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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劳动法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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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9 20:4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而单位拒绝签订该合同, 这种行为比华为逼迫员工辞职重新签订合同更加明目张胆, 我的问题是, 即使经过劳动者行使自己的诉讼上的权利,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但是法院和仲裁机构能怎样保护其权利呢?

由于很难对于行为债务进行强制执行, 法院显然无法强迫单位签订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于长期雇佣关系的维护可谓不遗余力, 但是我觉得没有具体可操作性, 无救济就没有权利, 这种无固定期限合同实际上没有意义,

大家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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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9 21: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敢情好
不用工作直接主张双倍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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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9 21:35: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民事责任真好, 原权无法强制执行, 这个法定的, 惩罚性的救济权来制裁,


我没有注意到,


含笑斑斑回答得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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