2 20: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本文是写与2006年10月,博客实名论甚嚣尘上之时

互联网的创立发展是人类文明自蒸汽机和电的发明之后又一次重大技术革命。短短几十年,它已经深刻的走进了你我他的世界,无声地改变了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工作中网络的应用自不待言,生活中,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遇到不明白的问题,我们首先想到的是百度一下或google 一下,而不是去请教朋友或百科全书。------网络已经无处不在!
  如同人类社会的渐进发展:从原始社会逐步发展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网络在带给我们便利、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色情、暴力等不良因素。无疑,现在的网络只是处在其发展的初级阶段。网络上既有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侠客;也有巧取豪夺、肮脏龌龊的小人。笔者相信,这也是互联网发展所必需要经历的阶段------事物的发展阶段,互联网也概莫能外。
  博客实名是信息产业部和中国互联网协会规范“网络社会”的最新举措。博客实名制的消息一出便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中国互联网协会表示:““言论自由是相对的”,推行博客实名制并不惧怕由此带来的影响”;“在网上“起码的文明守则、公众道德”还是应该遵守的,不能因为网络自由就口无遮拦,大发一些缺乏理性的言论”;“这对发展博客有好处。博客行业允许一定程度上的自由发展,但是现在的情况显得有些无序化。尤其是极少数人利用博客的互动性和广泛传播性来扰乱社会秩序,使得大多数人利益受到损害。而实名制既保护了博客的言论自由,又能保证在自由的基础上监管”。但众多的网友和博客主却并不领情。认为:这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
  博客进入中国网民的视野是在2002年,而在2005年、2006年进入发展的“井喷”时期,截至2006年8月,中国大陆博客作者规模达到1750万之众,博客作者注册的博客空间则达到3370多万个,博客读者规模更是高到7500多万。2006年的博客侵权案件,更使博客走进了公众视野,博客引发的侮辱、诽谤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另外,一些博客作者的部分“不适当”的言论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这是“博客实名”制度出台的背景。
  规范网络行为并没有错,而且势在必行。但是,博客实名是一剂良药吗?他会把博客带引向何方?
  在制定一项制度之前,我们应当分析其技术上的可行性、法律上的合法性和现实中的必要性,尽量避免制定一些无法落实的制度;避免让制度束之高阁,沦为“笑谈”。
  博客实名技术上可行吗?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任何期望通过在网络上的“注册信息”便锁定一个人的真实社会信息的想法变得可笑。要想锁定一个人的真实信息,要首先实行“电话实名制”、“电子邮箱实名制”、“笔名实名制\".现实生活中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尚且不在少数,何况是网络呢?假设以后我们以后在任何网站开博要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构登记,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实名的效果。不过那可能会像伊朗政府降低网络速度一样成为一条有趣的新闻。
  博客实名在法律上合法吗?就我国现行的法律而言,公民的“权利”和政府的“权力”此消彼长。现在并没有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要求公民上网应提供实名,相信不久的将来可能会出台类似的规定。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而查验身份证只有警察在法定的情形下才是合法的。因此,要想通过使用身份证的方式落实博客实名,需要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的配套规定,信息产业部不能凭部门规章做出网民必须使用身份证证明身份的规定。
  博客实名在现实中必要吗?如果制定博客实名制只是为了确定博客侵权中的侵权人,那无疑是头疼医了脚。博客的内容固然五花八门,但是单纯的侵权问题应当依靠民事实体法的法律解决,只要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人难逃其咎。而确定侵权人则更像一个技术问题。通过网站的配合应当可以解决。另外,在博客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不宜通过行政途径进行规制。
  规范包括博客在内的网络行为,使互联网走出无序的江湖,这无疑互联网发展的大趋势。但是,对于互联网的管理应当根据互联网自身的特点、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急切的端出一个“博客实名”制度,可别让“好心办了坏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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